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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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
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X市文化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X〕116号)、《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X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党办发〔X〕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精神食粮,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免费或低价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先进性原则。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三)社会化原则。政府既向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国有文化企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促进我市公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双轮驱动、共同发展。
(四)实效性原则。遵循“群众‘点单’、政府‘送餐’、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菜单式服务方式,确保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为群众喜闻乐见,让财政资金发挥实效。
三、购买主体
1.具有公共文化等职能的行政机关;
2.承担公共文化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等活动的群团组织。
四、承接主体
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文艺团体(协会)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含所需时段使用权)、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4.具有独立健全的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5.具备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良好,未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由购买主体结合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内容的具体需求确定的资质和其他具体条件。
五、购买方式与程序
具体购买方式与程序由购买主体按《X省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实施。
六、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应适合本地群众观赏习惯和体育活动锻炼需求,并综合考虑本地区重点扶持的艺术门类和体育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化的培训、研究和考核以及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