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论第五章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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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重义

在前面两章,我们讨论了"诚信"和"忠恕"这两项最基本的实质性义务,在接下来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我们想转而讨论义务的较具形式性和一般的方面,而且仍然是从内在的角度进行探讨,这样,第五章"重义"就是讨论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对一般义务的敬重心和责任感;第六章"明理"就是讨论个人对普遍伦理的认识和体察。

把"义"、"理"联系起来并非我们的发明。 "义"可训为"理","义理"一词也早就见之于先秦典籍,①后儒也经常讲到"义理",但是,把文化学术(主要是儒学)明确三分为义理、考据、词章则始于清儒戴震,并为章学诚、姚鼐等沿用,从上述的三分法,我们可以明白两点∶一是"义理"囊括之广,除去文学和纯粹训诂、名物、史实的考证,一切理论的领域都可以说被其包括在内;二是清儒在这种三分法中强调"义理",而不是说"性理",不是说"心性之学",这巳反映出一种不满于"理"的过分内在化倾向。虽然清儒"实事求是"的最大成绩还是在考据方面,但"义理"却是我们很可借鉴的一个概念。

从伦理学角度看,"义"可理解为"义务","理"当然就是"伦理"了。这是分别说,如合起来说,以"义"为形容词,"义理"也可以说就是"义务之理",这就比"伦理"的含义要狭窄一些。我们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那种"理",我们在此所理解的都不是一己主观之良知一时所顿悟,所明白透亮之"理",而是指人的理性一般都能认识的客观普遍之"理",也就是原则、常理,是"天生民,有物有则"之"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之"彝",它们是不以一己意识为转移的法则和常道。

义务也可以说就是这种道德法则和常理,但作为义务,它是以命令的形式表述的。说"理"一般是用系表结构表示,比如说"诚实是一种美德",但当换一个方式,用动宾结构说"人应当诚实"或"你勿说谎"时,这种说法就是指义务了。而由于伦理学主要是一门规范科学,是总归要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的,它的道理大都可以表述为义务的命令。

这样看,"义""理"就在很大程度上是颇为相通和重合的了,尤其从一个道德践履者的角度来看更是如此。它们当然还是有区别,单纯说"理"离行为较远* 采取的是一种较为超脱的观点,就其内容来说,对历史上道德现象的归纳性描述,对道德语言和逻辑的分析,甚至对道德行为规范的最终根据的探讨,都可以说是伦理学之"理",但却不是"义",一说到"义"时,就离行为很近了,就已经使我们感到一种迫切性和强制性了,我们对它有一种直接的情感和意志的反应,所以,我们分别两章来谈"义"、"理",在"重义"一章中着重谈心灵对义务的一种情感和意志作用,而在"明理"一章中则着重谈心灵对义务的理性认识。

一、"义"字的诠释

翻检一下古代以语义分类的辞典以及《经籍纂诂》,对"义"的解释有很多条,义和许多辞相通,有"宜""理""利""善""平""路""制""断""节""正""纪""让""容""殉""我""恶恶""禁非""诛暴"等等,并与"仪"通假。这大概是中国古代辞典的一个特色∶即注意词义的关连和相通,对于稍具抽象意义的辞,常以许多字解释一个字,又以一个字解释许多字,这反映了古人重视疏通会悟的思维特点和学术风气,这是一个历史事实,我们今天的人却似乎不必对此津津乐道,而是要努力从分别词义着手,寻找比较固定和明确的释义。

这样,我们就不妨来分析《释名》所给出的一种解释∶

"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

这是对"义"的一种最主要、最通行的解释,据经师们的意见,"义"的本字就是"宜"。又据容庚教授的考证,"宜"在甲骨文中似与"俎"为同一字,"俎"为一种杀礼,用为动词,是"杀"的意思,庞朴先生对此有充分的阐发。②但我们现在不打算深究"义"的原始义,而是想肯定这一点∶即"宜"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被定为是对"义"字的解释,而且这一"宜"字此时的意思也已经和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合宜"、"适当"的意思相差不远,不再表示"杀"意。

"合宜""适当"可以指一切事,但我们从先秦诸子对"义"的用法可以得知∶他们所说的"义"主要是指道德上的"合宜""适当"。为限制和明确词义起见,我们可以用"适当"一词指一切事情的合宜,如风调雨顺是"雨量适当",而用"正当"一词专指道德上的"合宜",如《中庸》∶"义者,宜也,尊贤为大"。这里的尊贤之义就是道德上的"正当"。"适当"是一个比"正当"外延更广,包含了非道德内容的范畴,而"正当"则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范畴。

依此类推,我们可以区别出下面的两组概念∶

非道德范畴

道德范畴

一、适当 ------ 正当

义务论范畴

二、应该 ------ 应当

三、好(利)----- 善

价值论范畴

从纵列来看,其中左面一组∶"适当""应该""好"都可以看作是包含了道德内容和非道德内容的一般范畴,而且,在和右面一组概念对称时,还可以专指非道德内容,如"雨量适当","你应该先开灯再进屋"和"这汽车很好",右面一组则是纯粹道德范畴,如"说谎是不正当的

""你应当说实话"和"他的心很善"。

而从横行来看,第三组"好"与"善"都是价值范畴,第二组"应该"与"应当"是行为规范的范畴,其中"应当"是道德义务范畴,"应该"是非道德义务范畴,第一组"适当"和"正当"也是针对行为说的,与第二组相比只不过还是以命令形式(动宾结构)说的,而是以说理的形式(系表结构)说的,但两者的意思实际是一致的,这我们从上面"说谎是不正当的"与"你应当说实话"两句话说的实际是同一个意思可以得知,所以,"正当"也可以说与"应当"一样是属于义务论的范畴而明显地区别于"好""善"等价值论的范畴。

传统有关 "义"的争论是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义利之辩",也就是"义"(正当、应当)与"利"(好)的关系,两者孰更优先,孰更重要?而坚持义优先于利的义务论或道义论观点(deontological theory)历史上一直是占优势的,另一个问题我们姑且名之为"义理之辩",即义务是不是也是义理,或者更确切地说,义理是不是客观之理?义内还是内外?这个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但至少在宋明这段时期,看来是义内或融合内外的观点占了优势。第一个问题涉及到义务论与价值论的关系,第二个问题则可以说是发生在义务论内部,我们在本节主要讨论第二个问题。

这样,我们再回到前面"义"的解释,我们就可以说,"义"就是"宜",而"宜"也就是"当"。之所以用"当"字,是因为可以通过"正当"与"应当"两词,更好地把"义"即是相对静止的"义理",又是相对活跃的"义务"两方面的意思都包括进来。我们可以总结我们的思路如下∶

正当——义理

义——宜——当义

应当——义务

实际上,"宜"和"当"两单字本身就己同时包含"道理"和"命令"两方面的意思了,古人习惯用单音词,当他们在论及道德问题时,把"宜""当"作为一个名词使用时,如说"不亦宜乎","当而己矣",说的是"义理",是"正当";而在把它们作为一个动词使用时,如说"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③"汝当行善"时,说的则是"义务",是"应当"。由此一字两用,我们也可看出"正当"与"应当","义理"与"义务"的相通。

照我们的理解,义理与义务的差别既然主要是表述方式上的,而我们又旨在阐述一种强调行动和践履的伦理学,所以,适应今人一般都使用双音词的习惯,我们不妨就以"义务"一词来讨论其客观性,不过我们得始终记住这义务也是义理。

二、义务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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