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福利政策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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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福利法律框架特点
• 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一类 根本大法; • 主要集中在司法保护、义务教育与职业教 育、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等领域,有关儿童生存发展与生活福 利的法律相对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1991年颁布实施,2006修订,2007年正式 实施。 • 新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 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有责任根据未 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保护
工作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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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儿工 委
民政系 统
共青团 系统
妇联系 统
• 上述四大系统形成了中国儿童福利工作的 机构主体,在各自的领域中行使着保护、 教育、培育儿童的职责,它们都有完整的 行政架构体系,以利于集体资源的调动和 整合。但这样一种行政机构体系下面对儿 童工作更多的只是行政工作,提供的服务 也只是半专业或准专业化的社会工作。
学校保护
实施素质教育
关爱与尊重
开展成长教育
确保健康与Fra Baidu bibliotek全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 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 、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 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 未成年学生。 •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 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儿童权利公约》 四项基本原则
• 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 原则) • 儿童的最大利益 • 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 整 • 尊重儿童的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 的权利 •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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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框架 重点政策法规介绍 主要工作机构简介 儿童福利政策分析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框架
国际公约、条例 全国人大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的条例、纲要、决定、办法等。
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一、国际公约、条例
• 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和国际NGO的公约、 宣言、法律条文、政策声明等。 • 国际视野。 • 基本原则。 • 最低标准。 • 强制力、约束力较弱。 • 本国实施性和适用性问题突出。
二、全国人大的法律法规
宪法 一般性法律 专门对儿童 实施保护的 法律法规
• 决定国家对待儿童的基本态度与基本原则 • 《婚姻法》《劳动法》《民法通则》《继 承法》《刑法》《教育法》……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 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 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 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
中国儿童福利
•
分配 (who)
供给 (what)
财政
(责任)
政策分析
传递
(How)
《儿童权利公约》
•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就《儿童权利公约》中的 上述一系列承诺达成了一致意见,自此已有193个国家批 准了《公约》。这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 条约,中国1990年8月签署。 •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 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 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
•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 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 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 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 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 、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 弃,放弃等。 •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 、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 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 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 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 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 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 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 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 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 第十五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 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 监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 质的规律和特点; •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家庭 保护 社会 保护
学校 保护 司法 保护
家庭保护
监护和抚养
关爱和引导
教育培养
民主尊重
•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 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不能打孩子,对孩子要绝对尊重。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 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 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 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 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