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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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二)
公告期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向当 事人下达催告书;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 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 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 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
以行政处罚为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 写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 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 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 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 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 行政处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 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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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 承担。”
(四)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国土资源监察 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ຫໍສະໝຸດ Baidu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对于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有行政强 制权的执法机关,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内不申请 复议也不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 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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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四)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行政复议60日, 行政诉讼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 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应当待相应的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完 结后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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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五)
注意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 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 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 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 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非居民生活采取上述方式也应当有相 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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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二)
立案 1、立案条件: 有明确的产权人、使用人、投资人或保管人的; 有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属于本行政机关执法范围; 有一定的违法后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强制拆
除的。 2、执法人员根据前期调查的内容,填写《立案审批
表》,按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规定,经有关负责人审 批后,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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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四)
处理的作出 1、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如同时 进行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如进行较大数额的罚款,依法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 程序暂行规定:公民1000、个体工商户200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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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三)
当事人在催告书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 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 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 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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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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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
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应当在查清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后进行,如果实 施者是公民,则应以该公民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实施者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但 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处理,不能直接以个体工商户 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曾迎春 孙爱萍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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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规划行政执法 二、土地行政执法 三、市容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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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行政执法
(一)城市规划执法的范围 (二)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三)违法建筑适用城乡规划法执法程序 (四)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 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 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 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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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 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 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 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 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 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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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合法的建设行为要经过三项主要审批:第一是用地、第二是规 划、第三是建设,这三项审批分别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 法以及建筑法。
但对于一个违法建筑来说,有可能同时违法三项法律规定,那 么,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理论上,依据程序在先的法律来进 行处理为宜。因为如果采用程序在后的法律处理,那么即使处 理完毕了,也不能改变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只有程序在先的法 律开始处理,才能保证整个建设行为不再存在违法事实。也就 是说,如果出现在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从合理性上讲, 应当交给土地执法部门处理。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土地管理 法、城乡规划法及建筑法均属于法律,相互之间独立,调整的 对象也不同。故不同的执法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相 应的违法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机关在法院,也就是说,土地执 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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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处理方式
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角度来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 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 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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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行政执法
土地行政执法立案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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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执法程序
1、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 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2、询问或检查,制作笔录。 3、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 查报告 4、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 应向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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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三)
立案后调查 1、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 2、制作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签名后交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载明,并由街 道或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证实。 3、下达《核查(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交规划审 批材料。 4、搜集证据。如现场照片,测绘报告等。 5、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行政机关到规划主管部门自行核查档案 资料,查明被核查对象是否确无相关规划手续或未按规划审批 内容进行建设,必要时可以委托测绘机构对违法建筑进行测绘。 6、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填写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上报审批。
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文书 六、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
理依据 七、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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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执法的范围
《城乡规划法》确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由规划主管部 门负责规划管理,这种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范围仅受城 市规划区域的限制。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是《土地 管理法》中的概念,对于规划执法来说,并不受土地 性质的限制。简单的说就是: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内,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均有权进行规划管理。 对于所谓的“涉农街道“,应当注意的是该涉农街道 在大连市总体规划中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 与乡村规划区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是有所不同的。 今天着重讲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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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处理方式
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 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 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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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一)
立案前调查 1、由执法人员根据巡查、举报、投诉等途径
了解违法建筑情况后,前往进行前期调查; 2、前期调查内容包括:现场勘验,询问当事
人,向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了解情况,自 行核查。目的:确定被查处对象身份;确定 被查处建筑物没有规划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3、执法人员可先做违法当事人工作,全劝其 立即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4、劝解无效的,立案处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 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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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
当事人未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 行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具 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拆 除违法建筑。被责成的行政机关以适 当方式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 除;
本条可以作为规划执法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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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的处理方式
从违反建筑法的角度来看。建筑法第六 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 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 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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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适用城乡规划法执法 的优点
由于使用土地管理法处理违法建设,需 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用建筑 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并不能拆除违法建 筑物。如以城乡规划法作为处理依据, 则行政机关可根据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 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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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执法处理结果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查 报告,经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依法分别作出如 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其工作单位或行
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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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五)
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二)
公告期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向当 事人下达催告书;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 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 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 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
以行政处罚为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 写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 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 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 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 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 行政处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 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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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 承担。”
(四)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国土资源监察 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ຫໍສະໝຸດ Baidu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对于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的内容没有行政强 制权的执法机关,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内不申请 复议也不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 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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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四)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行政复议60日, 行政诉讼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 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应当待相应的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完 结后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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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五)
注意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 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 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 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 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非居民生活采取上述方式也应当有相 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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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二)
立案 1、立案条件: 有明确的产权人、使用人、投资人或保管人的; 有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属于本行政机关执法范围; 有一定的违法后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强制拆
除的。 2、执法人员根据前期调查的内容,填写《立案审批
表》,按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规定,经有关负责人审 批后,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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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四)
处理的作出 1、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如同时 进行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如进行较大数额的罚款,依法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 程序暂行规定:公民1000、个体工商户200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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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三)
当事人在催告书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 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 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 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 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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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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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
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应当在查清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后进行,如果实 施者是公民,则应以该公民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实施者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但 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处理,不能直接以个体工商户 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曾迎春 孙爱萍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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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规划行政执法 二、土地行政执法 三、市容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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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行政执法
(一)城市规划执法的范围 (二)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三)违法建筑适用城乡规划法执法程序 (四)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 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 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 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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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 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 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 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 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 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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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合法的建设行为要经过三项主要审批:第一是用地、第二是规 划、第三是建设,这三项审批分别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 法以及建筑法。
但对于一个违法建筑来说,有可能同时违法三项法律规定,那 么,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呢?理论上,依据程序在先的法律来进 行处理为宜。因为如果采用程序在后的法律处理,那么即使处 理完毕了,也不能改变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只有程序在先的法 律开始处理,才能保证整个建设行为不再存在违法事实。也就 是说,如果出现在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从合理性上讲, 应当交给土地执法部门处理。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土地管理 法、城乡规划法及建筑法均属于法律,相互之间独立,调整的 对象也不同。故不同的执法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相 应的违法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机关在法院,也就是说,土地执 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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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处理方式
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角度来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 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 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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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行政执法
土地行政执法立案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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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执法程序
1、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 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2、询问或检查,制作笔录。 3、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 查报告 4、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 应向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 知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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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三)
立案后调查 1、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 2、制作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由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签名后交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载明,并由街 道或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证实。 3、下达《核查(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交规划审 批材料。 4、搜集证据。如现场照片,测绘报告等。 5、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行政机关到规划主管部门自行核查档案 资料,查明被核查对象是否确无相关规划手续或未按规划审批 内容进行建设,必要时可以委托测绘机构对违法建筑进行测绘。 6、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填写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上报审批。
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文书 六、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
理依据 七、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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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执法的范围
《城乡规划法》确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由规划主管部 门负责规划管理,这种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范围仅受城 市规划区域的限制。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是《土地 管理法》中的概念,对于规划执法来说,并不受土地 性质的限制。简单的说就是: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内, 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均有权进行规划管理。 对于所谓的“涉农街道“,应当注意的是该涉农街道 在大连市总体规划中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 与乡村规划区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是有所不同的。 今天着重讲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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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处理方式
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 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 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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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一)
立案前调查 1、由执法人员根据巡查、举报、投诉等途径
了解违法建筑情况后,前往进行前期调查; 2、前期调查内容包括:现场勘验,询问当事
人,向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了解情况,自 行核查。目的:确定被查处对象身份;确定 被查处建筑物没有规划手续,属于违章建筑。 3、执法人员可先做违法当事人工作,全劝其 立即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4、劝解无效的,立案处理。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 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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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
当事人未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 行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具 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拆 除违法建筑。被责成的行政机关以适 当方式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 除;
本条可以作为规划执法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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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的处理方式
从违反建筑法的角度来看。建筑法第六 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 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 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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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适用城乡规划法执法 的优点
由于使用土地管理法处理违法建设,需 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用建筑 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并不能拆除违法建 筑物。如以城乡规划法作为处理依据, 则行政机关可根据城乡规划法及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 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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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执法处理结果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查 报告,经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依法分别作出如 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其工作单位或行
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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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五)
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