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踩的红线——税收法律责任经典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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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踩的红线——税收法律责任(一)

【案例】王某曾设立一家公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每个月应纳税额1 800元,王某的公司于2008年2月倒闭,当月注销了工商营业执照,却忘记了注销税务登记。两年后,王某打算开设新店,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被告知欠税76 360元。然而,王某在中间两年并没做生意,怎么会产生欠税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要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王某先前的公司由于没有及时注销税务登记,仍然需要每个月按核定的税额纳税,两年多共累计欠税57 600元,累计拖欠滞纳金18 760元,欠税合计数是76 360元。

因此,企业终止经营后,切莫忘记及时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不但纳税人个人利益受损,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所谓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历来是一个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对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之成为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企业领导,尤其要重视税收法律责任,尽量远离这条不能碰的红线。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及行政责任

(一)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的法津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有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在限定的时间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按照要求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等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但并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超过税款缴纳期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迫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由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文蔡昌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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