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违法行政和暴力执法纠纷案例及其解决思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透过违法行政和暴力执法案例及其解决思路
看行政管理改革的新方向
行政管理专业 3班杨雪指导教师王莉花
摘要:在当下中国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日益紧张。这主要体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违法行政和暴力执法频频出现,形成了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紧张关系。因此,本文将从一些纠纷案例着手,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旨在寻找行政管理改革的新方向。
关键词:城管执法;违法行政;柔性管理;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
引言
通过近日发生的广东佛山货车司机被打事件调查,我们发现,警员违法行政和暴力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据媒体报道,2013年3月20日下午,佛山市多个政府部门(交警、特警、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治理车辆超载行为,在途经佛山市一环高速公路时,两辆执法车把受害人(岑师傅)的下来,七八个执法人员一下车便把岑师傅拽下来进行拳打脚踢,在此之前,执法人员并没有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也没有要求给车称重。事发后,岑师傅控诉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痛殴并致口吐鲜血。随后佛山交通运输局和佛山交警相关负责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均矢口否认对其进行过暴力执法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好在岑师傅的车上安装了无线传输视频监控设备,将执法人员殴打司机的行为记录了下来。佛山市官方22日回应称,有关官员因调查不足匆忙回应媒体,以致与事实存在出入,向社会道歉并改正。佛山市“治超办”称,经核实,警员杨某踢打当事司机,警方依法决定给予其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警员曾某执法行为失当,警方依法决定给予其紧闭7日处理。同时,交通执法员岑某作为现场负责人,未对现场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未向上级反映现场的真实情况,决定免去其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行政局第二大队副队长职务。
我们看到,虽然政府对这些违法行政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但是,这些事情任然令人发指。百度搜索中与“执法者打人”相关网页信息竟有上万条!媒体的这些报道评论给我们巨大的思想冲击,令人不得不认真反思:作为公务人员,到底是什么促使他们采取这样激烈
的方式进行执法呢?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我们又应该探索怎样的解决思路呢?行政管理今后的改革方向又是什么呢?我想这些都是我们应该看到的问题,也是这篇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
一、政府违法行政及暴力执法的现状分析
(一)含义解释
违法行政: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
暴力执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暴力行政行为一般都被认为是行政工作方法不恰当,而很少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我们知道,暴力执法是违法行政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应该严令禁止的执法方式。
(二)城市管理违法行政的原因分析
1、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队伍法治观念不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2、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
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有的还错误认为规范执法、按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会降低工作效益;
二是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城市管理执法没有行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主要依靠自身的认识和举措,这使各地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城管部门又以“人手不够,力量不足”为由大肆招收编制外的“协管人员”,导致目前城管等执法队伍中存在着一些素质较低的人。
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
3、城管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
首先,城管执法体制存在存在缺陷,城管没有省一级以及国家一级的上级主管单位。各市城管执法局由该地区政府领导,缺乏统一性,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在不同的地区,这支队伍有不同的归属,有些地区归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有些地区归属建设部门,或者别的部门管理。其次,城管执法依据不完善。从1997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没有专门和独立的法规,城管综合执法只能参照其他相关法律。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是最早肯定综合执法的法律文件。城管只有对“物”的处理权,没有对人身进行限制的权力,这就决定了城管的执法方式主要是罚款和没收财物,这就造成了城管人员两难的境地。
4、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清。
城市管理执法职责不清,权责统一原则难以落实,城管执法中伤害民权等暴力举动,是执法者滥用权力的违法行政,而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却往往“违法不究”。失去责任的约束,权力便不受控制,势必导致权力的异化,法律的作用之一就在于对权力的制约,在有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行使便受到规则的约束,迫使掌权者按照法律行事,所以说城管执法无法可依必然导致执法责任的缺失。由于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去落实,也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比如要求公开公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案件根本就不立案,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进而形成了在公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