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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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新加坡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HINA-SINGAPORE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中国—新加坡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关税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中国—新加坡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新加坡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S”,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S08470ZC20390038。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 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根据需要可简单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新加坡港口。

第四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五栏:

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P”。

(二)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RVC”。

(三)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内的产品,填写“PSR”。

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附件)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填写货物的FOB价值。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十天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ISSUED RETROACTIVELY”印章。证书补发有效期为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签证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新加坡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出口人声明

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或该方币值等额,或者缔约一方规定的更高货值,则无需办理产地证,只需在随附的发票上向进口国海关简要声明即可。

十一、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附件:(中国—新加坡)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

(仅列H.S.编码,不含加工标准)

一、唯一标准

下列产品的原产地只能依据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确定。(PSR)

二、选择性标准

以下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使用特定原产地标标准或区域性价值成分标准。

(RVC或PSR)

(一)税则归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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