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7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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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7-1 责任划分
一、案情
一批货物共100 箱,从广州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装船清洁提单。货到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 5箱欠交;2. 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散失50%;3. 10箱包装完好,向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怎样划分责任?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按着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负责的提单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对1、2 两种情况负责,对第3种情况不负责任。
7-2 拒发提单
一、案情
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到船长处要求签发提单。船长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对装入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货物包装是旧袋子”、“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知”。托运人认为船长这种批注使该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无法凭此提单议付货款。要求删除上述批注。船长不肯,于是发生争议,。请问,应如何处理?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处理此案应掌握两个原则:第一、按着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
货物装运后,应托运人要求,应当签发提单。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因为某些原因拒绝签发提单,或签发后扣押提单,造成发货人无法议付货款,或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剥夺了发货人信用证下的议付货款权力。对此,承运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承运人应签发什么样的提单。根据提单相关法律,承运人必须如实签发提单,对在提单上添注虚假信息的,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托运的货物外表有不良状况的,承运人应如实批注在提单。但这种批注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银行议付时是不会接受此种提单的,因此,托运人会十分关心提单的清洁问题。但是,也不是说承运人在提单上的任何批注都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诸如包装是旧的、货物数量是发货人提供的、对货物质量不负责任等,不视为不清洁提单。
所以,本案中承运人的批注属银行可接受的,发货人不必为此与承运人争吵。退一步讲,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进行如实批注,而不管托运人能否顺利议付,要保证顺利议付,就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发货。
7-3 倒签提单
一、案情
我某工地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时又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
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6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开证行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第一、对第一笔货物,受益人倒签了提单,这点被测温证书所证实;而且,议付的单据单单不符,提单日与测温证书日期互相矛盾。第二、对第二笔货物来说,信用证已经失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
本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第一、不论对贸易合同还是对信用证来说,按期装运都是卖方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如遇无法按期装运,应证得买方同意,并要求修改信用证。第二、信用证狭义付必须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如果本案中的第一批货物的测温证书也能倒签至7月6日,已付货款也应没问题。第三、应充分注意分批装运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对每一批货物都应严格按着信用证规定提供单据,以保证对以后各批货物信用证的有效性。
7-4 可否分批装运
一、案情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我出口公司于10月10日和15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30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的货物分成若干批装运,但同一船舶的同一航次在若干个港口装货,只要目的港相同,不视为分批装运。作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方便卖方在不同港口采购货物。本案中正是这种情形。受益人应与议付行共同研究信用证的解释规则,争取银行改正做法。如银行仍不理解,则请议付行联系开证行询问正确做法。
7-5 船舶被扣押
一、案情
出口方按CIF 条件出口货物15000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卖方也支付了运费。船欲起航时,被第三方依法扣押并迟迟没能释放。买方要求卖方另派船舶倒运货物,卖方称如果这样,买方需支付运费,倒载费可由卖方承担。为此,卖方支付了倒载费约40000美元,买方支付了运费22万多美元。事后,买方认为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运费应有卖方支付,随即向卖方索要这22万多美元运费。双方发生争议。请问,应如何处理?
二、案情分析与提示
双方的做法都不对。倒载的安排及所有产生的费用都应有买方承担。理由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 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的。在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都由买方承担。这些风险除自然风险外,还包括政治、社会风险,比如战争、罢工、海盗等造成的船货灭失及损坏,也包括船舶因债务被扣押。卖方安排租船、支付倒载费用如不是出于好心援助,就是无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买方或通过卖方或直接凭提单向承运人交涉,请承运人负责安排倒运事宜。如承运人拒绝,可申请法院扣押船舶。如果承运人宣布破产,无法获得赔偿,可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与承运人交涉开始时,就应将此事通知保险人。
7-6 甲板货损
一、案情
1989年6月,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滑雪手套,价值151,224美元,价格条件为CIF Pittsburgh.
托运人将货物委托给香港金发船务公司负责运输。后者以无船承运人名义签发了全程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载明:W/T AT HK BY P.L. CONTAINER VESSEL. 第一程船为深圳某船公司所属的“龙江”号。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经检验发现货物受潮发霉,55%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