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契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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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善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合同
合同书编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善(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目录
§1 前言 (2)
§2 声明与承诺 (3)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3)
§4 基金份额的分级 (4)
§5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4)
§6 基金的备案 (7)
§7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和退出 (7)
§8 基金的托管 (8)
§9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10 基金的投资 (12)
§11 基金的财产 (14)
§12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15)
§13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6)
§14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17)
§15 信息披露 (18)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20)
§17 清算程序 (20)
§18 违约责任 (20)
§19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0)
§20 保密条款 (21)
§21 释义及其他 (21)
《东方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分级)
合同书编号:
§1 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同时,规范本次基金的各项运作活动。
§1.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订立。
§1.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 特别说明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合同是规定参与本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将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任何风险。
本私募投资基金的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2 声明与承诺
§2.1 基金投资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投资人声明认购本基金的资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其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对该资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及本合同的全部附件,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及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承诺,基金管理人未对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2.2 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将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状况,同时也不保证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3.1 基金名称
东方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3.2 基金类别
股权投资基金。
§3.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自成立后至终止始终封闭。除导致本基金终止的情况发生外,不接受份额持有人的退出。
§3.4 基金的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增资、股权受让、认购可转债以及专项融资、夹层融资、过桥贷款等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方式,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3.5 基金的存续期限
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本基金的情况发生外,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5年。
§3.6 基金的最低及最高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0万元。本基金的最高募集份额总额为20,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
§3.7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00元。
§4 基金份额的分级
§4.1 概要
本基金根据合同终止后基金财产的收益分配原则不同,将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为优先级与进取级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进取级份额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本基金在初始销售时,两类份额将按一定比例分别募集。
§4.2 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募集比例
本基金募集时,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募集比例应为5:1。原则上,本基金成立时,两类份额的配比误差率不超过5% 。
§5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5.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5.1.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间为天,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
§5.1.2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自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