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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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三、对待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态度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大量刑事案件的不断涌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和完善简易程序制度是一种必然。简易程序自身的特点必然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这正是简易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所付出的代价。程序的经济性与正义性二者不可偏废。离开经济性强调正义性,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件积压,诉讼拖延;离开程序的正义性强调经济性,必然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只有二者兼顾,相互协调,才能取得良好的结果。而程序的经济性毕竟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次级价值,程序的正义性才是建立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第一目标。因此,对程序经济的追求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牺牲程序的正义为代价。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合理的制度和原则,但是也决不能照抄照搬,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批判的汲取其合理的精神内核。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引进。在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下,由于种种配套制度的缺失,很难在短期内为求效率而全面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尽管辩诉交易制度得到了美国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其本身所有的弊病显而易见:
1.量刑定罪与犯罪事实的背离性。因为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所以对罪犯的量刑定罪往往与案件事实、改造罪犯的需要或与社会期望对罪犯提出强有力的控诉的合法权益不一致。这样出现的结果只能是难以起到改造罪犯和威慑犯罪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会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里犯罪率高据不下的主要原因。在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强奸杀人犯,他一生之中曾经五次因强奸或杀人被捕入狱,而五次被假释出狱。为什么一个罪恶满盈的强奸杀人犯会被屡捉屡放呢?实际上是威廉斯和他的律师在钻法律制度的空子。每次被逮捕后,威廉斯和他的律师通过辩诉交易承认数项罪行中的较轻的一项,从而避免法庭审判,而由法官对其承认的罪行直接审判。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对10.9万个释放人员的追踪调查,其中63%后来又被逮捕,他们重新犯罪的结果是:2300杀人罪,3900性暴力罪,1.7万抢劫罪,2.3万攻击罪。调查结果还显示,32%已经破案的杀人案是由假释、缓刑或保释人员所犯。[5]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在简要介绍了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和辩诉交易的概念。

在分析了辩诉交易在国外的应用情况,提出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并给出了搭建辩诉交易机制的建议。

同时也探讨了推进辩诉交易的难点,展望了实施辩诉交易的前景。

结论部分强调了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并指出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

本文旨在引发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思考和讨论,为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提供参考和启示。

【关键词】辩诉交易、我国司法制度、国外应用情况、借鉴意义、机制搭建、难点、前景展望、司法改革、重要性、推动意义1. 引言1.1 我国司法制度现状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判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

审判周期长是因为我国司法体系的繁琐程序和审判流程臃肿。

诉讼成本高主要是指诉讼费用高昂,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司法效率低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现状的一个显著问题,案件办理效率低下导致司法滞后,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国司法制度现状尚需进一步改善和完善。

1.2 辩诉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是一种司法制度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达成一致,提出共同的意见或者提出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或者适用简易程序,避免了传统的诉讼程序中的对抗性审判,更多的是合作性审判方式。

辩诉交易的本质是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权利交换和合作,是一种取得结果的方式,通过达成共识,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缩短了案件办理的时间,促进了案件的快速解决。

辩诉交易的核心是双方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达成协议并得到法院认可,进而推动案件的快速审理和解决。

在实践中,辩诉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和解的目标。

在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中,我国需要结合国情,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化的辩诉交易机制,促进法治,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辩诉交易:一个值得借鉴的域外司法经验

辩诉交易:一个值得借鉴的域外司法经验

第一, 辩诉交易 的主体是控辩双方 。辩 诉交易的协商 主 要 在 控 诉 方 和被 告人 之 间进 行 , 被 害 人 的 意见 仅 仅 起 到 为控诉方提供参考 的作 用, 法官一般不参与辩诉 交易。 第二, 辩诉交易具有对价性。 为 了达成辩诉交易, 双方
都会 提 出要 求 , 也 都 要做 出让 步 , 辩 诉 交 易所 达 成 的协 议 是 双方妥协的结果, 双 方 也 因 此 结 果 而得 利 。 因此, 一 方 达 到 自 己的 目的都 是 以满 足 对 方 的要 求 为 对 价 的 。
美国是辩诉 交易产生 的摇篮 , 随着法律文化的传播与 交流, 在 英国、 意大利、 德国等国家和其它地区辩诉交易 以 不同形式生根发 芽。 甚至在 一些被学者认为不适合适用辩 诉交易 的大陆法系国家 , 辩诉交易在司法实务中也取得了
很好的效果。
( 一) 美 国模 式
第三 , 辩诉交易的 目的是提高办案效率 。尽管辩诉交 易的主体 是控辩双方 , 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 的 目的在于能 够得到更轻的处罚 , 但是 由于控诉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这 就决定了辩诉交易 的目的是通过协商来提 高办案效率 。 辩诉交 易的类型主要有控罪交易和量刑交 易, 不 同国
辩诉交易( P l e a B a r g a i n i n g ) 的做法产生于美国, 是一项 重要 的刑事司法制度 。但 是, 辩诉交易这个词只是 口语化 的用语 , 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 关于这种做法有不同的名 称, 例如“ 辩诉协商” 、 “ 辩诉谈判” 、 “ 答辩协议” 、 “ 答辩有罪” 等 。根据 《 布莱克法 律辞 典》 , 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诉讼 的控 诉方和被 告人达成 的一项协议 , “ 根 据该协议 , 被 告人就一 项较轻罪行 或者 多项指控 中的一项认罪 , 以换取控诉方 的 让步, 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 消其他指控 。 ” 从字面上看 , P l e a 指认罪 , B a r g a i n i n g 指讨价还价 , P l e a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及 其在 我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张 云玲
( 河南 师 范 大 学 法学 院 , 河南 新 乡 4 30 ) 50 7

要 : 诉 交 易制 度 起 源 于 美 国 , 辩 并为 德 国和 意 大利 等 诸 多发 达 国 家 所 借 鉴 。 建 立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有 利 于 保 障
0 在一定 程 诉协 议 , 据美 国 权 威 的 《 根 布莱 克法 律 辞 典》的解 美 国 9 % 以上 的案件能够 得 到及 时处 理 , 释 , 指在法 院开庭审理 之前 , 于控诉一方 的检察 度上解 决 了堆 积如 山的案件 问题 , 是 处 因此 , 已成为一 它 官和代表 被告人 一方 的辩 护 律师 进 行协 商 , 以检察 项重要 的刑事 司法制度 。 ”
优点 , 使得控 方在 证据 不 甚充 分 的情 况 下也 可 获 并
得 对被告 人 的 定 罪 , 诉 交 易 是 法 律 的 理智 选 择 。 辩
辩诉交 易 ( l agiig 亦称 辩 诉 谈 判 或 辩 “ pe b ra n ) a n 由于采用辩 诉交 易 程序操 作 简 易 , 式灵 活 , 得 方 使
ss m sol l e et lh d ad gti poe ,sc ste et l h e to uii ei yt h u as b s b se n e m rvd u h a h s bi m n fjdc lrv w e d o ai a s a e
me h n s ,a d i r v me to h ee e s se c a im n mp o e n ft e d fns y t m.
官撤销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者要 求 法 院从轻 判 处刑 罚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

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

(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

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

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

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

关于借鉴域外“辩诉交易”的思考

关于借鉴域外“辩诉交易”的思考

关于借鉴域外“辩诉交易”的思考内容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的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辩诉交易。

而我国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

同时可以分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规范化与制度化。

同时因为特定的文化背景应注意在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确定辩诉交易的良好运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域外借鉴辩诉交易思考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

孟广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捕,牡丹江铁路检察院认为,因其它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是由何人所致。

证据不足,且收集证据有困难,但因孟广虎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主要原因。

所以检察院同意起诉。

此案辩诉双方存在严重分歧,本着司法效率原则,辩护人征得孟广虎同意与检察机关交易:辩方同意认罪,并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并进行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就审结了,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对“辩诉交易”的强烈关注和广泛争议。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

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刑说三种观点。

一、肯定说。

辩诉交易的实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实行司法公正,同时是解决我国司法界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

二、否定说。

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没有法律依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的环境,不符合我国国情。

另一方面,现今的执法环境下,司法腐败现象存在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而“辩诉交易”则更容易滋生腐败,将来“辩诉交易”可能演变为权钱交易。

三、缓刑说。

我国应当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应当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制度
结 严 重刑 事犯 罪 案 件 305 1件 , 4 7 判处 5年 以 上有 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和 死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无 109 3 , 5 1人 比上 年 上 升 1 .7 5 0 %。 “ 决 依 法 坚 严 惩 黑社 会性 质组 织 犯 罪 , 年共 审理 此类 案 全 件 3 0件 15 人 , 上 年 增 加 了 6 3 和 38 5 93 比 .倍 . 倍” 。全 国法 院 “ 年 共 受 理 检 察 机 提 起 公 诉 全 的行 贿案 件 4 3 5 9人 , 9件 3 审结 4 8 55人 , 7件 2 比上 年 上 升 了 2 .% 和 2 .%” 为 了 提 高 61 47 。 诉 讼 效率 , 大 限度 地 利 用 司 法 资 源 , 国最 最 美 高法 院 适 时 地 确 认 了 辩 诉 交 易 的 合 法 地 位 。 目前 , 国 司法 领域 正 面 临着 与美 国 当年一 样 我 的窘境 : 方 面 , 事 犯 罪 日见 增 长 , 案 、 一 刑 大 要 案不 断增 加 , 们 的人 力 物 力 有 限 , 我 司法 机 关 在超 负荷 运转 ; 另一 方 面 , 办案 质 量不 高 , 案 破 率不高 , 案 很 多 , 案 很 多 , 民群 众 不 满 积 疑 人 意, 因此 有必 要 实行 辩诉 交易 制度 。
辩诉 交 易 ( l agiig , 称辩 诉 谈 判 Pe b r nn ) 亦 a a ( l eoi i )或 辩 诉 协 议 ( l ar — Pe ngt t n a ao Pe ge a e m n) 该 制 度 起 源 于 美 国 。其 具 体 内容 为 : etc 9,
法将其 扼 杀 的 , 键 在 于 改 革 辩 诉 交 易 的程 关

借鉴下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

借鉴下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

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下(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沃伦·伯格曾指出,“通过辩诉交易来确定指控,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部分,基于诸多理由,它还是极受欢迎的一部分。

”辩诉交易正是基于以下优点,而成为“极受欢迎的一部分”,并在较短时间内就风行全美国的。

首先,它迅速而彻底地处理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是解决案件积压问题的一条捷径。

如前所述,美国犯罪率极高,正式审判程序繁琐,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不堪讼累之苦。

从客观效果来看,辩诉交易的使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与之相关联的一点,是辩诉交易制度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

一个大的刑事案件,从调查到审判结束,往往要花费政府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美元的费用,如果被告不服有罪判决而提起上诉的话,则还要花费数目巨大的资金。

对于被告人而言,诉讼越长久,则花费的时间和财力也就越多。

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费用大大减少,甚至可以免除。

这无论是对于一般的美国人,还是对于财政并不宽裕的美国政府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辩诉交易正是从两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总费用:一是辩诉交易本身所需要的费用大大低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费用;二是由于本身成本低,承担了相当数量刑事案件的解决任务,避免由于大量案件涌向正式审判而导致的社会总费用的增加。

再次,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存在,标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明显的作用。

被告人积极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

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

正如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指出:“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均扎根于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

”辩诉交易制度鼓励被告人积极行使辩护权,怀疑事实、怀疑法律、怀疑惩罚的力度和合法性,怀疑司法权力行使时的公正性,使被告人站在与检察官平等对立的地位上来就定罪与量刑讨价还价,发挥被告人的主动性。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8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世界各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并无统一的发展模式,一个国家或地区采取何
种模式,通常是由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技术、法律等因素综合决 定的。
①纳斯达克(NASDAQ)全称美国全美证券公司联合会自动报价系统(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1971 年成立之初是一个典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 存储和提供每秒更新的来自全国联网券商的场外报价。1975 年 NASDAQ 颁布了正式的上市标准,使 纳斯达克证券与其他场外交易证券分离开来,2006 年 1 月 13 日,SEC 批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注册 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NASDAQ 是从场外市场(OTC)发展过来,现在 NASDAQ 交易的股票还都叫做 OTC 股票。
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构成及特点,然后分析了美 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一些现 状,指出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如服务对象和发展方向仍 不明确,功能和性质定位不清,场外交易监管体系仍不完善,缺乏统一的 监管机制,需要统一、透明的交易模式,需要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等,最 后借鉴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 且对相关行业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OTC(over the counter)柜台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是资本 市场中最古老、最悠久的证券市场。美国 OTC 市场的发展体现了市场自然 演进的特征:从最早的 Pink sheets 市场,到高度组织化的 NASDAQ①市场, 最后 NASDAQ 分化出交易所和 OTCBB 市场。在那之后,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 格局发生了重大变革。现阶段的美国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框架如图 1 所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5)2.1 辩诉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6)2.2 辩诉交易的历史沿革 (7)2.3 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与类型 (8)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9)3.1 效率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1)3.2 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辩诉交易制度 (13)3.3 法理学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4)四、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现状 (15)4.1 辩诉交易的实践操作 (17)4.2 辩诉交易的争议与问题 (18)4.3 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改革 (20)五、辩诉交易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1)5.1 国际上辩诉交易制度的普遍实践 (22)5.2 不同法域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差异性比较 (23)5.3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25)六、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批判与反思 (26)6.1 辩诉交易制度的局限性评析 (28)6.2 辩诉交易制度的风险和冲突 (30)6.3 辩诉交易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31)七、结论与建议 (32)7.1 研究总结 (34)7.2 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启示 (35)7.3 未来研究的方向与议题 (36)一、内容概括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独有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通过赋予检察机关相当大的谈判权力,使得许多案件以前不为人知的被告者在审判之前就已经获释。

此制度的核心在于辩方和控方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涉及被告人同意对某些指控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在许多情况下包括更短的刑期、避免重刑等诱惑。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其迅速性和效率性,它减小了审判的负担,使资源得以集中于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较高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辩诉交易让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法庭的压力,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整体运转效率。

针对受害方,及时地获知处理结果也提供了某种程度的闭合。

辩诉交易制度亦面临批评,主要集中在其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性。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借鉴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借鉴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借鉴作者:刘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摘要辩诉交易是国外的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它在刑事犯罪案件不断飙升的背景下产生,在提高结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辩诉交易制度作为彰显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制度设置,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但是这一制度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增加了诉讼风险,使得追求公正有所折扣。

如何平衡效率与公正的问题就成了我们今天所要面临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还不得不面对我国的司法体制与国外司法体制存在根本不同这一问题。

关键词辩诉交易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41-03一、辩诉交易的起源及产生原因(一)辩诉交易的起源2000年,美国华裔科学家李文和在被指控泄漏核武器机密,被囚禁9个月后,终于在2001年9月13日获得释放。

经美国地方法院裁决,李文和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后得以恢复自由身。

这份协议中,李文和承认犯了一项重罪即将核武器机密下载至洛斯摩斯实验室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脑里。

该事件的发生使我对辩诉交易有了一个初步了解。

辩诉交易是指法院开庭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更轻的罪名指控或以较少罪名或者许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完整的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普遍实施。

辩诉交易最初产生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城市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增多,法院不堪负重,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于是大量案件积压。

于是一些大城市的法官开始尝试与被告协商交易方式结案,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直到1970年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

(二)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大致为一下几点:1.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在英美法中,“当事人主义”是程序运行的决定性原则。

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

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

2018年3月第31卷第2期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VocationalInstituteofEcologicalEngineeringMar.2018Vol.31No.2doi:10.3969/j.issn.1674 ̄6341.2018.02.025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沈奥洲(安徽大学ꎬ安徽合肥230000)㊀㊀摘㊀要: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ꎬ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ꎮ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原因㊁背景㊁制度特征和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ꎬ为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做比较论述奠定基础ꎮ针对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中国适用的争论ꎬ指出在合理吸收其制度内核的同时ꎬ应该看到我国与美国在诉讼模式㊁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思想理念上还存在诸多差异ꎬ应结合中国的实际ꎬ根据国情进行理性的判断ꎬ现阶段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尚不可行ꎮ关键词:辩诉交易ꎻ刑事诉讼ꎻ司法制度ꎻ差异中图分类号:DF73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4 ̄6341(2018)02 ̄0065 ̄03OnAmericanPlea-bargainingSystemandItsApplicabilityinChinaSHENAo-zhou(AnhuiUniversityꎬHefei230000ꎬChina)Abstract:Theplea-bargainingsystemoriginatedintheUnitedStates.Sinceitsbirthꎬithasplayedanextremelyimpor ̄tantroleincriminalproceedingsintheUnitedStates.Makesasimpleanalysisofthereasonsꎬbackgroundꎬsystemcharac ̄teristicsandscopeoftheAmericanplea-bargainingsystemfirstlyꎬanditlaysthefoundationforthecomparisonofthesys ̄temofplea-bargainingwiththerelevantsystemsinourcountry scriminalprocedure.Inviewofthedebatesaboutwhethertheplea-bargainingsystemcanbeappliedinChinainthecurrenttheoreticalfieldꎬandproposethatwhenwereasonablyab ̄sorbthecoreofthesystemꎬweshouldseethattherearemanydifferencesbetweenChinaandtheUSinthelitigationmodeꎬcriminaljusticesystemandideology.WeshouldmakearationaljudgmentinaccordancewiththerealityofChinaandac ̄cordingtoourownnationalconditionsꎬgetconclusionthatthesystemofpleabargainingisnotfeasibleinourcountry.Keywords:Plea-bargainingꎻCriminalprocedureꎻJudiciarysystemꎻDifference㊀㊀收稿日期:2018 ̄01 ̄22作者简介:沈奥洲(1993 )ꎬ男ꎬ江苏沭阳人ꎬ法律硕士在读ꎮ研究方向:诉讼法ꎮ1㊀辩诉交易的基本概念及产生原因1.1㊀辩诉交易的基本概念辩诉交易ꎬ也叫做答辩交易ꎮ«布莱克法律辞典»称: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案件中ꎬ被告人就几项指控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作出有罪的答辩ꎬ以便于换取检察官在某种方面的一定的让步ꎮ 换句话说ꎬ就是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告人(主要通过辩护律师)进行协商ꎬ双方进行讨价还价ꎬ达到双方都可接受的满意程度即可ꎮ1.2㊀辩诉交易的产生背景辩诉交易自19世纪中叶在美国产生ꎬ经过不断探索发展ꎬ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第一次正式地确立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法地位ꎬ1974年«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问题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详细的规定ꎬ最终使辩诉交易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ꎮ这一制度的确立过程曲折而漫长ꎮ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并且促进其不断发展的呢?1.2.1㊀社会现实层面19世纪三四十年代ꎬ工业化的脚步不断加快ꎬ移民的数量不断增加ꎬ城市化突飞猛进ꎬ这些因素都造就了美国经济的快速繁荣ꎬ同时也使整个美国社会的犯罪率急速增长ꎮ这就促使诉讼效率这个问题变成了国家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都无法回避的重大难题ꎮ为了实现能够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前提下及时处理案件这一目标ꎬ减少和防止案件剧增所带来的压力ꎬ在一些工业化发展迅速的城市和地区ꎬ检察官们开始探索通过与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进行谈判的方式进行结案ꎬ有的还会通过以撤销指控作为前提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主动认罪ꎬ而有的则是检察官主动提出从轻量刑建议ꎬ以促使被告人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ꎬ以便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处理ꎮ这样ꎬ辩诉交易制度开始出现ꎮ由于这样方式的结案能够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ꎬ提高诉讼的效率ꎬ因此很快便在美国其他州得到推广与传播ꎮ1.2.2㊀诉讼制度层面(1)诉讼模式ꎮ美国所采用的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ꎬ56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ꎮ在这样的模式之下ꎬ检察官和被告人都被看作是诉讼中的当事人ꎬ他们同时都处于诉讼主体的地位ꎬ这就为控辩双方平等交易奠定了基础ꎮ(2)起诉原则ꎮ美国与其他国家不同ꎬ实行的是完全的公诉主义ꎬ所有的刑事案件ꎬ无论轻重ꎬ提起诉讼的都是检察官ꎬ正因为如此ꎬ公诉人的起诉压力之大可想而知ꎮ为了能够使那么多的案件迅速地得到审判ꎬ美国在起诉方面也率先实行以起诉便宜原则为主㊁起诉法定原则为辅的起诉原则ꎮ在这种情况下ꎬ检察官可以发动公诉ꎬ有权终止所有的追诉ꎬ享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ꎮ(3)司法体制与审判制度ꎮ在美国ꎬ法院是唯一的司法机关ꎬ它和检查机关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ꎬ始终保持相互制约关系ꎮ在刑事诉讼中ꎬ法院面对控辩双方ꎬ会一直保持中立的态度ꎬ这也就为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对抗或平等交易提供了前提保障ꎮ除此之外ꎬ在奉行当事人主义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美国ꎬ法官在案件的最终处理上ꎬ更注重控辩双方的意思表示ꎬ只要控辩双方就定罪与量刑达成处理协议ꎬ法官就不再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ꎬ而只是按照双方的协议进行判决ꎮ2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征2.1㊀辩诉交易制度中的主体控方和辩方是辩诉交易制度中参与协议的两方主体ꎬ一般情况下是在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进行ꎬ但是还有一种情况ꎬ就是如果被告人没有或是放弃聘请律师ꎬ那么他将得不到律师的帮助ꎬ这样的话参加协议的主体就只能是检察官和被告人本人了ꎮ另外ꎬ虽然在美国其他一些州的规定中ꎬ辩诉交易要想得以顺利进行ꎬ就必须要取得被害人的许可ꎮ然而在美国ꎬ参加辩诉交易并不是被害人的宪法性权利ꎬ因此ꎬ即使有时候经过了被害人的许可ꎬ但是最终进行协商交易的还是在代表被害人意愿的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来进行ꎬ因此ꎬ严格地说ꎬ被害人并非辩诉交易的主体ꎮ2.2㊀辩诉交易制度的范围辩诉交易制度的范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ꎬ如果范围过小的话可能会达不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ꎬ也不可能让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得以充分彰显ꎻ但是如果范围过大的话则就有可能会使法治的权威受到影响ꎬ甚至还会影响到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现ꎮ无论从立法层面上还是从实践层面上讲ꎬ在美国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都很大ꎬ无论轻微的犯罪还是严重的犯罪ꎬ基本上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制度来解决ꎬ当然ꎬ这也是由该制度的产生背景和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要求所决定的ꎮ2.3㊀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果辩诉交易的结果是ꎬ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能获得各自的利益ꎬ即控方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自己对犯罪人的举证责任ꎬ从而有效地避免可能因证据不足㊁罪名不当等因素而发生的败诉风险ꎮ而辩方则可以由此获得撤销控方对其的指控或是在量刑方面的从轻处罚ꎮ其实质就是上文提到的控辩双方通过协议或是交易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从而获得各自的利益ꎮ3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类似制度的异同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ꎬ但如果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方面与检控制度方面进行研究ꎬ我们就会发现ꎬ一些符合辩诉交易制度特征的做法始终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ꎬ如刑事和解制度㊁ 坦白从宽 的刑事政策等ꎮ然而ꎬ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运作的 辩诉交易 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还是存在很多不一样的地方ꎬ以 刑事和解制度 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较为例:刑事和解制度也称恢复性司法ꎬ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双方在调停人的帮助下ꎬ促成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真诚悔悟ꎬ就犯罪行为的损害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ꎬ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予以谅解ꎬ司法机关据此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㊁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ꎮ首先ꎬ二者的意旨不同ꎮ诉讼经济是辩诉交易制度主要的考虑因素ꎬ而刑事和解则不同ꎬ其主要意旨在于使那些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ꎬ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ꎮ其次ꎬ二者的协商主体不同ꎮ控诉方即检察官ꎬ与被告方是辩诉交易的协议主体ꎬ而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却有多个ꎬ除加害人和被害人之外ꎬ在某些情况下ꎬ还可能会存在调解者㊁加害人㊁被害人的亲属或是朋友等ꎮ最后ꎬ合意的内容不同ꎮ在辩诉交易中ꎬ被告人在作出有罪的答辩之后ꎬ检察官和被告方将会对如何减轻对被告方的指控或量刑达成协议ꎬ所以这就会关系到检察官对国家刑罚权的直接处分ꎮ而在我国的刑事和解中ꎬ在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谅解之后ꎬ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会涉及加害人将要对被害人履行的义务ꎬ如赔礼道歉㊁经济赔偿㊁公益劳动等ꎮ双方当事人对于能否对加害人进行刑罚上的宽待或豁免根本没有处分的权限ꎬ它是由具备相关权力的有关部门视刑事和解的情况ꎬ作出撤销案件㊁不起诉或量刑㊁执行上的宽缓处理ꎮ由此可以看出ꎬ由于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各自价值取向上的差异ꎬ二者具有了不同的制度样态ꎮ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ꎬ这两个制度都是对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变通适用ꎬ它们与严格的法条相对ꎬ都是以司法官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条件ꎬ并且协商与合意的形式都存在于两个制度之中ꎮ这些相似点ꎬ也正说明了当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要的时候ꎬ司法机关便会立足实践ꎬ探索司法制度上的变革ꎮ4㊀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分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ꎬ并且对美国的诉讼程序影响深远ꎮ然而ꎬ在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ꎬ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一直存在ꎮ我国国内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对该制度有深入研究ꎬ但对其到底能否在我国适用还是存在争议ꎬ主要有两种观点:4.1㊀辩诉交易制度是完全可以适用于中国ꎬ发展中国式的辩诉交易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4.1.1㊀辩诉交易制度是中国现阶段的司法现状急切需要的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社会控制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迫切要求ꎬ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境况恰类似于当年该制度在美国产生时那样ꎮ第一ꎬ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不是特别成熟ꎬ并且正面临着转型ꎬ伴随66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ꎬ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加ꎮ第二ꎬ严重短缺的司法资源导致司法机关都在超负荷运转ꎬ在这样的情况下ꎬ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证ꎬ从而导致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下降ꎬ甚至出现有的办案人员急于破案ꎬ过分追求速度与效率ꎬ从而导致许多案件质量不高ꎬ甚至是错案ꎮ4.1.2㊀维护司法公正也有赖于辩诉交易制度公正和效率是法律的两个最高价值ꎬ如果一个案件长时间不能被解决ꎬ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说ꎬ无疑是极不公正的ꎮ 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ꎮ 因为法律公正没有在受害人最痛苦时及时地对其给予补偿和抚慰ꎮ而就整个社会层面来说ꎬ这一定会让人们心目中的崇高的司法公正的地位受到损害ꎬ而这样的伤害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正着力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来说是不可容忍的ꎮ4.1.3㊀辩诉交易制度的运行有助于 坦白从宽 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定化以来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所奉行的ꎬ其当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ꎬ然而其中不完善的地方在于它将 坦白 规定为酌定从轻情节ꎬ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那些被动归案的犯罪人存在一种侥幸的心理ꎮ而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就在于其给了那些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罪行的犯罪人一个法定的从轻㊁减轻处罚的机会ꎮ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落实 坦白从宽 这样的刑事政策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犯罪人的内心深处促使他们真正地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性ꎬ有利于其认罪悔罪ꎬ从而能主动接受法律的改造ꎮ这不仅有助于犯罪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和改过自新ꎬ更有利于其尽快回归社会ꎮ4.2㊀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缺乏赖以生存的制度前提4.2.1㊀辩诉交易制度是基于对抗式的刑诉制度而产生的ꎬ必然也要把对抗式诉讼作为前提条件虽然我国在诉讼模式方面也在朝着当事人主义方向进行改造ꎬ但就现阶段的司法体制来讲ꎬ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还没有真正改造成为当事人主义ꎬ其主要特征依然是职权主义ꎮ4.2.2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得到彻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黄金规则ꎬ该规则也是辩诉交易制度所必需的支撑ꎮ它的运用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限制和遏制指控方刑讯逼供㊁暗箱操作等公权的滥用ꎬ也为辩方与控方即检察机关在诉讼中能够公平对等抗衡提供了有力保障ꎬ从而保证了辩诉交易中的公正ꎮ具体而言ꎬ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一直被奉行ꎬ对于非法证据予以绝对地排除ꎬ不仅不得使用非法证据本身ꎬ并且那些根据该非法证据而获得的其他证据也绝对不得使用ꎬ以免对被告人不利ꎮ5㊀结语马克思主义认为ꎬ世界万物都是普通联系的ꎬ任何事情的产生㊁发展都是有其自身以及相关的逻辑ꎮ辩诉交易制度能在美国产生发展正是如此ꎬ除其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外ꎬ美国深厚的思想文化和理念更是对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ꎮ当代中国ꎬ与美国相比较ꎬ不管是在诉讼模式㊁法律制度上ꎬ还是在法律文化和思想理念上ꎬ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ꎬ这些差异使得中国目前根本没有前提条件引入和建立辩诉交易制度ꎮ不仅如此ꎬ笔者还认为ꎬ辩诉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ꎮ如:辩诉交易制度违反了我国刑法一直所奉行的一条重要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ꎮ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ꎬ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ꎬ要做到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ꎬ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ꎬ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ꎮ而辩诉交易制度中确定刑罚轻重的标准是犯罪人是否主动认罪ꎬ这很显然与我国刑法里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相违背的ꎮ综上所述ꎬ辩诉交易制度固然有其诸多优点ꎬ但是就现阶段而言ꎬ辩诉交易制度要想在中国产生发展ꎬ甚至法定化ꎬ还需要很长时间ꎮ近年来ꎬ我国不断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ꎬ尤其在刑事诉讼方面ꎬ迫切需要一个能够提高诉讼效率㊁简化诉讼程序且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制度来解决司法资源欠缺的问题ꎬ这还需要我们法律人的共同努力ꎮ参考文献:[1]MirandaV.Arizonaꎬ384ꎬU.S.436ꎬ478-79(1966).[Z]. [2]BradyV.UnitedStatesꎬ379ꎬU.S.742ꎬ752-53(1970).[Z].[3]BLACK SLAWDICTIONARY7thEd[Z].WestGroupꎬ2000:1173.[4]郑丁足.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无奈[J].政治与法律ꎬ2002(5).[5]陈卫东ꎬ刘计划.从建立被告人有罪答辩制度到引入辩诉交易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意义[J].政治与法律ꎬ2002(6).[6]龙宗智ꎬ潘君贵.我国实行辩诉交易的依据和限度[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ꎬ2003(1).[7]冀祥德.域外辩诉交易的发展及其启示[J].当代法学ꎬ2007(5).[8]高珊琦.辩诉交易制度移植之障碍分析[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ꎬ2008(9).[9]宋英辉.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1.[10]郎婧.我国刑事和解程序的探析与完善[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ꎬ2016(3).[11]董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ꎬ2016(4).[12]范长波.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J].法制博览ꎬ2017(1).[13]詹月.探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J].法制博览ꎬ2017(2). [14]赵佳宁.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ꎬ2017(3).[15]朱庄义.浅谈辩诉交易在中国[J].法制博览ꎬ2017(4).责任编辑:卢宏业76。

辩诉交易比较法研究

辩诉交易比较法研究

辩诉交易比较法研究本文通过比较美国和德国辩诉交易的方式和产生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以期对我国构建相关制度得出借鉴。

标签:辩诉交易;协商性司法;合理性一、世界典型国家的辩诉交易(一)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辩诉交易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罪行方面的交易,即是检察官以减少控罪数量或是降格起诉书中所载的罪行,用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二是量刑方面的交易,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施以刑罚,减小对其的刑罚判决,并希望法官能接受这一建议。

辩诉交易在美国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为解决案件积压和效率低下的问题,然而隐藏在这之后的更深层次原因是美国的价值观念和法律传统。

首先,美国这个移民国家从建国初期就形成了实用主义的哲学价值观,他们衡量一项事物的好坏是以是否有用为标准的。

辩诉交易制度的实用性就体现在它既有利于大量刑事案件的解决,又可以使检察官避免败诉的风险,还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其次,就是美国民众心中秉持的契约自由观念,且这一观念已渗透到政治生活和司法制度的各个领域,而辩诉交易的核心理念就是在自由与平等的观念基础上就刑事问题进行的协商和交易,被告人以认罪和放弃正式的审判为条件来换取检察官放弃指控或降低指控。

“在自由与平等观念的基础上,以被告人意思自治为基本条件,以被告人与代表公共利益的检方地位平等为保障,以被告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构筑了“三位一体”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框架。

”①最后,就是陈瑞华在其《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一文中提到的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于处在美国对抗制的法律传统之中,所以具有了一些突出的特征。

他认为对抗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技术意义层面上,对抗制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刑事争议的方式,即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对抗,法官消极居中裁判;二是实质层面上,对抗制标志着控方和辩方对案件中关系到案件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或者诉讼标的有着处分的权利。

”②(二)德国的协商性司法制度德国协商性司法的出现同样是在面临着巨大的案件积压问题,为缩短诉讼的漫长过程而自发产生的一种司法实践,这一司法实践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

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和解机制,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中。

它在解决矛盾、减少诉讼费用、提高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但辩诉交易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公正性、合法性、公共利益保障等方面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推进辩诉交易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是引入辩护人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公检法三方协商、制定协议,但辩护人的作用不足。

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辩护人被赋予了更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代表被告方参与谈判,还要确保被告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协助被告方制定并签署协议。

因此,我国也可以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引入辩护人制度,增加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是加强通知和咨询程序。

辩诉交易中,被告方必须在知情情况下,自愿参与交易。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仅仅是出于不了解程序或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同意交易。

因此,为了保证辩诉交易制度的公正和合法性,我国应该加强对被告人的通知和咨询程序,并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保护。

三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在我国目前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公检法三方会根据交易内容签署协议,但协议内容并未公开。

这样,即便是当事人,也无法从官方渠道得知协议的具体内容。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协议内容可以被公众知晓,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是加强司法监督。

辩诉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活动,因此必须加强司法监督,以确保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来负责辩诉交易监督,对辩诉交易协议进行审核,确保公检法三方制定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总之,辩诉交易保障了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理论上是一种良好的机制。

但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应该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推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辩诉交易相关制度之借鉴(一)

辩诉交易相关制度之借鉴(一)

辩诉交易相关制度之借鉴(一)摘要: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与美国辩诉交易相类似的制度,究其原因在于辩诉交易的实践价值。

各主要国家普遍存在着辩诉交易的相关制度,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程序上予以简化,并在实体上从轻处理。

我国不宜全面移植辩诉交易,应当借鉴其合理内核,打破现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划分,重构我国的认罪案件处理程序。

关键词:辩诉交易认罪从轻处理一、辩诉交易及其相关制度的实践价值首先,辩诉交易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是缓解办案压力的现实途径。

从辩诉交易的产生背景看,美国辩诉交易的盛行可以说是迫于大量堆积的案件所带来的沉重的压力和快速处理案件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快速处理案件方面难以发挥功效。

此种状况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

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更高效处理案件的途径。

而辩诉交易以其低廉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较好地解决了成本、时间问题,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成功地实现了程序分流,减轻了正式审判的压力。

〔1〕其次,辩诉交易有利于减少羁押,保障人权。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快速处理案件的手段,其前提是被告人认罪,作有罪答辩。

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的被告人往往被认为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因此也更加容易获得审前的保释,从而降低了审前羁押的比率。

同时,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也往往会得到轻缓处理,如被判处刑期更短的监禁刑,或者采用刑罚的替代措施,减少已决羁押。

也就是说,辩诉交易通过鼓励被告人认罪的机制,能够在实际上产生减少审前羁押和已决羁押的效果,更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再次,辩诉交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困境——以美国辩诉交易的基础为视角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困境——以美国辩诉交易的基础为视角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困境——以美国辩诉交易的基础为视

韩康
【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14)003
【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是为了应对高犯罪率、刑事案件大量积压以及普通程序比较繁琐的弊端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理论和制度基础.我国不能盲目移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
【总页数】4页(P83-86)
【作者】韩康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美国、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比较——兼论辩诉交易存在的法理基础 [J], 党问
2.辩诉交易的经济学视角分析--兼论囚徒困境博弈与辩诉交易博弈之差异 [J], 郝赪
3.论辩诉交易与坦白从宽--对我国首例辩诉交易案适用依据的质疑 [J], 郭冰;赵静
4.简析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兼谈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J], 程建;陆晓芳
5.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及其启示--以三起联邦典型辩诉交易案件为视角 [J], 李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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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国“辩诉交易”及其移植(1)论文

小议美国“辩诉交易”及其移植(1)论文

小议美国“辩诉交易”及其移植(1)论文摘要:在各种简易诉讼程序中“辩诉交易”制度是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制度。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辩诉交易”,它能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益,但它不能超越诉讼的最高价值—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辫诉交易移植可行性一、“辩诉交易”及其含义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较轻定罪或量刑的协议。

如果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认为协议内容合法且被告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法官则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审判,而是直接根据检察官的起诉判刑。

即使检察官的决定是不起诉,法官也不会干涉。

“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当时经济蓬勃发展,刑事案件成倍增长,导致案件的严重积累。

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

例如,以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处罚幅度,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

由于此种方式的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它在美国大部分州被广泛采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ndy V US一案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辩诉交易”的内容包括: (1)降低指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最常见的形式是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律师达成降低指控,即检察官在条件成熟时将对被告人的指控人为地降至证据能够支持的控诉,从而使被告人可能承担的刑事处罚相应地减轻。

(2)撤销相关指控检察官通过撤销对被告人的其它指控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这种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进行“纵深”指控,即检察官放弃对被告人提起较为严重指控,被气人承认较轻的指控以换取检察官不深挖余罪。

另一种是检察官撤销对被告的相同罪状的指控(平行指控),只要求被告人承认其中的一项指控。

(3)量刑交易由被告人通过认罪换取检察同意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这是有别于前两种形式的“辩诉交易”。

在这种形式里,检察官在量刑上仅是提出建议,而且法官不必受此建议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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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内容提要】辩诉交易是肇始于美国并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其顺应了效率观的要求,但对其公正性,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较大争议。

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主张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也在试点探索与辩诉交易近似的刑事和解制度。

如何看待辩诉交易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应否引入或借鉴辩诉交易制度?本文深入探究了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发展的背景以及美国实行该制度的效果,并对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分析,力图找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被告人被害人检察官引言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控诉方和刑事被告人达成的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就一项较轻罪行或者多项指控中的一项认罪,以换取控诉方的让步,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消其他指控。

”【1】辩诉交易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协商,是一种典型的刑事契约。

其操作过程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2】。

当控辩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被法官确认为出于“自愿”和“理智”,则在判决中体现这个协议,而无需再开庭审理。

当然,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法院并没有义务必然接受,也可以驳回,如果驳回,则法院不受协议的约束,并给予被告人撤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

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目前,美国联邦和各州90%以上的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结案【3】。

辩诉交易!II产生以来,在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引起激烈争议。

21世纪之前,我国学者对其大多持批判态度。

然而,2002年,面对一起证据收集困难的刑事案件,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采用了辩诉交易。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孟广虎在与被害人王玉杰发生争吵后,纠集同伙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此后除孟广虎外,其余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在逃,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先行起诉孟广虎。

孟广虎的辩护人认为:由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此,辩护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

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在征求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当庭向控辩双方询问并审查了诉辩交易的过程与内容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自此,应否引进辩诉交易以及如何引进辩诉交易一度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

孟广虎案之后不到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 年3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前者完善了简易程序,后者设立了普通程序简易审。

200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最明显的特征便是对认罪的被告人酌情减轻量刑,或多或少带有协商的成分。

而从前几年开始,我国很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开始探索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4】。

例如,2004年4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主动牵头,组织公安、司法、街道等相关部门座谈,在国内率先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非刑罚处罚方法,并正式会签了《雨花台区轻微刑事案件联合调解会议纪要》。

根据《纪要》,满足以下3个硬“杠杠”过错方能够免丁•犯罪处理:(1)案件必须是轻微刑事案件,法律规定的量刑期在3年以内;(2)被告人要完全认罪,态度很好,被害人则耍完全谅解被告,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和被害人愿意和解,并愿意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问题【5】。

2006年6月,南京市检察院经过调研,出台了《南京轻罪案件公诉政策运用指导意见(试行)》,按照该意见,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为:首先,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其次,刑事和解还应以案件事实己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为客观前提;最后,刑事和解应对侵害人做初步的社会危险性评估【6】。

目前,我国北京、河北、江苏、湖南、山东、广东等地都在试行刑事和解制度,但各地对于刑事和解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刑事和解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经由办案机关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主持,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提供特定服务和宽恕等方式达成双方的和解, 从而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

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措施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7】。

在最高司法机关出台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专门司法解释,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纷纷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后,由丁•现行法律规定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都以加害人认罪为前提,加害人认罪后,都相应会受到从宽处理,特别是刑事和解和辩诉交易都体现了协商的精神,个别学者则主张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确立控辩协商制度。

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有无区别?二者是什么关系?中国应否确立辩诉交易或者控辩协商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应否从辩诉交易制度中吸取有益成分以及如何从辩诉交易制度中吸取有益成分?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如何?这些都要求我们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全面分析美国采取该制度的背景和实行该制度的效果。

在此基础上,才能够理性地判断司法实践中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无区别、有何区别,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中国引入,等等。

一、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被告人的有罪答辩(pleaofguilty)作为辩诉交易的前提,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建国之初【8】。

而辩诉交易的实践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在美国产生, 但一直处子“地下交易”的状态。

直到1970年,在Bradyv.U.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在该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两项重要决定:第一,要接受以辩诉协议为依据作出的认罪答辩,其标准和接受与其他认罪答辩的标准一样,即答辩必须“自愿”和“理智”。

第二,在辩诉交易案中,决定“自愿”的标准无须遵循自白案件的标准。

虽然官员(检察官)的许诺与提起公诉的威胁可能使得一项自白的作出“并非出于S愿”,并由此违背了宪法,但这种做法与认罪答辩所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因为认罪答辩是在公开的法庭上,以及律师的帮助下作出的,被告人在精神上和其他方面所受的压力,并没有在警察局所受到的类似压力所具有的不适当性。

为了保证这一程序公正进行,联邦最高法院耍求法官在接受有罪答辩时必须确信:被告人在接受答辩前知晓其选择后果;被告人理解指控的性质和对权利的放弃;被告人的答辩是自愿的;有作有罪答辩的事实基础,被告人不允许参加交易,他必须依靠其律师的交易技巧【9】。

197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Santobell v. New York案的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辩诉交易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能欠缺的构成要素(essential component),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再次确立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0】。

1974年,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及程序,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从此,辩诉交易在美国迅速兴起。

有一个统计数据可以说明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的广泛性。

纽约市1990年刑事犯罪和使用辩诉交易的情况如下: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 000人次,轻罪达158,000人次。

在118,000 人次的重罪案件中,有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解决了,占54. 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 76%,即不足一半,而其中又有45, 000 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 33%,5, 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7. 41%.而用辩诉交易解决案件,在芝加哥占85%,克里夫兰市占86%,圣保罗市占95%,洛杉矶市占81%【11】。

可见,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便重罪案件,多数也通过这种程序来解决。

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决不是偶然的现象。

它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首先,美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之多在全世界首屈一指,并且呈不断增长趋势【12】。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来解决日益增多的案子,必然寻求一种简易、快捷的结案方式,辩诉交易也就应运而生并被广泛运用。

但数量上的原因不是唯一的。

有罪答辩是辩诉交易的前提,不进行有罪答辩,就不能进行辩诉交易。

可见,辩诉交易的产生除了与案件数量太大有关外,还有着其他的原因。

在美国,被告人的权利受到较多的保护(例如享有沉默权),检察官的刑事侦查权则限制较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这也给检察官的侦查带来了困难。

因此,在美国,案件的质量是很差的。

这是辩诉交易产生和发展的第二个原因。

在这种质量不高的案件中,无论是就控辩双方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是就陪审团最后的认定来说,都存在着许多难以确定的因素。

被告不敢断定自己会被无罪释放,检察官也不敢断定法庭会按指控的内容定罪。

为避免诉讼彻底失败的现象发生,双方都愿意进行辩诉交易,这是符合各自的利益需要的。

就被告人而言,由于检察官对他的指控减少或降格了,可以获得比陪审团和法官审判后所作的处理较轻的判决;就检察官而言,可以确保所控告的人有罪,使得他的工作看上去很有成效;对处于第三方的法官来说,由于避免了开庭审判,也就避免了一次令人费精力聆听的法庭辩论,从而提高了办案速度。

正是由于各自利益的驱使,辩诉交易在美国自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后,很快就在司法实践中蔚然成风。

第三个原因是,美国的诉讼程序过丁•繁琐、冗长,一来使法院积案过多,无法应付;二来徒增检察官和当事人的负担,诉讼成本扩大,造成讼累的事实。

但繁琐的正式审判程序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不经过反复的筛选过滤,不允许对被告人轻易定罪。

这是保障人权所必需的。

同时,为了保护那些不堪讼累之苦或不愿受正式审判程序折腾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允许被告人在“自愿”和“理智”的前提下,作有罪答辩,与检察官进行交易,这是对正式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变通,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无论政府还是被告人,尤其对于人力、物力、财力处子弱势的被告人来说,是乐丁•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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