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培训(企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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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 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例外
– 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
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 – 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 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有 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 无权代理。 • 法律效果 – 同有权代理,其订立的合同有效,无须追认
• • • •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其他规定
分则
• • • • • • • • • • • • • •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法律篇---合同法介绍
合 同 法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的内容
• 合同的内容 – 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合同的条款 • 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形式
•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效力总结
依法成立 有效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
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 – 是指在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 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缔约责任的适用 – 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 故意侵犯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 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 – 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缔约责任的条件 – 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 当事人有过错 – 相对人有损失
有效合同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有效合同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符合法定形式和手续
附条件合同
• 附生效条件合同: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附解除条件合同: –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所附条件的要求: – 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 – 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 须属于合法事实; – 须设定为控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合同的订立
• 合同的订立程序 –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 了一致意见,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关系
要约
• • 要约
–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
– 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邀请
–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 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 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 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 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合同无效的后果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为解决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 力): –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 意,经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就可以消灭其效力或 者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 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意思表示不真实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 撤销权消灭: –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起没有行使撤销权 –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承诺
• • 承诺方式 – 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 出承诺。 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意义 –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 – 当事人以实际履行作出要约,相对人的受领行为作为承诺,受 领时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的撤回 – 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 – 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 到达要约人。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 向第三人履行 –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违 约,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甲向乙购买一批商品,双方同意由乙把货交给丙 • 由第三人履行 –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违 约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甲向乙购买一批商品,双方同意由丙交货交甲


要约的效力
• 形式拘束力 – 能否撤销 – 原则上没有形式拘束力 • 实质拘束力 – 受要约人有承诺权 – 所有要约都具有实质约束力
要约的失效
• • •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 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 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法
–现行《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它统一了之前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 和《技术合同法》 –合同法基本性质:是市场交易法、财产流转法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总则
其他无效情况
• 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定金超过合同金额20%部分无效 •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转包无效
• 注:近年来,最高院对部分合同效力在司法诉讼中的处理作出了 • 司法解释,因此在诉讼中对合同无效的判定,同时还应结合司法解释
•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VS买卖合同)
几个相关问题
无效合同
• 无效合同
内容违法
– 虽然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 承诺和保护的合同。 –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 合同无效的事由
– – – –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效力
• 合同效力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合同生效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已经生效, – 一般情况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特殊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 照其规定。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 •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 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算。 •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候,按照新价格执行。 •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 格执行的,价格下降的,按照原价格执行。
附期限合同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而条件则是不确定和不 能预知的,它在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效力未定合同-主体不合格
• 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 才能生效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立的与其年 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 的合同
承诺



承诺概念 –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 – 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 – 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 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计算 –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期限以信笺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若没有载明,以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 以电话或者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 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
•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追认。 • 催告权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 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撤销权 –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要约生效的时间
• 口头要约 – 自要约人了解时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 书面要约 – 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 指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 • 数据电文 – 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候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
• 要约的撤回: – 受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 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的要约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 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表见代表
• 概念 – 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 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 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 – 无过错 • 相对人不知道超越权限 • 后果 – 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表产生的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 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 有效。
合同的履行
• 合同的履行 – 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 合同履行的原则 – 按约、全面履行的原则 – 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补缺
• 合同的补缺: – 对合同的空白点的补充、因此又称为合同补充性解释 • 补缺的依据: –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当事人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质量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依 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 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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