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混乱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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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混乱的原因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7-11-22T16:41:43.40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7期作者:张伟
[导读] 无论是宅基地总面积还是人均占用面积均较大。由于各地对宅基地的面积均有上限控制.致使发证面积小于实际使用面积。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宅基地需求达到了一个高峰时期,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关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日趋弱化。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构想的提出,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再次成为一个热点。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对策
1、农村宅基地的现状
1.1超标
无论是宅基地总面积还是人均占用面积均较大。由于各地对宅基地的面积均有上限控制.致使发证面积小于实际使用面积。如某户位于丘陵地区,按照规定可以拥有180平方米宅基地,但该户实际使用300平方米,发证时只能核发180平方米,余下120平方米为超占面积。大部分地方的处理原则是维持现状。
1.2散乱
虽然各地也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编制了村镇规划,但执行的效果差,农民仍根据自己的想法选址建房,从而造成原有的布局选址无人问津,宅基地可谓是遍地开花,零散混乱,且违法建设的居多。
1.3空置
农村虽然是洋楼林立,但是平时相当部分是大门紧闭,抑或是老人带孩子留守,少有青壮年居住,空置率高,只有逢年过节时才看到门户打开。有部分房屋逢年过节也大门紧锁,长期闲置不用。还有部分异地建房的,建新宅空老宅。
2、造成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的原因
2.1管理法律、政策规定有待完善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已经发展至“瓶颈状态”,想要在未来获得更大的进步,必须着重解决农村的系列问题。当前,农村宅基地问题表现非常明显,各方面的管理法律、政策规定,都是有待完善的。首先,当农村宅基地出现法律上的纠纷时,并没有办法直接通过最简单、最有效的法律规范来解决,而是要不断的进行调查和研究,还必须让纠纷的双方、多方进行协调,最终的解决效果并不显著。容易出现主观上的意见冲突,再次发生纠纷的概率是比较高的。其次,农村宅基地的政策规定,虽然被长久的执行,但过往的情况与当下非常不同,以前的政策规定不能较好的应对当下的情况,导致很多问题都被长久的拖延,造成了农村生活质量、发展水平的双重下降,产生了比较恶劣的后果。
2.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
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近些年来,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虽然搞了规划,但大都不够成熟,有的规划不是十分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农民建房受农村一些陋习的影响十分深远,如农民在修建房屋时,就坐向、看风水、讲龙脉相当盛行,选宅基地不是先请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察看,而是先请“风水”先生,“风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强行修建,特别是“风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现抢建现象。
2.3旧宅基地拆除机制实施不到位
按规定,农村居民在申请新占地建设住宅时,必须退出旧有宅基地交集体重新安排使用。现实中,这部分村民申请新宅基地占地建房时,收回其旧宅基地会导致其他居民居住受到影响,因此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将旧宅产权证收回注销,而不马上拆除的办法。这就造成了产权证虽然注销了,但房子还依旧归原户主所有的现象,从而形成了“一户多宅”。此外,有些房屋因年久失修导致垮塌,产权人又暂时没有改建的意愿,也造成了宅基地空置的现象。一边是大量旧宅空置、宅基地占而不用,一边却是有意愿建房的村民无法利用空闲宅基地而必须占用耕地建房,造成耕地资源浪费。
2.4基层执法难度大
对于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基层国土部门只能制止,却无权强制拆除,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只能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但去院往往也不愿受理此类案件,从而导致大量农村违法建房难以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实上的宅基地管理缺位和无序问题。
3、完善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3.1科学合理布置农村宅基地控制规模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存在无秩序化、无组织性、无法律性的情况。农村居民在宅基地建设上随意性较强,而且有的居民建设多处宅基地,闲置现象比较严重。所以,要有计划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合理规划,控制规模。根据我国现在农村的发展需求,上级部门要统筹并引导安排下级相关国土部门,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情况及总体规划,切实建立执行土地编织和规划。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农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标准,一切土地的利用必须按照土地规划进行,不可擅自修改。一切土地的利用要具有合理性、科学性。
3.2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首先要严格控制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标准,减少建设的随意性。按照农村的建设标准,宅基地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建设标准,即每户只能申请并依法取得一处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不同地区要根据当地的土地状况进行资源分配,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同时,要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和职权。另外,要嚴格宅基地申请的审批流程,如有不合理之处一律不予以批复,严格控制宅基地的使用标准。其次,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各个地区应从实际出发,依据当地的土地规范规划及农民实际用地需求,按照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流程。要按照我
国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在规划中存在扩建项目的,要对居民点进行合理安置,审批中要详细调查是否存在该种用途。
3.3依法保护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农民依法申请的宅基地,要及时进行受理,而且对于符合要求的且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要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上报。对于符合条件的县级政府要及时进行批复,不得进行拖延或者拒绝。各地的县级或市级政府要建立和健全审批流程,不可违规操作。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3.4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的档案管理,掌握农村用地的动态信息,一定要遵照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利用的流程,公开审批信息,公示最终结果,让人民利用起监督权。4结束语
农村宅基地作为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它的使用权及对其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构成了农民的主要财产权利,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我国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强劲助推力。参考文献
[1]吴永花,叶鸿蔚,贾秀飞.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多维度考察——基于价值冲突、合法性及公平性角度[J].陕西农业科学,2015,v.61;No.42108:94-97.
[2]刘亚光.我国农村宅基地问题研究综述[J].东南学术,2011,No.22202:5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