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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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_真题-无答案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_真题-无答案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总分162,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主体是( )。

A.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 D.质量监督机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 )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A.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B.口头形式C.其他形式 D.书面形式3. 建设工程合同( )。

A.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D.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4. 在工程开工前,( )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A.监理单位 B.施工单位C.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D.勘察设计单位5.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 )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A.监理单位 B.施工单位C.质量监督机构 D.勘察设计单位6.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A.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B.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C.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并实行合同管理D.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7. 水利工程施工中,实施“三检制”的主体是( )。

A.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C.监理单位 D.质量监督单位8.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

A.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 B.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C.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D.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9.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 )对其施工资质等级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A.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C.质量监督单位 D.主管部门10.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A.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B.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C.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D.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11.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 )。

湖北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湖北省境内建设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饮水安全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必须接受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时,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等级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水利(水电、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签署的质量评价意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湖北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水利水电工程实务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180题)1、(2017年)在渗流作用下,非黏性土土体内的颗粒群同时发生移动的现象称为()。

A.管涌B.流土C.接触冲刷D.接触损失【答案】 B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机构的兼职质量监督员可来自承担该工程任务的()单位。

A.招标代理B.监理C.设计D.施工【答案】 A3、新拌水泥砂浆的流动性指标常用()表示。

A.分层度B.泌水率C.沉入度D.坍落度【答案】 C4、设计优化必须以保证()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A.工程进度B.工程投资C.工程使用功能D.工程质量【答案】 D5、在碾压土石坝坝面作业中,干密度的测定,黏性土一般可用体积为()cm3的环刀测定。

A.200~500B.300~500C.200~400D.100~300【答案】 A6、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保证金总额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A.2.5%B.3%C.5%D.8%【答案】 B7、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为主。

A.跟踪B.巡视C.抽查D.旁站【答案】 C8、根据《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应由()确定。

A.项目法人B.质量监督机构C.水行政主管部门D.开工审批单位【答案】 D9、施工单位的“三级检查制度”指()。

A.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B.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经理终检C.检验员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D.班组初检、项目经理复检、项目部终检【答案】 A10、土坝的堆石级配的质量检查应()。

A.随机取样B.分层分段取样C.分层分段后再随机取样D.梅花形取样【答案】 B11、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质量监督总站2、质量监督中心站3、质量监督站强制性代表政府形式质量监督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任务是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检查和督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质量监督与质量监理不同的对比表项目法人质量检查体系1.督促各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要求各参建单位正确处理好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之间的关系,争创优质工程。

2.督促施工单位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执行“三检”制度,支持监理对工程行使质量签证权、终检验收权、返工指令权和质量一票否决权。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重要部位的抽样检测情况、设备和材料进场验收情况。

掌握工程建设动态变化,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有关事宜4.检查和督促监理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外观尺寸及原材料来源进行全过程监控,并要求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控制记录及原始资料等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5.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程规范验收各单元工程。

6.组织专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或质量问题进行咨询。

7.充分发挥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及时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1 .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2 .强化承包人自检体系的管理,严格做好中间的质量检验以及现场质量验收,搞好工序监测,3 .强调以事前控制为主,严格开工报告的审批,预防廉量通病的发生,质量缺陷的认定及处理,杜绝施工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创优。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1 .建立健全相关质量保证制度;2 .建立质量责任负责制,是指专职质检机构;3 .现场设置符合要求的实验室;4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按其实施者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技术岗位质检员年考试题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技术岗位质检员年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招标人于2006年4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2006年4月20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2006年5月10日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2006年6月10日及时递交了投标文件,2006年7月20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 2006年4月1日B 2006年5月10日C 2006年6月10日D 2006年7月20日2、甲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与乙订立了合同,后经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了该合同,则该合同自( )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A 人民法院决策撤销之日B 合同订立时C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D 权利人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3、混凝土拌和物的和易性包括( )等几个方面。

A 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B 流动性和保水性C 流动性和粘聚性D 粘聚性和保水性4、当山区、丘陵地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可按( )标准确定。

A 平原B 平原、滨海区C 山区、丘陵D 滨海区、丘陵地区5、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中三级的使用年限( )。

A 大于1.5年B 大于1年C 大于3年D 大于2年6、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叫做( )。

A 总库容B 死库容C 防洪库容D 调洪库容7、《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以下简称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 )。

A 三等B 四等C 五等D 六等(3~5级)8、对于某一个水利水电工程,按其水库总库容6亿m3,达到大(2)型指标;按其装机容量120万kW,达到大(1)型指标;按其水库灌溉面积10万亩,达到中型指标;按其保护农田10万亩,达到小(1)型指标;综合考虑后,该水利水电工程的等级为( )。

A 大(1)型B 大(2)型C 中型D 小(1)型9、《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定》规定,在质量评定中,项目划分为( )。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4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土石坝黏土心墙和斜墙顶部水平段厚度不宜小于()m。

A.1B.2C.3D.4【答案】 C2、碾压土石坝施工前的“四通一平”属于()的内容。

A.准备作业B.基本作业C.辅助作业D.附加作业【答案】 A3、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个月内进行。

A.3B.6C.12D.24【答案】 B4、生石灰的成分是()。

A.CaCO3B.CaOC.Ca(HCO3)2D.Ca(OH)2【答案】 B5、除结构尺寸、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弯钩增加长度外,钢筋下料长度还应考虑()。

A.钢筋涨缩B.钢筋损耗C.钢筋弯曲调整值D.结构形状【答案】 C6、水闸闸墩混凝土的温度裂缝,宜在()的情况下进行修补。

A.高温季节,裂缝开度较大B.低温季节,裂缝开度较大C.高温季节,裂缝开度较小D.低温季节,裂缝开度较小【答案】 B7、在土料压实标准中,非黏性土体的填筑标准应以()作为控制指标。

A.压实度B.最优含水率C.干密度D.相对密度【答案】 D8、经纬仪水平角测量的的操作步骤是()。

A.对中→整平→测角B.安置→对中→整平—照准→读数C.对中→整平→照准→读数→记录D.安置→对中→整平→照准→读数→记录【答案】 A9、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主持。

A.委托监理单位B.委托承包单位C.委托设计单位D.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答案】 A10、某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属2级堤防,在这个堤防上建一个流量为0.5立方米/s的小型穿堤涵洞,该穿堤涵洞建筑物的级别是()。

A.1级B.2级C.4级D.5级【答案】 B11、混凝土抗冻等级是按()龄期的试件用快冻实验方法测定的。

A.3dB.7dC.28dD.90d【答案】 C12、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和评价的内容是决算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目录第一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第二篇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表说明与示例第三篇施工档案、资料、编写整理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附件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附件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附件5: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黑水发[2003]188号)附件6: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表(附例表)附件7: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程序(黑水质监字[2005]32号)附件8:质量等级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黑水质监字[2005]29号)(附表)附件9:质量检测项目、参数及频率要求附件10:水利工程质量抽检计划和水利工程质量自检计划范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本课程主要讲解我省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模式、程序。

同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水建管[2000]2号)、《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和《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第一章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概况一、监督机构设置水利部设立建管总站行使的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职能,各流域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各省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地市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监督全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国际界河防护工程、二级以上堤防工程、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及大型灌区节水改造配套工程和农业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的建设质量直接进行监督;二级以下堤防、农田水利、地方小水电、水库堤防岁修等工程项目由所属地市及农垦总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检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抽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和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依据为两个层面,一是我国现行工程建设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而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签订的合同(包括投标文件)等。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国务院 2000 年 1 月 30 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法规文件。

该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997 年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7 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1997 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建[1997]339 号)进一步明确了对水利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正)2015-06-05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12.21,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12.21,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1997.12.21实施日期:1997.12.21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2021年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管理与实务》考后真题及答案解析-第二批(5月30号)

2021年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管理与实务》考后真题及答案解析-第二批(5月30号)

B.损失小概率大 C.损失大概率小 D.损失小概率小 【答案】C 【解析】处置方法的采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1)损失大、概率大的灾难性风险,应采取风险规避。 (2)损失小、概率大的风险,宜采取风险缓解。 (3)损失大、概率小的风险,宜采用保险或合同:问朋友款将责任进行风险转移。 (4)损失小、概率小的风险,宜采用风险自留。 【考点来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13.蓄洪区属于( )。 A.洪泛区 B.防洪保护区 C.滞洪区 D.防洪区 【答案】D 【解析】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考点来源】本题考查的是河道湖泊上建设工程设施的防洪要求。 14.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下列 资 料中,属于监理单位提供的是( )。 A.平行检测资料 B.复检资料 C.自检资料 D.终检资料 【答案】A 【解析】监理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平行检测资料。 ②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复核意见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考点来源】2F320074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15.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关于水利工程验收的说 法, 正确的是( )。 A.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不可以收回已印发的验收鉴定书 B.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 A3 C.分部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单位主持 D.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列席会议 【答案】D 【解析】“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不可以收回已印发的验收鉴定书”错误,《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中关于违反该规定的主要处罚有: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
制造日期、闸门中心位置和总重量。 【考点来源】本题考查的是金属结构分类及安装要求。 22.水利工程建工结算审计程序中,审计终结阶段包括( )等环节。 A.征求意见 B.审计报告处理 C.下达审计结论 D.整改落实 E.后续审计 【答案】DE 【解析】审计终结阶段,包括整改落实和后续审计等环节。 【考点来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工程建设竣工审计的基本内容。 23.根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评审项目中的“现场管理”

水利项目稽察质量管理相关问题清单

水利项目稽察质量管理相关问题清单
监理
单位
1.2.4
未建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第4.3.2条
4.3.2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水利项目稽察质量管理相关问题清单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1
管理体系
1.1
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
1.1.1
项目法人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四条
未明确质量、技术负责人,或配置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2020〕258号)第四条
项目
法人

序号
问题描述
相关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内容或条款
责任主体
备注
4.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水利部发布了第 7 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标准,使得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其次,有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再者,能够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和有序竞争,推动水利行业的健康发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方面,明确了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

项目法人要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这意味着项目法人不能只是挂个名,而是要实实在在地投入精力和资源,从工程的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把控。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也是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勘察单位要提供准确、可靠的地质、测量等勘察成果,设计单位则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和质量要求。

设计文件不仅要有创新和合理性,更要具备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如果因为勘察、设计的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更是重中之重。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对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也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要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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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1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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