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辩诉交易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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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辩诉交易的看法
摘要: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关键词:辩诉交易优点缺点
一、起源:
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
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
“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
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二、优点:
辩诉交易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大减少审判费用,对检察官而言,与其没有把握判被告有罪,还不如让他以较小的罪名受到惩罚;而且辩诉交易也没有像有的学者批评的那样出卖司法尊严和社会利益;相反,这样做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如果能让罪犯心服口服地服刑,这对罪犯本身和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
其实,辩诉交易就是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三、缺点:
这种制度最不利于穷人和下层民众,因为其低下地位和过去前科易于招致嫌疑,他们经常被迫认罪,其中的无辜者并非罕见,可以说,通过认罪协商解决冲突,虽然表面上是在实行正义,但几乎全都背判了下正义的事业。
1.量刑定罪与犯罪事实的背离性。
因为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所以对罪犯的量刑定罪往往与案件事实、改造罪犯的需要或与社会期望对罪犯提出强有力的控诉的合法权益不一致。
这样出现的结果只能是难以起到改造罪犯和威慑犯罪的目的。
这也是为什么会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里犯罪率高据不下的主要原因。
在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强奸杀人犯,他一生之中曾经五次因强奸或杀人被捕入狱,而五次被假释出狱。
为什么一个罪恶满盈的强奸杀人犯会被屡捉屡放呢?实际上是威廉斯和他的律师在钻法律制度的空子。
每次被逮捕后,威廉斯和他的律师通过辩诉交易承认数项罪行中的较轻的一项,从而避免法庭审判,而由法官对其承认的罪行直接审判。
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对10.9万个释放
人员的追踪调查,其中63%后来又被逮捕,他们重新犯罪的结果是:2300杀人罪,3900性暴力罪,1.7万抢劫罪,2.3万攻击罪。
调查结果还显示,32%已经破案的杀人案是由假释、缓刑或保释人员所犯。
2.辩诉交易制度透明度的有限性。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的辩诉交易并不是在由一名公正法官的主持并受公众注目之下的公开法庭上进行的;相反,他们可能是在咖啡厅喝咖啡时或在打高尔夫球时等闲暇时间做出的决定,这一过程主要依靠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良知。
当被告在法庭上做出有罪供认,并发誓州政府没有做出任何承诺来诱使其做出此种供认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默不做声的证实被告的虚假陈述。
然而,法官未被告知有关事实,因此,无法对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做出判定。
3.导致“过分指控”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检察官为了在辩诉交易过程中争取有利地位,往往针对被告提起比证据所支持的更为严重的指控。
4.关键程序性和宪法性证据规则排除的可能性。
由于检察官不需要在法庭上提交任何证据和证人,即使案件无法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审查,威吓也可导致认罪。
辩方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某些州,证据开示规则把辩方律师的诉讼准备时间限定于辩诉交易进行之后,故辩诉交易就有可能剥夺被告的基本宪法权利。
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因而可以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应然公正说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想追求,而实然公正则是一种事实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性选择,后者更具有实际意义。
我们不放弃理想,但复杂的现实教会我们理性思考、理性选择。
辩诉双方对辩诉交易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不论对司法资源稀缺的控诉方还是对被诉的辩护方来说都是机会成本最小、效益最高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以前有所上升,使本就已经紧缺的宝贵司法资源更为紧缺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加以改进或完善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