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款组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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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简介

侗族‚款‛组织源远流长,最早见于宋代文献,‚其实际意义包括村寨内部自制订立的‘款约’,村寨之间联合订立‘款约’,宣讲款词和执行‘款规款约’‛。[1]南部侗族传统社会的‚合款‛组织由小款,大款和联合大款三个层次组成,小款是最小的‚款‛单位,一般有几个地域较大的自然村寨或者一个主寨联合附近的几个小寨子组成,是实施民间自治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实体。这一层次的‚合款‛组织在本区域内订立民间自治的规约,解决族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社会矛盾,处理村寨内部无力解决的社会治安案件。大款则是由若干的小款联合结盟而成的,多为特定历史背景下根据侗族社会需要临时组合。联合大款和大款一样,也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临时组合而成,是又若干的大款联合而成,一般多是在民族利益和生存受到威胁或者遭遇生存危机的时候,但当这种危机或威胁不存在是,联合大款因在不具有实际意义,就自动解除了。‚小款‛和‚大款‛都有其‚款首‛,‚基层小‘款首’是从寨老,乡老中推选出来的,而众多的小‘款首’经过选拔而产生大‘款首’。大‘款首’是行政首老,是众多‘款民’中的佼佼者。由于‘款’的领导者是从德高望重,忠厚正直,秉公执法的‘款民’中经过多层次的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享有很高的威望。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再加上‘款首’很少脱产,作为‘款民’中的一分子,他从事领导活动

完全是尽义务的,没有报酬,因此,他了解‘款民’的疾苦,最能代表‘款民’的利益。‛[2]此外,‚款首‛的要求也是很严格的,他不仅要熟悉侗族的风俗习惯,还要对军事、外交、组织等都懂得,并且要有一定的领导才能。‚作为‘款约’的执行者,‘款首’充分利用‘款约’所指定的条文作为统治的工具,透过人为制造的神秘感,‘款约’的无比威严的效力以及自身的号召力去行使指挥的权利。在战时能够使‘款丁’放下锄头拿大刀,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以‚款‛为核心的部落联盟社会

侗语的‚款‛和汉语的‚款‛,其含义基本相同,都有‚互相盟誓,真诚结交‛之意。宋人周去非在其所著《岭外代答》中说:‚款者誓也,今人谓中心之事为款,狱事以情实为款。蛮夷效顺,以其中心情实,发其誓词,故曰款也。‛‚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通过互相盟誓而真诚结交,是侗族社会所特有的。

侗族的款社会,经历过漫长的历史阶段,大约从原始氏族社会后期的部落联盟开始,一直到封建社会末期才真正结束其带有浓厚传奇色彩的坎坷历程。款,最初可能是从父系氏族社会的互相联姻的胞族联盟中产生。(参见邓敏文、吴浩合著的《没有国王的王国》第六章)也就是说,侗族的款组织,

最早源于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的婚姻制度。那时候,从每个氏族来说,一般实行族外婚,但从每个部落而言,又都实行族内婚。互相联姻的各个氏族,通过‚互相盟誓‛的形式而长久地结成一个相当大的血缘集团,这就是部落。而部落与部落之间,也通过相同的方式达到‚真诚结交‛的目的,这就是款组织。

上述推论,可以从当代侗族社会仍然盛行的‚为也‛(有的地方称为‚为丁‛或‚也嫣‛)活动中找到依据:‚为也‛如今仍是寨与寨或氏族与氏族之间的主要结交方式,而且事先要通过订立盟约确定下来;‚为也‛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宣传款组织的规约及有关的历史事件和人物;‚为也‛具有群体性的公开谈恋爱方式;‚为也‛时也常常进行比武活动或切磋武艺。整个‚为也‛活动,不仅具有联姻方面的内容,而且具有政治、军事联盟的影子。也就是说,款的原始形态,是村寨与村寨或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婚姻联结,后来逐步发展成村寨与村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政治和军事联盟。于是侗族社会便开始进入到以款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结构。

在侗族历史上,当佬、绞、坦三个部落连成一体之时,便是侗民族的诞生之日。侗族的联款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的政治组织形式,在唐末五代时已趋于稳固和完善。但其形成和发

展,则可追溯到更遥远的年代。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材料,在唐代以前的汉文古籍中,尚未发现有关侗族社会款组织的直接记载。但是,从一些间接材料中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带有民间军事联盟性质的组织,于秦汉时期已经存在于今日湘、黔、桂边界侗族地区。《淮南子〃人间训》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为了得到南越地产的犀角、象齿、翡翠、珠玑,‚乃使尉屠睢发卒五十万,为五军:一军塞镡城之岭,一军守九疑之塞,一军处番禺之郡,一军守南野之界,一军结余干之水;三年不解甲弛弩。使监禄无以转响,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以与越人战,杀西呕君译吁宋。而越人皆入薄丛中,与禽兽处,莫肯为秦虏,相置桀骏以为将,而夜攻秦人,大破之,杀尉屠睢,伏尸流血数十万。乃发谪戍以备之‛。

侗款‚款‛是侗族对历史上其民族中一种民主自治组织的称呼,侗族的‚款‛组织起源于何时已难以稽考,但在宋代的文献中已有记载。侗族的‚款‛组织,不像家族是以家庭、小房族、大房族为基本单位构成的,而是以村寨为单位构成的社会组织,是一种村寨与村寨之间通过杀牛祭祀、竖碑立约而建立起来的联盟或结盟组织。对内,通过共同的立法实行民主自治;对外,共同抵抗入侵之敌。有小‚款‛、中‚款‛

和大‚款‛以及联合大款四个层次组成。小‚款‛由邻近的几个自然村寨组成,凡牵连到寨与寨之间的民事纠纷或重大案件,一般由小‚款‛出面解决。中‚款‛由数个小‚款‛组成,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款坪。其规模有3000~5000户人家,一般以水域或河段划分地域范围。大‚款‛由邻近的若干个中‚款‛联成,还可以联成扩大‚款‛。大‚款‛或扩大‚款‛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根据需要临时组合,没有固定的地域范围和活动场所。历史上侗族曾经有过数百个村寨联合组成的大款。款盟没有专职的款首,各村寨的寨老即为款盟的自然领袖。一般是在民族利益受到严重侵犯,或者需要改革全民族重要传统习俗的情况下才联合开展活动。

侗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侗族社会特有的产物。大约在原始氏族社会晚期,社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生产资料的争取和占有也进一步扩大,社会上纷争事件日益增多,人们群体(氏族)之间的矛盾也日益频繁。这时,侗族社会内部产生了一种带有军事联盟性质的、以地域为纽带的民间社会组织形式。这些民间组织邀集各村寨头人族众‚彼此想结,歃血誓约‛,‚缓急为援,名曰门款‛,以处理氏族和村寨内外的重大事务,侗语称为‚款‛(Kuant)、‚合款‛(abs Kuant)或‚团款‛(Donc Kuant)。‚侗款‛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指侗族社会特有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形式。款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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