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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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法学会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
青年法学家”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法学会2010年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法学会201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组织开展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
一、评选宗旨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激励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创新法学理论,为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资格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国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
(二)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法学研究;
(三)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四)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水平的法学研究成果,在理论创新与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显著成绩。
三、评选机构
(一)由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法学重点院校所等分别组成初评评选委员会,评选出本单位、本地区的候选人。
(二)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学者专家组成终评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三)设立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评选办法与步骤
第一阶段:初评评选
初评评选委员会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初评确定1至2名本单位、本地区的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在8月31日前将推荐意见报送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推荐人选的报名表;
2、推荐人选的身份证复印件;
3、推荐人选的代表作学术独著1部、学术论文5篇。
第二阶段:候选人确定
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产生的推荐人选材料
组织审核,确定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名单。
第三阶段:候选人公示
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和有关信息将在有关媒体和中国法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和问题进行审核,并及时向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汇报公布审核结果。对于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候选人,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四阶段:终评评选
中国法学会评选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评选办公室对候选人情况的说明和候选人公示情况的报告,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10名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和20名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
终评程序分为分组评议、评选委员会审议和投票三个阶段。
第五阶段:审查批准
最终评选结果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后,由中国法学会颁发“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证书。
五、时间安排
2010年6月上旬,发出评选通知。
2010年11月中旬,召开评审会。
2010年年底,举行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表彰大会,同时举办青年法学家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