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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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金融职务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从事融资活动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众所周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不仅损害金融机构自身的合法利益,更严重地损害广大存款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危害社会稳定。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本文将在分析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概括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并为更好地预防金融机构犯罪提出对策性建议。

一、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复杂性

金融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金融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隐蔽性

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金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部实施的,其侵犯的对象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三)智能性

犯罪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智能化。随着金融系统科技含量不断提高,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且不断翻新,向智能化、技术化方向发展。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将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制造“案中案”,作案手段比较高明,反侦察能力增强。据调查,除传统型的伪造、涂改、虚开储蓄凭证,收款不入账、监守自盗、贷款从中受贿、冒名贷款从中挪用等作案手段外,利用存单作案和电脑作案较为突出。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虚开、套打、盗用、骗取银行存单等手法,设帐外帐,作假帐,非法吸收存款和骗取公众存款,非法放贷,或开空头存单给他人融资抵押进行诈骗。

(四)集中性

发案部位相对集中。金融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挪用资金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2005年以来,县职务犯罪的发案部位相对比较集中,金融系统的会计、出纳、储蓄、信贷岗位成为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重点部位。同时,有的单位还发生群体案件,影响极坏。炒股、赌博、经商等因素诱发的案件突出。2005年以来我县金融系统因炒股、赌博、经商、挥霍等因素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所有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52%。

二、现阶段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1.金融体制改革不彻底是产生犯罪的大环境。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银行不再是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和财政的出纳部门,有了一定的市场资源选择权和被选择权,但与此同时,金融法规健全程度、金融监管到位程度与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不够协调,使有寻租条件和寻租机会的人蠢蠢欲动,为一己私利钻空子、找路子,最终导致犯罪的产生。

2.贪欲膨胀是导致犯罪的推进器。由于社会分配体系不健全,使贫富差距拉大,而商品经济中“经济人”的逐利性又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发生巨大变化。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改革导致基层银行人员精简、业务量成倍增加的同时,收入和福利减少,工作压力和金钱诱惑成倍增长,于是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取向产生偏离。他们不惜利用职务和职权之便以身试法,妄图以一时之风险换取一世之享受,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

3.

金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犯罪有机可乘。少数精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业务优势钻法律空子,成为金融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就目前来讲,虽然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加快了,但依然没有跟上金融体制改革的速度,难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具体体现为:一是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应规章的法律层次低,法律效力弱,助长了不规的经营行为并导致其向犯罪行为演变。二是刑法在调整金融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使一些金融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三是金融法规在执行上存在不足,金融行政处罚比较分散,处罚种类和尺度不统一,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配合不够协调,存在职责分工上的误区。四是金融监管部门过分偏重于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行为的操作性、技术性等低层面的约束。五是司法部门发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渠道有限,查处力度不够。

(二)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

1.有章不循,管理混乱。金融行业在管理上有严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一些地方还是形同虚设,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在这一错误理念的支配下,金融机构看重的是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风险采取事后的处罚或补救措施,试图以严厉的处罚遏制风险的出现。而对事前的防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关注较少。这也是相当一部分金融职务犯罪能够持续发生而未被发现的重要原因。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在2004年被指控涉嫌犯有受贿、行贿和挪用公款三项罪名,涉案总金额达1200万元。号称“中原第一贪”的炜在2000年被偶然发现的犯罪行为则可追溯到1994年,时间跨度长达7年。但犯罪行为持续发生并没有挡住他们一直升迁的脚步,这不能不令人深思。第二,重管基层,轻管高官。金融机构都设置了部审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审计制度,但主要针对的是基层操作人员,对高层管理人员仅有离任审计,没有日常的稽核监督。事实上,由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由其引发的犯罪特别是外勾结进行犯罪的危害性要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的犯罪危害性。

2.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监督制度不落实,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从局部利益出发,欺上瞒下,违规越权经营,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只注重业务拓展,忽视控制度的执行,不能彻底贯彻岗位牵制及一人一职(责)原则,部监控机构形同虚设,形成管理盲点和信息沟通盲点,加之监督防功能薄弱,案件因此而发;制度检查不到位,方式较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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