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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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费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粤建计函[2011]598号),制定本计费规则。

第二条本计费规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而应获得费用(报酬)的计取。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综合考虑了完成咨询服务的基本工作和可选工作所需的费用,具体基本工作和可选工作的内容及其对应的收费明细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基本工作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必须完成的工作,其收费应严格按照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提倡建设工程开展可选工作咨询服务,可选工作收费由委托双方根据附件规定标准协商确定。提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附件列出了可能需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或参与的其他工作,但未列出具体收费标准,发生时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应在咨询委托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委托双方应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合同主体、服务客体、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支付进度、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咨询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服务收费按照本计费规则计算确定。

提倡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属于专业技术智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有序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服务项目、可选工作、服务水平和质量、企业信誉、人员队伍和技术能力等方面开展竞争。

第七条咨询服务收费实行“优质服务,优质收费”制度。委托双方可以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质量评价及奖罚办法,咨询服务质量奖罚幅度不应超过咨询服务费用的10%。服务质量评价因素应依据咨询服务的内容确定,一般应包括:

(一)计价依据的适用性;

(二)工程计量的差错率;

(三)工程计价的准确性;

(四)服务进度的及时性;

(五)服务方法的有效性;

(六)预期目标的完成性。

具体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另行制订。

第八条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增加工作、修改设计、工期延误等客观或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应追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追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或本计费规则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应低于基本收费标准承接业务,不应参与低于基本收费标准的咨询招标投标,也不得高于最高标准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条省工程造价协会受理不合理收费、恶性竞争、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发现确有低于基本收费标准或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经营的,列入企业不诚信经营记录,并:

(一)取消本年度内参与优秀成果评选、优秀企业评选活动的资格;

(二)取消本年度内技术交流、造价员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的会员优惠;

(三)暂停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各种推广、推荐服务;

(四)暂停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五)暂停诚信评价服务;

(六)作为诚信计分排名的依据,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本计费规则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费规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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