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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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关于下发《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处方

点评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持续改进医院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药管理,切实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医院《处方点评制度》,现在予以下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处方点评制度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为提高我院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我院处方点评制度。

一、组织管理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㈠成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组长:张征宇、储兴

副组长:华玉蓉、陆伟国、赵懿清

成员:谭雪芳、吕国忠、顾元龙、祝黎洁、金伟东、陈宝华、徐瑞生、吕国强、黄建萍、黄伟、吴小龙、潘宇红、周路遥

㈡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组长:赵懿清、周路遥

成员:高秋芳、孙传菊、吕卫群、李霞、贺春晖、

尤英芬

二、工作机制和主要职责

处方点评管理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

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建立专项处方点评制度。由处方点评专家组根据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专项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处方点评。

处方点评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须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对处方和医嘱通过信息技术进一步确认。

三、实施办法和持续改进措施

㈠处方和医嘱单抽取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务处和门诊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内、外、妇、儿及急诊科(重症医学科)每月各抽取处方数≥30张、出院病历医嘱单≥6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重点对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进行点评。每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实际处方、医嘱低于50份的,应全部点评。

㈡点评

⒈处方(医嘱)将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具体标准见附件1)。

⒉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见附件2)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按照《病房(区)用药医嘱单点评表》(见附件3)对病房(区)用药医嘱单实施综合点评。

⒊处方、医嘱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在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医嘱,应当及时报告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并每月形成点评结果报告。门诊处方点评结果报告报门诊部,病区医嘱点评结果报告报医务处。

⒋医务处、门诊部按各自职责对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对涉及到的个人及科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及惩罚。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四、考核与奖罚办法

⒈对处方点评结果将在医院办公平台上进行通报。

⒉对开具不合理处方(医嘱)的个人和科室将以《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卫医管发〔2010〕28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和医院《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细则》为依据进行相关考核。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

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4.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5.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结果根据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⒍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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