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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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二)第三方增信机构准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担保公司等。

以上准入标准严格按照《XX银行XX分行投行产品准入标准实施细则》执行,其它类的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一)负责设计投行产品投资结构;

(二)牵头负责投行业务的投前调查、业务发起以及投后管理;

(三)负责准备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会议材料、组织召开投决会、汇总及发布投决会评审意见;

(四)逐条审核二级分支机构对投决会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资料归档管理;

(六)负责向授信执行部移交业务文件资料和押品权属证书;

(七)统筹对公司类客户的产品销售;

(八)负责投行产品的辖内培训及推广。

第十一条省分行风险管理部

参与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省分行授信执行部

(一)负责合同文本、审批文件等投行业务资料的接收、保管、产品结清退还等工作;

(二)负责押品权属证书接收、归档、清退、登记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三条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一)负责对相关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法律性审查;

(二)负责对投行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宜给予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个人金融部

(一)统筹投行产品的对私销售;

(二)负责对私销售的核算和对私销售费的分配。

第十五条其它相关业务部门

提供投行产品结构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专业支持。

第十六条二级分支机构

(一)负责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推荐产品;

(二)负责项目申报,承担项目信用风险责任,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备性等负责;

(三)负责落实投决会批复的相关条件;

(四)负责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五)负责投后管理,参照贷后管理要求落实。

第五章投资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

经严谨的投前调查后,包括不限于投资标的、交易结构、成本与收益测算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二级分支机构形成投行项目申请材料后报送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第十八条项目发起

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对投资银行项目进行投

前尽职调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按照《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2013年版)》规定进行上会审批,符合免上会规定项目除外,免上会项目包括:

(一)5亿元(含)以下理财类项目;

(二)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进行认定,符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风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审批(投决会)

(一)评审原则:集体审议、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原则;

(二)上会评审:投决会以会议形式开展评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与会委员投票表决,适用三分之二多数票原则,即持相同意见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即形成结论。

(三)决策审批:

1、上会项目:投决会秘书组汇总投决会会议评审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交由投决会主席审批。如属总行审批权限的,经投决会主席审批后报总行审批;

2、免上会项目: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提交投决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

项目获批后,项目所属机构落实投决会批复条件和签署相关合同文本,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投放。

第六章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监控。投行项目所属机构负责按合同约定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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