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专利复审委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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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专利复审委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加,复审请求和无效请求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值此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推出了一批侵权诉讼标的额巨大、对行业或产业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希望能为读者带来启发。
1.“阿德福韦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药业)针对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名称为“阿德福韦酯结晶形态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药物阿德福韦酯最早由美国吉尔利德科学公司研发,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均优于之前的抗乙肝病毒一线药物——拉米夫定。由于我国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人数约1.3亿,抗乙肝药物在我国的市场空间很大,针对阿德福韦酯的跟进研发以及专利申请很多。
目前,涉及阿德福韦酯的中国专利申请达31件,在这些申请中,最受关注、申请最多的主题就是阿德福韦酯的晶体。正大药业和天津药物研究院最早开发出阿德福韦酯新晶体并获得专利保护,二者分别生产的“名正”与“代丁”为我国自主研发的阿德福韦酯药品,与进口药相比在疗效、市场覆盖率等方面相差无几。双方各持一件晶体专利,自2006年起就一直存在侵权纠纷。专利复审委经审查作出第138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天津药物研究院拥有的第02148744.8号专利有效。决定作出后,双方很快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
本案中,专利复审委首先从技术角度对于晶体的表征进行探讨,分析了晶体表征中常用的方式、表征数值与谱图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所要求保护的晶体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次,明晰了晶体发明新颖性判断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其所反映出的审查标准将会对晶体专利申请的审查产生影响。此外,专利复审委公开、公正、及时处理该无效请求,维护了市场秩序;对于国内制药企业来说,通过专利无效程序也能够对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文件的撰写等有更深刻的认识。
2. 华阳电业诉晶源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华阳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阳电业)于2008年5月21日针对武汉晶源环境工程公司(下称晶源公司)专利号为95119389.9、名称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后,针对该专利,专利复审委分别于2008年9月23日和26日收到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FKK)以及刘桂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鉴于上述3个无效宣告请求均是针对同一件专利提出,专利复审委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分别作出第13604号、第13605号和第136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案例点评
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是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晶源公司的该项专利采用海水脱硫,一改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石灰石脱硫方法,可使脱硫成本降低2/3。
在本次无效请求提出之前,专利权人已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061.24万元。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FKK 和华阳公司侵犯专利权。而后晶源公司、FKK和华阳公司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FKK和华阳公司共同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该案是我国民营企业维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在业内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
3.“电压力锅”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至11月,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天伦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3家厂商分别向专利复审委提出针对专利号为91100026.7、名称为“全密封自动多功能电烹锅”、专利权人为王永光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0月1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8713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为由,宣布权利要求中涉及桶式结构技术方案的部分无效,而权利要求中涉及ㄈ式结构、口式结构技术方案部分有效。随后,专利权人不服,上诉到法院,两审均维持该决定。
本专利解决了困扰电压力锅生产商的安全性技术问题,多家知名企业采用了该技术,并获得可观利润。专利权人在1999年至2005年以侵权为由,陆续将宁波唐人、容声、利仁、联强电通、爱德等十几家知名电压力锅厂商告上法庭,法庭均判定侵权成立。
案例点评
本案中的专利是实现了大规模产业化并占有国际领先地位的电压力锅基础专利技术。虽然2011年1月8日,本专利保护期已届满,但是电压力锅专利联盟已拥有大量该行业的尖端专利技术,多家知名家电制造商跻身其中,并掌握着市场命脉,这些专利技术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丰厚利润。其中仅美的公司2005年电压力锅的市场销量就达10万台,截至2010年,美的电压力锅销量增长了约90倍。而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审查决定对于我国电压力锅产业亦具有重要意义。
4. “芒硝开采方法”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针对专利号为99114212.8、名称为“芒硝开采方法”、专利权人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的发明专利,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于2001年12月14日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
当事人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从一审、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此案一波三折。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决定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撤销被诉行政决定以及一审判决”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06年11月3日以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作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无效决定”的判决。
案例点评
“芒硝开采方法”无效行政诉讼案,是我国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行政纠纷。本案的实体问题涉及专利法的核心问题——创造性判定中的技术启示判断;作为我国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行政纠纷,历时8年、3次审判跌宕起伏,集中反映了无效案件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