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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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我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过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治区城镇户籍,且2010年12月31日仍为自治区城镇居民;

(二)1995年底以前,经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或在上述单位工作满3年;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本意见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二、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

(一)缴费年限

1、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底以前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费用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未达到60周岁、女年龄未达

到55周岁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意见规定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补缴费用标准

以缴费年度各盟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各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男年龄超过6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从补缴费用起始年度起算,年龄每超1岁,减少一个实际缴费年度的统筹基金缴费部分,但仍需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待遇计发和调整

(一)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参保、补缴费用后,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1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253号)规定计发。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用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以2010年各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年龄在70岁以上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56个月计算。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2012年起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五七工”纳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保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要认

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原始材料,并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应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清晰记录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为参保人员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提供服务。

(三)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稳定。要成立审核领导小组,依据政策规定和档案记载及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申报、审核、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作。对于在此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此项工作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基本结束。

(五)本意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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