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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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3)合伙企业的决议:
– 普通事项: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的表决办法。
– 法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成立条件 :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按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申请 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登记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 是否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外部转让: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取得合伙人身份。 – 出质: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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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1)事务执行:
共同执行 分别执行 委托执行
权范围。 •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
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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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
(2)监督: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 执行合伙人有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财务状况的 义务。
–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 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
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2、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 注意问题:合伙企业不同于个人合伙。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投资人对企业之事务有绝对控制与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业主个人所有;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 5、业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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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
确定清算人→通知债权人、公告→申报、登记确认债权→ 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编制清算报告→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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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四、有限合伙企业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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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人的义务
– 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 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三章 个人独 资企业与合伙 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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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资格限制:
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不属于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 3、对于法律限制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员要符合 法律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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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登记的文件之日起15 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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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协议: • 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后生效。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对该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4、合伙人出资: •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
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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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 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 合伙企业财产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 –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依《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的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营利性组织。 (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3)各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4)合伙企业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
申请书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投资人身份证明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场地使用证明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Baidu Nhomakorabea
委托或者代理证明 经营范围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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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 • 投资人应当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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