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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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执行。 2.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 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 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 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 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 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一、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
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 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 称。 执行阻却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 行担保、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当事 人和参与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 实体权利请求。
条件:1、自愿;2、合法;3、双方当事人应 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效力:1、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2、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三)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了保 证生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 提供保证的行为。
条件:(1)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 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3)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 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4)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担保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成立。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二)执行开始方式
1、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
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回转 (一)概念 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在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
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财产的合 法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 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应当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 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 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 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 抵偿。 (二)原因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 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 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 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 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 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 定性。
(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
联系:它们都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 分。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 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 续和保障。
区别:1、程序设立的基础不同;2、功能 和目的不同;3、诉讼阶段不同。
(五)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
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 序的情形,称为执行终结。 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义务承担的人;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又无生活来源,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的其他情况。
(三)执行程序设立的意义
1. 维护人民法院的裁判和法律的尊严。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彻底地解 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3. 法制宣传和一般预防的作用。
二、执行的原则 (一)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二)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五)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一、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一)执行主体
1、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 2、执行当事人 执行承担 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
加 3、执行参与人
(二)执行客体(执行标的)
执行客体又称为执行对象。包括被申请执行人 的财物和行为,不包括义务人的人身。
(三)执行根据
二、执行的开始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1.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后果: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有担保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 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 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 恢复的情形。
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1.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 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 有参加诉讼的人。(2)必须是案外人对本 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 出。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二)执行和解
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 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 动。
2.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 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的;
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 担保的。
2、移送执行
3、委托执行
(三)不予执行的情况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3、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
一、执行措施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 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的手段和方法。
(二)执行措施的种类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 8、对行为的执行 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0、继续执行
(三)条件
1、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作 出了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 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 结。
3、必须是新的法律文书中明确否定了已经 获得财产的人具有取得财产的依据百度文库并且 拒不返还所得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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