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从批判到批判:马克思早期宗教批判思想内在逻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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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批判到批判:马克思早期宗教批判思想内在逻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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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马克思早期宗教批判思想内在逻辑研究

近些年来,国内学界对马克思宗教思想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新进展,如关于马克思宗教思想的经典论述的重新审视,对马克思中后期的

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中关于宗教思想论述的关注等等,虽然近年来有的学者也指出马克思宗教思想更为重要的部分,是在其中后期关于宗教与文化相关问题的思想中,但对马克思早期宗教思想一系列重要文本研究,尤其是对马克思宗教思想与马克思的政治批判思想和经济批判思想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厘清,是全面认识马克思宗教思想乃至把握马克思整体思想的重要前提。

对马克思早期宗教思想与政治批判和经济批判关系的研究,离不开当时马克思思想

的特定历史背景:一是马克思在早年博士

完成之后,更多地转向了对法

这样的

哲学问题的思考;二是与此同时青年黑格尔本文由论文联盟

收集整理派却对国家与法这样的问题回避,而更多地以“人”的问题和宗教问题对黑格尔哲学进行批判。也由此形成了两个不同对象的批判,一个是对黑格尔理性“神”的批判,另一个是对青年黑格尔派抽象的“人”的批判。对黑格尔理性“神”的批判,把“神”从绝对观念拉回到“人”间,而对青年黑格尔派的抽象人的批判,使对宗教的批判转向了对代表私人利益的市民经济异化的批判。只有通过对马克思早期关于宗教与国家的政治解放和宗教与经济异化等问题的研究,才能为准确认识马克思唯物主义宗教观的形成、发展和确立提供有效的途径。

一、国家的实质与宗教信徒的解放

宗教改革使宗教世俗制度得以破坏和重建,宗教逐渐被驱逐出国家政治领域,但国家的政治解放和宗教的世俗化并没有使人获得自由和解放。马克思在早期宗教批判中从人与国家关系角度分析国家的本质,他认为国家是人的本质即“类”生活的体现,而国家的政治解放却没有使人的“类”本质得以解放,宗教信徒也不可能通过政治解放而获得解放。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三部著作针对国家与宗教信徒解放问题进行了集中阐述。这一时期马克思的宗教批判思想主要围绕着国家的本质以及人的本质的认识紧密展开。对宗教的批判一方面通过对黑格尔把国家的本质看作是绝对理念的实体化进行批判,指出国家本质的属人性,清除国家的神秘性;另一方面指出宗教信徒要获得解放,只实现“政治解放”即实现国家与宗教的分离,还不能实现人的“类”本质解放,也不能恢复本来的宗教精神。此时马克思的宗教批判思想仍局限在形而上学的人道主义思想体系中,但对宗教问题的世俗原因的关注,为马克思转向唯物主义历史观起到了重要作用。

国家的实质是什么,是马克思早年在大学学习法律时就遇到的问题,在大学二年级时马克思未完成的300页法律书稿,就是遇到了公法与私法如何来划分的问题,正如在1837年11月给父亲写信时提到,他遇到了“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如何来看待国家的实质,其背后的哲学依据是什么这样的问题。马克思把研究的兴趣转向了哲学,尤其是黑格尔的哲学,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更多的是对法哲学的思考,“我明白了,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论犹太人问题》中,首先阐释了他对国家观念的理解。马克思认为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对于这个普遍的最终目的,马克思是反对的,他认为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认识。首先如果按照黑格尔的界定,把国家看成是一个矛盾统一体,那么这个概念就会出现二律背反,国家既

是市民社会和家庭的外在必然性,又是内在目的。其次,黑格尔的国家观念是“泛神论的神秘主义”,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这个“现实理念”具有一定原则和目的行动。国家、法和市民社会是绝对观念在现实中的展现,这些制度和法使观念得到确认的同时也获得自由,国家是客观精神最后的发展阶段。由此可见,国家中的人是在绝对观念内才有可能获得自由,个体受到国家的限制,或者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剥夺了个体的自由。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颠倒了这个关系,国家的本质应当从人的生活中去寻找,它具有属人性质的,而不是黑格尔认为的由“现实理念”生成。当国家目的和国家权力被说成实体的特殊存在方式,国家也就被神秘化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这样描述,“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民主制对其他一切国家形式的关系,同基督教对其他一切宗教关系是一样的”。

国家的本质是什么呢?马克思认为其本质根植于人的属性之中,体现在人的“类”生活的普遍性之上,国家是人的本质的体现。马克思强调国家的属人性,而不是普遍的抽象的概念。但与此同时,国家的政治解放并不能使宗教信徒获得解放。马克思从政治完善的国家人手对国家进行分析。政治完善的国家体现着属人的类生活性质,与市民社会的私利生活有所不同。马克思把人的生活划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具有私人利益性的市民社会生活,一个是政治的“类”生活。人的本质不在于私利性的生活,而在于“类”生活。同样,马克思认为国家的本质不在于私利性,而在于“类”的普遍性上。由于国家本质所具有的特点,使得国家成为人获得自由的中介物,“国家是人和人的自由之间的中介者”,“人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自己的全部人的自由寄托在它身上”。这个“类”生活体现出普遍性,与黑格尔所指的来自于观念的普遍性是不同的。马克思认为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因为他抽象地、孤立地考察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而把特殊的个体性看作与它们对立的东西;但是,他忘了特殊的个体性是人的个体性,

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的方式。”马克思认为国家的普遍性来自于人本身,但不是抽象的观念。那么,一个宗教信徒在国家获得政治解放时,也就是国家与宗教相分离,宗教不去影响政治时,是不是就可以达到宗教信徒作为人的“类”本质的解放,即“类”本质获得自由呢?马克思是这样解释的,“犹太教徒、基督徒、一般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是国家从犹太教、基督教和一般宗教中解放出来”。通过政治解放,宗教被驱逐出国家的政治领域,但并不一定能使人的“类”本质获得自由,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不等于人的解放,因为“政治解放”只是从国家层面使宗教与国家分离,但宗教仍存在于市民社会中。政治解放“不是彻头彻尾、没有矛盾地摆脱了宗教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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