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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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豁免权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凤梅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为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设立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的有力保障,所以,有必要在修改《刑诉法》时明确规定此方面的内容。
一、建议在《刑诉法》中增加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条文
“律师在以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履行职责而发表的有关案件的任何言论不受刑事追究。”
二、研究报告
1、现状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尚没有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明确规定,相反,却有与之相悖的条文,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与此相对应,《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危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存在之问题
在我国,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其地位与公检法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地位不同,没有任何职权,没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执业依托和后盾,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在法律上对律师刑事豁免权没有规定,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受到指责、人身攻击的情况经常发生;更堪忧的是不少律师因此而获罪。
3、调查研究结论
自1995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受到追究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每年已逾百件(具体事例可向全国律协维权部了解);河北省也是年年都有此类情况发生(具体数字因调查表正在下发过程中,待收回后再将有关数字整理上报)。正因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太大,积极性受挫,
已严重影响到刑事辩护工作。
所以,在修法中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已成为当务之急。
4 、理论分析及总结
律师刑事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于其履行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具体而言,律师刑事豁免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概念、含义
是指任何机关、组织、团体、个人,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或在参与诉讼履行职责过程中发表的言论追究其刑事上的法律责任。结合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对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包括五个方面:其一,对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公开发表的言论,即使律师有过失,也不得以诽谤、侮辱、包庇、作伪证、妨害司法等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如果律师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执行的法律是过时的、被废除的或适用不当的,律师有权对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限定以及撤销进行争辩;其三,就是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律师仍应接受委托为其辩护,而不能以蔑视公众舆论、道德,或以违反法庭纪律等为由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其四,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因过失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其五,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不受任何机关或者个人的搜查、扣押。
( 2)享受该权利的主体
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比利时、卢森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律师刑事豁免权一般都只赋予律师。而根据我国《刑诉法》第32条、第41条的规定,除律师外,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成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考虑到法律服务业的高度专业化、律师行业的自律性,以及我国公民现行的法律素养,可将刑事豁免权首先赋予律师,将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立法上将刑事豁免权的主体扩大到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3)律师刑事豁免权适用的范围
既包括律师在庭前为履行其职责所发表的言论,也包括其在法庭上书面或口头辩论时发表的言论。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根据这一条款,律师不仅对其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享有刑事豁免权,而且在法庭外为履行职责发表的相关言论也享有刑事豁免权。我国是该《基本原则》的签字国,有义务在国内立法中贯彻相关原则。
将律师刑事豁免权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与《基本原则》的规定相符,也有助于降低辩护律师的风险,鼓励其仗义执言,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公正合法的诉讼结果。
(4)律师刑事豁免权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律师刑事豁免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行使,超出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5)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律师刑事豁免权为众多国家所确立,不仅因为它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坚实的、正确的理论基础。
①人权保障理论
人权,一般而言指人在其生存过程中按其本性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就刑事诉讼而言,人权体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在人权保障中的意义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职责的正确履行,对确立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律师权益的保护就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作用要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最基本的保障是律师在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控诉方展开合法对抗的过程中,不会使自己沦为被追诉者。缺乏这种基本保障,就没有律师敢与控诉方对抗,也没有多少律师愿意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其后果只能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形同虚设,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率“滑坡”就是一个明证。
其二,从律师在维护被害人人权方面所起的作用看。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保证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督促追诉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办案,正确处理案件,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虽同属于“控诉方”,但由于前者参加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维护个人利益,而后者则经常从国家利益出发处理案件,难免发生意见分歧的情况。为了使律师充分、大胆发表意见,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从而赋予代理律师刑事豁免权也是与其诉讼职能相适应的。
②司法公正理论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分离,机构分设,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也是刑事司法公正的要求与体现。现代刑事诉讼引入辩护制度、代理制度,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意图就是在于通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组成的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