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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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房或 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 次性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税收属性分类,耕地占用 税属于行为税,也就是对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征收的一 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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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发展
开征耕地占用税始于1987年,法律依据为国务院 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开征的主要目的是: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促 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增加“三 农”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 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2007年12月1日,国 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 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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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地占用税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对原条例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 第一,提高税额标准。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提高 了 4倍,而且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还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 当在当地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 第二,从严控制减免,取消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炸药库等项目的免税优惠政策,但同时为尽量减轻对国家重大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的影响,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 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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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随后的这近二十年内,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根 据当时背景确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 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 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2006年对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显 示,这一比例均不到1%。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 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势 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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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 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 林木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 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 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止、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 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 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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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现行耕地占用税 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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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号)及《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颁 布后,省政府根据新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和授权,结合四川实际, 于2008年8月14日以川府发【2008】27号文,印发了新的《四川省 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征, 新的《实施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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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耕地占用税特点及 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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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 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有四: 一是征税对象的特定性;二是税额征收的一次性;三是税率确 定的地域性;四是税款使用的专项性。
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曾对保护耕地、促进 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有关数据显示Leabharlann Baidu1982年到1986 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各项非农 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87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67 万亩,这一数字仅相当于条例实施前的一半,1988年减少为244万亩, 1989年又减少到132万亩,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 和速度。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开征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 中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调节作用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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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旧条例本身的缺陷需要修订。 一是旧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偏窄,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的作用
未体现到位,所以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将征收范围扩大至整 个农用地。二是旧条例规定的税额偏低,1987年条例出台至今已 有20年了,随着物价的上涨,按旧的税额标准征收比例相对下降; 同时因地价涨的过快,耕地占用税占土地成本比重实质也有所下 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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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立法及新条例修订背景
1、稳定粮食生产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
推进得到迅猛发展,经济建设项目快速上马,城镇规模迅速 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特别是上世纪 八十年代中后期,各地大搞开发,蜂拥成立各种类型的经济 开发区,全国掀起“圈地”热潮,不少地方为加快招商引资 进程,出现“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非占耕”等违法占地 现象,导致耕地不断减少,直接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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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需要。 针对耕地现状,国家明确要求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制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 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 格控制减免税。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 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 求。基于此背景下,完成了耕地占用税条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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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 设的行为。要构成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占用了耕地;二是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建房包括建设 建筑物和构筑物。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这里所说的耕地 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 草田轮作地以及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者其 他树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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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制度,删除了原条 例关于耕地占用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第四,规范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职能,将耕地占用税的征 收机关调整为地方税务机关,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新条例有关规定,删 除原条例中与征管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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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年社会经济发展,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一直未变, 其调控效果也越来越小,人口增多与耕地减少问题日益突出。为 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减少耕地占用,进一步强 化土地税收政策调控,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以国务院令511号 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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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两方面要素
建设行为
被占耕地
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 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 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 纳耕地占用税;二是从事非 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
均应课税
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 如林地、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 和养殖水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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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粮食安全在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就成为关乎国计民 生的头等大事,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农用耕地,稳定粮食 生产,国家于1987年出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目的是利 用税收手段抑制耕地占用,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 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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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的需要。 人多地少,特别是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这是我国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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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 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 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实现经济发展与耕地资源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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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 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
三、税率和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是因为我国地区之间生产 力水平有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同、人均占有耕地相 差悬殊。
我省制定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了以 (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依据人均耕地面积多 少,实行以下四个档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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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 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 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本国情。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后,耕地得到了一定 程度的保护,各种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逐年减少, 违法占用耕地现象明显好转,但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 是城市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导致耕地总量越来越少的形 势相当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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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我国的耕地总量为 19.51亿亩,到2006年则下降到18.27亿亩,10年间我 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2006年全国人均耕地面 积已下降到1.39亩,这些减少的耕地大部分是优质粮 田。加上我国人口的逐步增加(目前近14亿,预计本 世纪中期达18亿),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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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旧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不适用外资企业,随着改革开 放的逐步深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税收优惠 政策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 民待遇是公平税负的必然要求。四是旧条例中有的规定与现行 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是和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相 关的法律法规不符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 收管理。
举例:E县一养殖企业占耕地5亩、林地2亩建养猪 场,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养殖企业建养猪场占用了两类地,一 是耕地,一是林地。根据政策规定,占耕地修建养猪场属于修建建 筑物或构筑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林地修建养猪场, 是属于占用其他农用地修建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行为,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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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耕地占用税(1)
目录
第一部分:耕地占用税概念、发展及立法背景 第二部分:耕地占用税特点及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解析 第四部分:现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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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耕地占用税概念 发展及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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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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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 人的确定分三种情况:一是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 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二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 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包括提出用地申请的 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47号) (专门答复我局)};三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 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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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A县2008年按批次申请用地1000亩,其中耕地 800亩,其他农用地200亩。因该批次用地尚未确定具 体用地人,因此,由县国土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办理了 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此时应如何认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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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可以看出,A县国土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 件时,尚未确定具体建设用地人,也就是说,此时的农用地转用 审批文件中是没有标明具体建设用地人的,因此,根据政策规定, 就应认定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即认定A县国土部门为耕地占用税 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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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 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 税。
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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