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税收体系详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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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教育集团(/)介绍,丹麦以以高福利、高收入、高税收、高消费为特征,是发达的西方工业国家。农牧渔业及食品加工业发达,有欧洲乳酪市场之称。福利与税收并重。
一、丹麦的税收体系
丹麦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丹麦有关法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个人所有收入和各种其他形式的报酬,这其中也涵盖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到的利润。全部税收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分配给国家、郡、市三级政府(注:丹麦实行三级政府管理,即国家〈State〉、郡〈County〉和市〈Municipality〉,现有14个郡、275个市)。这种所得税的税制虽然是简单的,但它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其它税种的征收方法都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根据丹麦税法的有关规定,每一个18岁以上的成年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每年应有32,300丹麦克朗的个人最低生活保证金,就是说,如果得到的收入低于这个数额,将免交个人所得税。因此,32,300丹麦克朗是丹麦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此外,各种各样的折扣,如养老金捐助、利息支付、抵偿的运输成本及贸易联盟费等也都影响着个人应税金额。
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采用的是累进税制法。现以1999年的数字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作一解释。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Basic Tax Rate)是7.5%。在计算应税收入时,要先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个人最低生活保证金。如果纳税人的当年的应税收入在151,000丹麦克朗(即国家规定的基本收入)以下,则国家只按基本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中等税率(Medium Tax Rate)是6%。在计算个人收入时,要将绝对资本收入(如利息收入)加进去。而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应先将上述基本收入(即151,000丹麦克朗)扣除,超出部分才按中等税率计算应税金额。
个人所得税的高等税率(Higher Tax Rate)15%。在计算个人收入时,还要将绝对资本收入(超过20,000丹麦克朗以上部分)加进去。该税率只适用于应税收入超过258,400丹麦克朗的部分。
个人所得税是由各个郡、市税务所征收的地方税种,所以,丹麦居民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要支付郡和地方税(County and local Tax)。而各个郡、市地方政府所规定的郡和地方税的税率是有差别的,一般相差几个百分点。因此,纳税人的实际应税税率则取决于他的常驻地方的政府规定。根据丹麦政府公布的统计数字,1999年全国各个地区的郡和地方税率在28.6%至33.5%之间。
另外,对所有个人收入,在进行任何纳税折扣之前,纳税人必须首先向国家交纳劳动力市场捐献(LMC)。应税金额相当于个人全部收入的8%。
根据来自丹麦税务部的文告,丹麦国会已于1998年6月颁布并实施了修改的个人所得税税则。
2、公司盈余税
公司税是指政府对企业的盈余部分所征收的税,税率是公司利润的32%。丹麦政府规定,公司的财政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到来年的3月31日。公司税作为一种法定的税收每年进行两次征收,第一次是11月1日,第二次是3月1日。对于每一个公司财政年度,公司所得到的通常应税收入,国家采用与个人应税收入相同的估算方法。根据1993年9月15日公布的丹麦公司税法的规定,在丹麦境内的下述公司每年依法须交纳公司税:①在丹麦注册的公共有限公司(A/S)、私人有限公司(ApS)以及合伙人不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责任的其它公司;②储蓄银行及合作制储蓄银行;③生产型合作社;④消费者合作社;⑤合作社制的采购、生产、销售协会;⑥赢利性质的保险协会;⑦投资信托;⑧融资信贷资金。目前,丹麦共有七万多个交纳公司税的单位。公司税的日常行政管理由中央海关与税务管理司和地方海关税务所共同承担。
3、资产与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由郡、市税务所对各种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种。占用的土地也要按照一定的税率每年由郡、市税务所来征收,至于税率的多少,通常每年由郡、市税务所先进行评估,然后再决定。此外,对用于城镇商业和行政管理的建筑物,政府还要征收一项资产附加税。房地产的价值每年由丹麦海关与税务总署(ToldSkat)例行统一评估一次,并以此作为应纳税额的基础。
4、增值业务税
在丹麦,政府对企业在商品和服务(包括农业)的生产及分配的各个环节都要征收增值税。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它们承担的增值税赋时,要注意用于购买所要支付的增值税与用于销售所要被征收的增值税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抵消。增值税的征收工作是由丹麦海关与税务总署来完成的,目前,丹麦境内有大约四十万家增值税注册的企业,它们将根据政府的规定,按月、季度或半年缴纳增值税。与其它大多数国家不同,丹麦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采用单一增值税率的国家,税率为25%。但应注意,教育、金融服务、保险、公共运输、土地建筑物买卖和报纸在丹麦是不被征收增值税的。
5、消费税
在丹麦,消费税主要用于对汽车、摩托车、能源、酒类以及烟草等商品的征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一种新型的消费税被政府采纳,这就是绿色消费税(Green Excise Duty)。这种绿色消费税通常用于征收那些既产生污染又十分稀少的消费品(如水、汽油、煤气、电力等)。
6、海关关税
最近十年以来,随着欧洲单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丹麦海关的性质发生了较大的新的变化。由于丹麦的进出口贸易有三分之二是同欧盟成员国内部完成的,因此,这种内部贸易就不再需要办理清关及交纳进出口关税,其结果也导致海关工作的大量减少。近年来,丹麦政府逐步调整了海关人员与机构,并将海关清关业务与增值税、收入税的征收及审计工作合并在一起,于1990年成立了政府一个新的机构,即中央海关与税务管理司,全面兼管海关业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外的第三国进行进出口贸易时,仍然需要办理海关清关手续,并按照欧盟制订的海关关税统一税率缴纳相应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