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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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规定

为增强员工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员工爱岗敬业的精神,促进工程局的发展,同时,为规范各种先进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及奖励的审批权限,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1、奖励的范围:被全国、省(市)、地区、集团总公司、工程局、局属各单位评为先进单位(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员等各种专业系统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2、集团公司表彰的各专业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五仟元的奖励(含物质奖励,以下奖金中均包含物质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一仟元的奖励;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给予一万元奖励,获得集团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五仟元奖励。集团公司给予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集团公司没有给予奖励的按此标准奖励。

3、工程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二仟元的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五佰元的奖励;获得工程局劳动模范给予三仟元奖励。

4、工程局各专业系统(如:财务系统、劳人系统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一仟元的奖励,先进个人给予三佰元的奖励。

5、局属各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八佰元的奖金,先进个人给予二佰元的奖金。

6、全国、省(市)、地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按国家省(市)地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奖励标准的,全国劳动模范给予二万元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给予一万元奖励,省部级参照此规定第一项第二款标准给予奖励,地市级参照此规定第一项第三款标准给予奖励。

7、根据人发[1999]75号文件精神,对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再给予一次性九仟六佰元荣

誉津贴。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同样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再给予一次性七仟二佰元荣誉津贴。

8、未列入此规定的各种奖励,有奖励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明确奖励标准的按工程局标准执行。

二、奖励的审批权限

1、对于全国、省(市)、地区、集团公司、工程局及各专业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金,由工会负责统一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

2、未列入此规定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需报经局工会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资金来源

1、全国、省(市)、地、集团公司、及各专业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金在“应付工资”中列支,费用计入工程局管理费中。

2、局属各单位(不含局机关各处室)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金在本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费用计入本单位管理费中。

3、对第一条第七款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后的一次性荣誉津贴,资金来源由本人退休前所在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四、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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