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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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对法定人数既有上限规定,为200人,也有下限规定,为2人;而且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相对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条件更多。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此为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最低限额以上,关于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剩余出资额缴足年限等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出资责任:发起人如果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这里比有限责任公司多了一份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发起人协议”。

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额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来设立公司的方式,所谓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认购全部股份,只认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来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针对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有限制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公司的,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股款缴足后即是召开创立大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与认股人组成,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时,由发起人主持召开。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上市公司还要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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