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思路目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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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思路及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已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实现这一光荣、艰巨历史使命的前提和保障。

徐州,地处淮海经济区中心,重工业城市。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产业资源基础让徐州肩负着时代赋予的重要使命。作为江苏省重点建设的特大城市之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实现这一光荣、艰巨历史使命的前提和保障。围绕这一主题,徐州市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了认真思索和积极实践。

一、立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宏观背景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已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从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来看,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国,大致需要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一)从“法制”到“法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在于,“法制”通常是指一个国家、一定时代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这个意义上的“法制”是任何国家、

任何时代都有的,而且是必需的,它不考虑所谓“良法”或者“恶法”的价值评价问题;而“法治”概念则意味着对“法制”作价值判断,它既是一种制度秩序,同时还表征着人们对某种理想、某种价值目标的追求,体现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等价值。国家权力与法律二者之间是法律至上还是权力至上?如果说是法律至上,那么这个国家实际上是法律为治,也即人们通常所谓的“法治”。也就是说,“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指一种基本的治国方略,这种治国方略当然离不开“法制”,它建立在健全、完善、正当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尤其在行政法制领域,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对国家权力从决策、执行到监督,有了系统的规制。在此基础之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提出并深入人心,从“法制”走向“法治”,从健全法制到厉行法治,体现了时代的变革,反映了时代的呼唤。

(二)从“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的管理活动。它要求:行政权力的来源法治化,要于法有

据,有章可依;行政权力的行使法治化,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行政权的监督法治化,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社会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必备要件,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建设法治政府的唯一路径就是积极推动行政权力来源、行使和监督的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然而,现实情况是,我们从国家到地方,各级行政立法对行政机关赋予的职权很多,但是政府该管的仍然没有完全管理到位;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义务的要求很多,但真正落实的很少;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资源很多,但仍然监督乏力。对照现实,可以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没有真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的现状与建设法治政府的差距仍然很大。因此,我们虽然已经在全社会树立了“法治”的思想观念,但是,我们仍然处在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历史发展阶段,国务院《纲要》正是当前阶段的纲领性文件。

(三)从“依法执政”到“法治国家”

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法治政治,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法治国家对政党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国家”的远景目标。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在领导方式上实现依法执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体现。因此,必须明确,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一定是党的领导下的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特别是十七大以来,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明确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依法执政作为新时期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已经认识到,从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从制度和法治的层面上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环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实现法治国家这一远景目标的必由路径。

二、徐州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正是清醒的认识了当前我们所处在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发展阶段,在通过对国务院《纲要》、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深刻领悟的基础上,站在地市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角度,徐州各级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一)谋篇布局,明确思路,以构建依法行政体系为主线统领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推进

国务院《纲要》以及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若干意见》对法治政府进行了框架描绘。概括而言,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直面回答政府做什么,怎么做,如何督促政府正确作为的问题。省政府将上述问题的回答归结为政府“确责”、“履责”和“追责”。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市州一级地方政府职能,就是推动地市级政府在权力来源、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上法治化。如果从广义上进行理解,地方政府也具有决策职能,也包括推动行政决策法治化,我们将其细化为四个方面:一是职权法定,回答政府做什么的问题。通过对法律、法规赋予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界定职责权

限,划定政府权力边界,实现权力来源法治化;二是流程再造,回答政府怎么做的问题。通过对法定行政职权的运作程序进行规范和优化,将每一项工作环节落实到岗、到人,在时间上体现效率,在责任划分上做到清晰、明确,实现权力运行法治化;三是绩效考评,提出并回答如何评价政府的问题。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以及考评指标体系,对政府、政府的每一个工作部门、每一个工作人员从工作绩效上进行综合考核;四是行政问责,回答如何督促政府作为的问题。通过对政府作为的评价结果予以合理运用,理顺行政问责机制和健全问责制度,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对象、事由、程序,实现权力监督法治化。上述四个方面,构成了一个统一、严整、开放的依法行政体系。

(二)规范程序,突出质量,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着力构建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将政府重要事项纳入决策规程范围。建立健全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实行决策公开、集体讨论和决策后评价等制度和程序。注重听取民意、吸纳民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对涉及民生问题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强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管。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明确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不得公布实施;确立了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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