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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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层建 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 宅、退 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 墙宽度 不得大于0.6米。 八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wk.baidu.com(如空调板、花池、 构造板 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 米。住 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 地下室 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 下室顶 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计入容 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 建筑的 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 时,可 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 审查的 参考依据。 十 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 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一、容积率系 指在规划项目建设 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 面积总和与规划项 目建设用地面积的 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总和为规划项目 建设用地内各栋建 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 筑面积按照《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 5)的规定计算; 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 值除遵守《成都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 行。 建筑层高是指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 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不得通过架空、填 充等装饰装修手段 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 层高不应大于3.6 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 (厅)、低层住宅 起居室(厅)层高 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 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 、酒店建筑层高不 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 分的门厅、大堂、 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 层高不宜大于6.1 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 大堂、中庭等除外 。 超市、大型商 场、专卖店、餐饮 、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 一空间达到2000平 方米以上的商业用 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 馆、展示厅、报告 会议厅等有特殊功 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 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 五、仓储、工 业厂房等建筑物层 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 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 阳台(含各类形式 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 非公共活动空间) 的水平投影面积不 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 的20%;商业、办公 、酒店建筑的每 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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