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1)
中文摘要 (2)
Abstract (2)
导言 (2)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3)
(一)两种不同观点 (3)
(二)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考虑 (3)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和外延 (4)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前提 (4)
(一)三种不同观点 (4)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 (6)
(一)刑法学界的三种观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 (6)
(二)对三种观点的分析 (6)
(三)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 (7)
(四)第二次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 (7)
四、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8)
(一)一般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8)
(二)第二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9)
五、总结 (9)
参考文献 (10)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
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构成前提以及罪过形式入手,论述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予以正确的分析认定。并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与处理提出一点看法。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致人死亡
Abstrac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meanings of escape from Traffic Accident Result in Death, its composing of precondition and offence form. Discuss how to determine the law case of escape from Traffic Accident Result in Death. We must exactly analyze the pro blem base on the doer’s personal offence form in escaping and the impersonal behavior in the process of escaping. And bring forward some perspective about how to determine and deal with the law case.
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Escape, Result in Death
导言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修订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其法定性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不能简单地加以交通肇事或故意杀人罪去定
罪处罚。因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予以正确的分析认定。本文试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这一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一)两种不同观点
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
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2.第二种观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考虑
本文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1.立法意图
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并基于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三个罪刑阶段。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
2.立法技术
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同时这三个罪刑阶段中两次出现“逃逸”,其中,第二个罪刑阶段要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侧重点在于强调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以之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第三罪刑阶段中的逃逸并未要求“交通肇事后”,司法解释也只将其具体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有可能是基于立法力求文字简洁的考虑,而默认了此中的逃逸要求有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也可以认为立法者认为此处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重要,因为此处的侧重点在于逃逸这一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才有必要将对逃逸这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提到更高的档次。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和外延
我们进一步分析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和外延。单从文义理解,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交通肇事在先,至于行为是否严重到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稍后在具体论述,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反而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3、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此处的被害人究竟是仅限于一次肇事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被害人,还是逃逸过程中所谓的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暂且不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单从法律本身的文字表面并不排斥二次肇事的可能。这里如果第一次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这里的二次肇事实际上就是同种数罪的情形。关于同种数罪是否进行并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同种数罪并罚的几率要小于异种数罪,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异种数罪必须并罚,而同种数罪则无需并罚。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前提
(一)三种不同观点
在确定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文义解释之后,需要进一步讨论第三个罪刑阶段“因逃逸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