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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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

司安全生产规定》

摘要: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目标、重点措施、奖惩办法和考核规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并为反违章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第十四条完善安全规章制度,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加

强反违章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建立完善反违章工作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健全反违章工作机制,防止违章导致的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违章工作是指企业在预防违章、查处违章、整治违章等过程中,在制度建设、培训

教育、现场管理、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等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级生产性企业以及管理生产

性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产业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级生产性企业指公司系统各级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包括集体企业和省公司控股、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四条公司反违章工作贯彻“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查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建

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工作机制,发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共同作用,持续深入地开展反违章。

第二章违章界定第五条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容易诱发事故的管理的不安全作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违章按照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三类。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

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营销服务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

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

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各类违章示例见《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附件1),包括但不限于此100条。

第七条按照违章性质、情节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两级进行管控。

严重违章是指可能直接造成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或虽不直接对人身、电网、设备造成危害,但性质恶劣的违章现象。

一般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设备不直接造成危害,且达不到严重违章标准的违章现象。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工作

目标、重点措施、奖惩办法和考核规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并为反违章工作开展提供人员、资金和装备保障。

第九条各级领导应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反违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督促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是本单位反违章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对

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规划、设计、物资、运检、农电、基建、营销、调控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部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二条分部(工地、分场、工区、运维站、中心、室、处、队等)、班组、供电所等应严

格落实反违章工作要求,防范并严肃查处各类违章。

第十三条公司每位作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深刻认识到“违章就是事故之源,违章就是伤亡之源”,积极主动参与反违章,建立反违章工作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生产实践发展、电网技术进步、管理方式变化、反事故措施等,及时修订补充安全规程规定等规章制度,从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上预防违章。

第十五条健全安全培训机制。分层级、分专业、分工种开展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能知识、

安全监督管理等培训,从安全素质和技能培训上提高各级人员辩识违章、纠正违章和防止违章的能力。

第十六条开展违章自查自纠。充分调动基层班组和一线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紧密结合生

产实际,鼓励员工自主发现违章,自觉纠正违章,相互监督整改违章。

第十七条执行违章“说清楚”。对查出的每起违章,应做到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落实到人,

整改措施到位。在分析违章直接原因的同时,还应深入查找其背后的管理原因,着力做好违章问题的根治。对性质特别恶劣的违章、反复发生的同类性质违章,以及引发安全事件的违章,责任单位要到上级单位“说清楚”。

第十八条建立违章曝光制度。在网站、公示栏等内部媒体上开辟反违章工作专栏,对事故监察、安全检查、专项监督、违章纠察(稽查)等查出的违章现象,予以曝光,形成反违章舆论监督氛围。

第十九条开展违章人员教育。对严重违章的人员,应进行教育培训;对多次发生严重违章

或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进行待岗教育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推行违章记分管理。根据违章种类和违章性质等因素,分级制定违章减分和反违章

加分规则,并将违章记分纳入个人和单位安全考核以及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开展违章统计分析。以月、季、年为周期,统计违章现象,分析违章规律,研究

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在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上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总结反违章活动工作经验,根据国家及公司安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无违章企业”、“无违章分部”、“无违章班组”、“无违章员工”等创建活动,大力宣传遵章守纪典型,广泛交流反违章工作经验,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氛围。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反违章工作监督检查,建立上级对下级检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督促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四条反违章监督检查应通过事故监察、安全检查、专项监督、违章纠察(稽查)等形式,采取计划安排、临时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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