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中成本价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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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中成本价问题的思考
1 成本价概念的内涵及在现实中的需要
建筑成本主要指企业为生产建筑品所必须耗费的人工、材料、机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不形成实物工程量等的费用。马克思指出:“商品出售的最低界限,石油商品的成本价格决定的。”所以,成本价也是企业生产建筑产品产生利润或亏损的临界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成本价愈低,企业的竞争能力就愈强。因此,用成本价来确定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施工企业的赢利与否,使招标投标的操作更具科学性。
现在所通行的计价方式是:建筑工程造价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构成。其中直接费由全省统一定额基价乘以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而得,再以直接费为基础乘以费用定额的综合费率加上材料价差等,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到工程结算时,再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材料价差和有关费用调整,得出实际工程造价。而招投标过程中,大部分地市则据此以确定工程造价,在计算标底和投标报价时依据同样的图纸,同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样的预算定额计算预算总价,并在标底的基础设置上下限,投标报价接近标底或在上下限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报价最高分,综合得分高者中标,超过上下限为废标。毫无疑问,这种计价方式和招投标方法所带来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一是难以反映建筑产品的真实价值;二是现行预算定额某些子目消耗量的确定偏离于实际;三是现行取费标准与实际水平不一致;四是现行人工费偏低;五是信息价偏高;六是招投标过程没有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原则,施工企业往往依赖于政府的保护价,甚至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探测标底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因此,改革现行计价方式和招投标管理模式,使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真正步入市场化轨道已是十分迫切。然而成本价的概念真正得到应用并在实践中产生的积极的效果,则还需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2 成本价的应用中急需抓好的几项工作
(1)编制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目前全国各地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尽相同,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各投标单位可以参加各地区的招投标活动,为适应这种形势,应编制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实行量价分离,编制行业成本消耗量定额。首先,由于各省的生产率水平、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有所不同,所以应编制全省统一的成本消耗量定额,且在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各类施工企业的生产率水平,典型工程的选择面尽可能大一点。其次定额消耗量的编制原则应由从前的社会平均水平改为现在的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企业只有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经过努力才能达到,因此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消耗量应是编制行业成本价的基础。
(3)实行综合单价编制成本价的取费费率。根据改革在先的地市的经验,笔者认为,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作项目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和风险金。因此在确定人工、材料、机械费以后,要编制成本价的取费费率,并将综合费率分摊到各个子目中去(改变以前编制上限费率的做法,转为编制下限成本价费率)。因此在编制取费费率时应扩大统计样本,根据全省各所有制主体所完成的工作量所占的权重进行取样,并对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进行区分,对变动费用这一块进行合理的分解,测算最低限及必须进入费率的费用,不考虑利润和风险金(利润和风险金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报价时自行决定)。
(4)改进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方法。当前由省信息中心发布安装、市政等专用材料价格信息和由各地发布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方式,随着招标投标方法的改进,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材料价格地域性很强,发布一个全省统一的价格供各市地参考,欠合理;各工种的人工单价信息、机械租赁价格信息等,也应由市地负责管理;一旦市场发育完善后,造价咨询
机构也可发布如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造价指数,投标价格指数等供各投标企业参考;同时发布的信息价要尽可能与实际成交价相接近,而不是当前以发布的信息价打一个折扣作为成交价的做法。此外,应测算各种结构类型的参考工程成本价,以指导招标投标工作。
(5)改进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比较合理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应该是:工程造价=实物工程量×综合单价+开办费+税金。开办费是除实物工程价格以外所需施工配套而发生的,但又不形成实物工程量的费用,应由各投标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别报价。
(6)取消以标底为基础的上下限额,由企业自主报价。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以标底为基础的上下限幅度取有效标的做法既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为此,应建立由企业根据企业消耗定额、市场行情、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综合实力自主报价的投标报价新机制,使业主通过招标竞争在确保工程质优的情况下,选择价廉的投标人。
(7)编制行业成本标底,以控制低于成本报价。《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在实行由企业自主报价后,难免会遇到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必须以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编制行业成本价的标底(此标底对投标单位不公开,但在开标时可以向评标委员会公开,并只作参考),作为控制低于成本的界限。但标底是行业成本,而不是企业个别成本,故当投标价低于标底时不应一概作为废标,而应对低于行业成本的报价进行分析。
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目前建筑市场尚未发育完善,市场主体行为尚未完全规范,市场主体发展缓慢而且不成熟,尚未完全进入市场,还不是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又不能离开外部的客观条件,因此改革需稳步进行。本文思路是否妥当,敬请同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