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金相关条款给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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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
2、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3.太平盛世·状元红保险(分红型)条款
4、学有所成两全保险条款学有所成
5、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条款
6、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7、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8、小福星终身保险条款
9、小福星(98)终身保险条款
10、小福星(97)终身保险条款
11、太平盛世·长寿养老年金保险(A)条款
12、太平盛世·长健医疗保险(B)条款
13、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14、太平盛世·附加婚嫁金两全保险条款
15、少儿乐两全保险条款
16、老来福终身寿险条款
17、红葵花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18、步步高增额终身寿险条款
19、太平盛世综合系列之长发储金保险
20、老来福(97)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A)条款(1999)
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B)条款(1999)
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太平盛世·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9月核准备案) 给付责任
一、教育金给付:教育金给付方式有2种,供被保险人在领取前选择。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留学备用金,每份金额为人民币19408元(男)、人民币19135元(女),本合同终止。

二、创业金给付:创业金给付方式有2种,供被保险人在领取前选择。

1、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创业金,每份金额为人民币8840元(男)、人民币8560元(女),本合同终止。

两全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核准备案) 给付责任
一、教育金给付:
A款设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B款设两种给付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按年分别给付大学教育金,给付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小康之家·年金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9月核准备案) 给付责任
一、年金给付:
本保险年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40、50、55、60、65和7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增额给付和按月增额给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65周岁的,还可选择趸缴即领年金的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领取日的1年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向保险人申请变更,保险人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

投保人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投保人再次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的,保险人有权不予受理。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于每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首年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6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个5年的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按月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按月给付年金。

首月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6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个5年的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2期年金一并领取。

二、百岁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下同),一次性领取百岁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核准备案) 给付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祝贺金。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核准备案)
给付责任
一、年金给付: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或6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平准给付、按月平准给付、按年增额给付、按月增额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投保人依本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至60周岁的,还可选择趸缴即领年金的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

投保人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对应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

趸缴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

(二)按月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对应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

趸缴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三)按年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年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自年
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年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趸缴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

(四)按月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月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月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月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趸缴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五)一次性给付(选择趸缴缴费方式的不得选择此种给付方式):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小福星终身保险条款
给付责任
一、高等教育金给付
交费满十足年以上(含满十足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凡考取境内高等院校,保险人每学年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给付高等教育金;交费满四足年以上(含满四足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凡考取境内高等院校,保险人每学年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高等教育金。

高等教育金给付期累计为四学年。

交费期不满四足年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负高等教育金给付责任。

二、就业金给付
交费满十足年以上(含满十足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凡未报考或未考取境内高等院校,保险人每半年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点六五给付就
业辅导金;交费满四足年以上(含满四足年)的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凡未报考或未能考取境内高等院校,保险人每半年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点一给付就业辅导金。

就业辅导金给付期累计为四年。

被保险人领取就业辅导金后,本保险单高等教育金给付期限相应扣减,即就业辅导金和高等教育金给付期合计为四年。

交费期不满四足年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负就业辅导金给付责任。

三、婚嫁准备金给付
被保险人男性生存至二十二周岁、女性生存至二十周岁,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婚嫁准备金。

小福星(98)终身保险条款
给付责任
一、就业辅导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未
报考或未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每年按下列标准享受就业辅导金:
1、6周岁以前投保的,每年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就业辅导金;
2、7周岁至12周岁投保的,每年按保险金额的7%给付就业辅导金。

就业辅导金给付累计以2年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高等教育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含专升本),在校就读期间,每学年按下列标准享受高等教育金:
1、6周岁以前投保的,每年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高等教育金;
2、7周岁至12周岁投保的,每年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等教育金。

高等教育金给付累计以4年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领取就业辅导金后考入高等院校,则高等教育金自下一个合
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起给付。

高等教育金及就业辅导金给付累计以4年为
限。

三、婚嫁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男性25周岁、女性22周岁合同生
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继续有
效。

小福星(97)终身保险条款
给付责任
一、高等教育金给付
凡被保险人考取境内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含专升本),缴费满10年以
上(含10年)者,在校就读期间,保险人每学年按保险金额的15%给
付高等教育金;缴费满4年以上(含4年)的被保险人,在校就读期间,保险人每常年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等教育金。

高等教育金给付累计
以4年为限。

缴费期不满4年的,保险人不负高等教育金给付责任。


等教育金给付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就业辅导金给付
被保险人未报考或未考取境内高等院校,缴费满10年以上者(含10年),在其从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中学、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
科学校)毕业至第一次就业前,保险人每半年(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
按保险金额的5%给付就业辅导金;缴费满4年以上者(含4年)按保
险金额的3.5%给付就业辅导金;就业辅导金给付期累计以两年为限。


保险人领取就业辅导金后,本保险单高等教育金给付期限相应扣减,即
就业辅导金和高等教育金给付期限累计以4年为限,缴费期不满4年的
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负就业辅导金给付责任。

就业辅导金给付后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三、婚嫁金给付
被保险人男性生存至22周岁的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女性生存至20周岁的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太平盛世·年金保险(A)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核准备案) 给付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
本保险养老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和6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60周岁的,还可选择趸缴即领养老金的方式。

养老金给付方式有按年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供投保人投保时选定。

(一)按年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每年给付养老金。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满10年,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趸缴即领的首次养老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一次性给付(选择趸缴缴费方式的不得选择此种给付方式):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太平盛世·医疗保险(B)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180天内,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进行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或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太平盛世·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1月核准)
给付责任
一、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效20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给付生日祝贺金,首次为保险金额的2%,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的基础上增加保险金额的3%。

被保险人生存至60、70、8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分别按保险金额的20%、50%、80%给付祝寿金。

太平盛世·金两全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核准备案) 生存金给付责任
一、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婚嫁金,本合同终止;。

两全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8月核准)
给付责任
一、教育金给付:有以下三款供投保时选定,款式选定后不再更改。

A款: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初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
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B款:有两种领取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C款:有两种领取方式供选择。

1、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按年分别领取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领取最后一次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2、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时,可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终身寿险条款
(1999年6月)
给付责任
一、养老金给付:本保险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养老金领取方式有三款供选择:
A款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B款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金额为人民币24800元(男)、人民币28450元(女),本合同终止;
C款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6.1%(男)、14.8%(女)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养老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选定,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前可变更一次,此后不再办理变更。

男60周岁、女55周岁投保的,首次养老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核准备案) 给付责任
一、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大学教育金,本合同终止。

增额终身寿险条款
(1999年6月)
保险责任
生存祝寿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9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按全部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给付生存祝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责任
甲款:1、保单生效每满三年,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则给付一次储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则按规定给付死亡金人民币1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乙款:1、保单生效每满五年,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则给付一次储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则按规定给付死亡退保金人民币1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男性生存至六十周岁,女性生存至五十五周岁起,在满足条款绝对缴费期的规定后,保险人每年于保险单生效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百分之十二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生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个人养老保险
福禄寿还本返利终身寿险A款-B款
“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
福禄寿养老保险(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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