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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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于贸易结算货 款方面
适用国际惯 例不同
适用ISP98,也可 适用UCP600
同属信用证范畴,都遵循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都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 规定全套各种单据 文件;同属银行信用,银行 和装运期、交单期, 只处理单据;均可凭单付款,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 效期 任;备用信用证采用与跟单 主要是商业发票、 信用证相同的做法,如指定 运输单据,种类比 人、通知、接受指示、执行 较复杂 转让、保兑、付款、议付、 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 票等 适用UCP600的全部 内容
(四)通知行 指向受益人通知备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 通知信用证时,应已按照标准信用证惯例检查 并确认了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应正确反映 其所收到的内容。 (五)保兑行 指经开证行指定在开证行的承诺上加上其自身 对备用信用证的承付保证的银行。保兑行负有 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备用证获得 双重担保。
• 备用信用证的适用条款:1998年10月出版 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ISP98),即国际商会 第590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590),该规则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 施。一份备用信用证可同时依据ISP98和 UCP600开立,但ISP98优先于UCP600, 只有在ISP98未涉及或另有规定的情况下, 才可依据UCP600原则解释处理有关条款。
(四)违约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
ISP98第4.17款规定: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关于违约 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或证明,但没有具体规定声明内容, 则只要声明保函以下内容即为相符:
要求付款的申述 出具日期 受益人签字
(五)可转让的单据
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可流通的金融单据,如本票、汇票、 投资证券等,它们是付款给来人或付款给一个特定人的指 定人,采用背书和交付可以流通转让。
(六)法律或司法文件 (七)其他单据
二、备用信用证的时限
ISP第9.01款规定:备用信用证必须包含到期日; 在有合理的提前通知或付款的前提下,允许开证 人终止备用信用证。 当备用信用证不可撤销且非自动生效时,开证人 关于终止备用信用证的通知必须提前发出,且必 须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终止。
三、备用信用证的自动修改条款
第六章 备用信用证
• 第一节 备用信用证的起源 •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与特征 •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及业务 流程 • 第四节 备用信用证的业务种类 • 第五节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银行 保函的关系 • 第六节 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 产生:19世纪的美国,当时世界各国银行 一般都可开立保函,但美国的法律禁止其 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了与国外商业 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提供担保的目的, 美国在二战后广泛开立了具有保函性质的 支付承诺——备用信用证。 • 发展:种类逐渐增加,从违约付款型转向 直接付款型,从而使备用信用证成为一种 全面的金融工具。
相同处
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
付款依据不同
单据的要求不 同
受益人仅需提交 书面索偿及证明 申请人违约的声 明
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 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文件, 都是以银行信用来弥补商业信 用的不足;在两者下,银行处 理的都只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银行都是在申请人没有履约的 情况下才对受益人作出赔付; 所涉及的当事人基本相同,即 主要当事人都包括申请人,担 保人和受益人。
(三)单据性(Documentary) 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取 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备用信用证 的要求。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及声明申 请人违约的证明文件等非货运单据。 (四)强制性(Enforceable) 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对开证人具有强制 性的约束力。
一、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 指申请开立或代理他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一 方当事人。具体说,既包括以自身名义为自 己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人,也包括代替他 人以自身名义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人。
通知行
二、备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在申请人未履约的情形下:
开证申请人/ 交易合同的 债务人
未 履 行 交 易 合 同
1申请
6索偿垫付款
开证人/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 机构
5审核确认后付款 约证明及索赔文 件
5审核确认后付款 4提交申请人违约证明 及索赔文件
受益人/交易 合同的债权 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通知行
3通知备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第515号出版物《国际商会跟单信 用证操作指南》,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它代表了 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一下责任: (1)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 (2)对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债务进行支付; (3)对开征申请人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进行支 付。
(7)备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偿付责任的金额 (包括大、小写且金额一致); (8)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如投标备用信用证或预 付款备用信用证; (9)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包括其生效期和失效 期; (10)开证行的责任及申请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 务; (11)备用信用证的索赔文件,以及受益人根据备 用信用证的条款向开证行提出索赔应随附的文件; (12)备用信用证的仲裁条款和适用法律。
一、备用信用证的单据
(一)暗示的索偿单据 根据ISP98第4.08款的规定:即使备用信用 证为明确要求任何单据,仍应视为在索偿时 必须提交单据化的索偿书。
(二)声明书的格式
根据ISP98第4.12款的规定:声明书(包括其他单据中的证 明)是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核心单据,受益人在提出索偿时需 要提交相应内容的声明书,规定如下:
4提交申请人违
2 开 出 备 用 证
三、备用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备用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2)备用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4)备用信用证通知行(转开行,如有)的名称和 详细地址; (5)备用信用证的编号和开立日期; (6)备用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交易合同/标书的号码、 日期和开立事由等;
(1)受益人在提交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声明书时,无须同时附加任何格式或样 式。 (2)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声明书由某人出具,但未具体规定声明书的形式或内 容,则当其注明已声明、担保、证实、宣誓、确认、证明或诸如此类的内容时, 即为相符。 (3)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声明书由另一人证明,但未具体规定声明书的形式或 内容,则当其看起来已包含受益人之外的另一人的签字,且同时注明该签字人为 证明人时即为相符。如:“Zhang Qin , acting as witness”。 (4)如果备用信用证要求声明书须经受益人之外的政府、司法机关、团体或其 他机构的代表会签、认签、签证或有诸如此类要求,但未体规定声明书的形式或 内容,则当其包含受益人之外的另一人的签字,且同时注明签字人的代表身份即 其所代表的组织的名称即为相符。如:“Zhang Qin ,for and on behalf of CCPIT”。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
融资备用信用证 商业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关系
不同处
备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相同处
备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适用范围不 同
规定的内容 不同 单据的要求 不同
多用于贸易或非 贸易上的担保或 融资方面
规定索款要求、 违约声明及效期 主要单据是索款 要求、违约或其 他提款事由的声 明,种类比较简 单
• 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 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 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 得开证行的偿付。
二、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一)不可撤销性(Irrevocable) 除非有关当事人答应或合同内另有规定,否 则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便不可撤销或修改。 (二)独立性(Independent) 一经开立即作为一种自足文件而独立存在, 不受其赖以开立的申请人与受益人的交易合 同束缚,又独立于申请人与开证人间的开证 契约关系。
当备用信用证为明确表示其金额可自动增加或减 少、效期可自动延长的“自动修改”备用信用证 时,该证的修改可在其满足上述条件时自动生效 并对各当事人自动产生约束力,无需在其之外另 外出具通知或表示同意。
(六)转开行 指接受反担保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备用 信用证的银行。转开信用证通常是根据受益 人国家或政府的规定及受益人的要求进行, 其目的是使海外担保变成国内担保,一旦发 生争议和纠纷,不仅索赔迅速,而且可以利 用本国的法律进行仲裁。
二、备用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在申请人履约的情形下:
开证申请人/ 交易合同的 债务人 履约, 备用 证备 而不 用 受益人/交易 合同的债权 人 3通知备用证 1申请 开证人/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 机构 2 开 出 备 用 证
二、备用信用证于银行保函的关系
不同处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付 款依据是受益人 在信用证有效期 内按信用证规定 提供的声明书或 单据,与申请人 和受益人间的合 同无关。 主要单据是索款 要求、违约或其 他提款事由的声 明,种类比较简 单 银行保函 保函的付款依据 是有关合同或某 项承诺未被履行, 因此担保行可能 被牵扯进商业合 同中去。
一、几种常见备用信用证
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若投标人 未能履行合同,开证行需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 人履行赔款义务。
投标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履约备用信用证
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 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 务。如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担保。 广泛用于国际信贷融资安排。境外投资企业可根据所有 权安排及其项目运营需要,通过融资备用信用证获得东 道国的信贷资金支持。 用于保证开证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
(二)开证行 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承担向受 益人兑付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义 务。 (三)受益人 指在备用信用证项下有权支款的指明当事人。 包括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受让受益人”
注:在实务中交单人通常是受益人,包括一是为自己向 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的受益人;二是代 表受益人提交单据要求付款的机构。
(三)索偿书
索偿书是基于备用信用证条款,要求偿付备用信用证的“要 求”或构成这一“要求”的单据。
ISP98第4.16款规定: (1)付款声明书无须独立于受益人声明(Beneficiary’s Statement)或其他备 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2)如果提交单独的索偿书,它必须包括:要求付款的索偿语句、索偿书出具 日期、索偿金额及受益人签字等项内容。 (3)索偿书可以是汇票或其他指示、命令或付款要求的形式。 若备用信用证既要求提交索偿书,又要求提交汇票时,ISP98明确规定:若备用 证明确要求索偿书必须单独出具,则索偿书和其他单据或汇票不能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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