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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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行政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3、行政法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行政法学: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A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B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C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法法源:界定为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亦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
3、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2、行政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
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3、行政公平原则: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
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予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
4、行政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
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其一、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二、具体指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特点: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物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其他行政主体: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
权力组织。
行政委托: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受委托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分类1:综合管理类: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2、专业技术类3、行政执法类
公职关系:指因公务员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送的法律关系。途径:考任、选任、聘任、调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的监督。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分类:根据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行政事实行为包括行政调查、行政指导等。
行政行为模式:在理论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都已经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
征的行为体系。
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分类: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法制统一、可操作性
行政立法的程序:1、提议和起草2、审查和审议3、发布4、修改和废止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1、裁决2、改变或撤销3、备案4、司法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行政创制性文件: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成立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法律效果的存在
4、表示行为的存在
分类:一、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二、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三、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四、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六、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