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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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2015年5月15日)
1.事项名称: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操作
1.1.事项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批。

(四)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5)《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6)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3)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4、银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5、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应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五)办理流程:
1、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市场准入审批
(1)经办人员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核单”的内容,审核银行的申请材料。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银行结售汇业务联系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及否都应出具书面凭证;
外汇局在受理银行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合适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

(3)经办人员审核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后,按照局发文流程行文。

签批过程中整个审核档案随同流转。

(4)复印留存相关业务凭证和银行申请材料,并做好登记。

2、银行分支机构事前备案准入审批
(1)经办人员根据“银行分支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审核单”的内容,审核银行的申请材料。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银行结售汇业务联系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外汇局在受理银行一级分行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

(3)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及否都应出具书面凭证;
(4)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签字;
(5)复核人员复核并签字;
(6)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备案,将其中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并做好登记。

3、银行信息变更备案
经办人员收到银行提交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及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做好信息登记。

4、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
经办人员收到银行提交的《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后,做好信息登记。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1.2.事项名称:银行办理代客人民币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备案核准(一)设定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办理代客人民币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其法人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办理代客人民币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备案。

3、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代客人民币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凭其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即可开办。

(四)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
作标准。

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如远期、期权等)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及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五)办理流程
对于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
1、经办人员根据“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备案审核单”审核银行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银行结售汇业务联系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及否都应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4、复核人员复核并签字;
5、领导签字同意后,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银行代客人民币及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备案通知书”。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提交申请材料,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对于银行分支机构:
1、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持上级有权机构书面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我分局书面报告后即可开办业务。

2、收到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材料后,经办人员做好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登入电子文档(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开办业务种类、报备时间等)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1.3.事项名称: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四)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核单”的内容,审核银行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银行结售汇业务联系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及否都应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4、复核人员复核并签字;
5、领导签字同意后,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批复”(对单笔金额超过等值5亿美元(含)
的申请,应在批复中明确“具体结汇(购汇)的时间和方式及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协商确定”);
6、复印留存相关业务凭证和银行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1.4.事项名称: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或调整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及做市商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申请条件)。

2、其他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核定和管理(申请条件)。

(三)核定方式:
1、根据汇发[2014]53号,每年按总局下发的银行上一年度结售汇业
务量等情况,核定银行头寸上下限。

2、发文告知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情况。

(四)对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但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的头寸核定:
银行应在银监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后30各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办理材料:
(1)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请示;
(2)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上一年结售汇业务量);(3)银监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

2、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根据“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或调整审核单”的内容,审核银行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银行结售汇业务联系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及否都应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4)复核人员复核并签字;
(5)领导签字同意后,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银行结售
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批复”;
(6)复印留存相关业务凭证和银行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1.5.事项名称:外资银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四)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行同意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函;
3、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4、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五)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根据“外资银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审核单”的内容,审核银行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银行结售汇业务联系单”;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实地走访集中管理行的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该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支持情况。

3、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集中管理行实施头寸集中管理的意见,以局发文形式批复银行,同时抄报总局并抄送该外国银行各分行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4、复印留存相关业务凭证和银行申请材料。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1.6.事项名称: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备案
(一)设定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进出境口岸所在地所属分局(四)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银行为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外),提交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上级行)同意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的授权文件;
3、银行签章样本和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五)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根据“银行办理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备案审核单”的内容,审核银行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银行结售汇业务联系单”,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及否都应出具书面凭证;
3、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4、复核人员复核并签字;
5、领导签字同意后,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银行办理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备案批复”,并抄送总局、海关总署、上海海关;
6、复印留存相关业务凭证和银行申请材料;
7、如果银行拟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的直属海关所在地未设立银行分支机构,则受理后转报总局。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2.事项名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一)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本地特许业务资质由所在地分局审批,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质由总局审批。

(四)申请条件: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资信状况良好。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适合经营特许业务的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6、有必需的管理制度。

7、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经营特许业务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1000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20万美元,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

8、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条件。

9、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特许机构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特许业务1年以上,开设网点5家(含)以上,在申请前12个月内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1000万美元,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

2、具备总部集中管理能力,能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全系统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备付金、业务数据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材料:
申请本地特许业务资质:
1、申请报告。

2、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

3、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5、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6、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7、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特许系统)的说明材料,
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

8、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

9、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

10、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应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11、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质:
1、申请报告。

2、业务发展情况总结及未来拓展规划。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达到全国性经营最低标准的网点数及业务量的证明材料。

5、对跨区域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

6、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及否都应出具书面凭证;
3、如果业务由总局办理,则分局初审后转报总局,分局办理的如下:
4、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5、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6、科室负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字,报主管副处长审核;
7、主管副处长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报处长审核;
8、处长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9、主管副主任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七)联系电话:
(八)办理地点:
国际收支处专项调查科(909室)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3.事项名称:外币代兑机构备案(行政许可事项)
(一)设定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外汇指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

(四)申请条件:
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外币兑换(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2、银行总行需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授权银行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了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代兑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

5、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6、未及其他银行签约。

(五)办理材料
1、银行拟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申请报告。

2、备案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
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3、代兑机构营业执照。

4、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5、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说明材料。

6、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的说明材料。

7、备案银行及代兑机构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8、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范本。

(六)办理流程
1、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及否都应出具书面凭证。

3、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5、科室负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字,报主管副处长审核。

6、主管副处长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报处长审核。

7、处长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8、主管副主任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七)联系电话
(八)办理地点
国际收支处专项调查科(909室)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4.事项名称:外币兑换机业务备案
(一)设定依据
《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上海市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外币兑换业务的批复》(汇发[2008]81号)。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
上海市分局。

(四)申请条件
1、银行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2、银行总行或分行制定了统一的外币兑换机管理制度及内部操作规程。

(五)办理材料:
1、备案银行申请报告。

2、备案银行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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