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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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农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
验收办法
(试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六月
目录
前言 (1)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与定义 (3)
4、验收原则 (4)
5、一般要求 (5)
6、验收程序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验收资料清单 (14)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土壤〔2017〕165号)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 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7〕24号)精神,有序推进大冶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大冶市农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大冶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大冶市环境保护局归口。

本文件由大冶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平、陈娟、秦晓鹏、任杰、杨兵、罗会龙、谷庆宝、李发生。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冶市农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验收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案及验收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大冶市农用地污染
土壤治理修复项目的验收。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地区农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以及地方财政资金、其他资金支持的农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9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料
GT/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NY/T 3343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DB11/T 783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DB50/T 724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
DB33/T 212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
《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壤 soil
指位于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质层及其相关自然地理要素的综合体。

3.2 农用地 agricultural land
指GT/T 21010中的01耕地(011水田、012水浇地、013旱地)、02园地(021果园、022茶园)和04草地(041天然牧草地、042人工牧草地)。

3.3 农用地土壤污染soilcontamin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指因土壤污染导致实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不利影响。

3.4 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soil pollution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al land
污染物浓度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低于农用地土壤污
染风险管制值。

指通过日常监测、农艺调控、替代种植、钝化修复、植物修复等措施,改善受污染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减少农产品中污染物含量,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

本标准所规定的治理措施不包括改变食用类作物种植结构的措施,如改种花卉林木、退耕还林还草等。

3.5 修复目标remediation target
农用地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土壤和农产品中污染物含量应当达到相应规定指标限值,农用地土壤恢复安全种植功能。

4验收原则
4.1 科学性原则
结合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实施方案和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验收工作。

4.2 独立性原则
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方案及验收报告应由第三方咨询单位编制,并负责实施,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3 公正性原则
第三方咨询单位应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公平、公正、客观、规范地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5一般要求
5.1验收组织单位
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5.2 验收条件
(一)完成了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达到了项目治理目标;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项目施工管理资料;
(三)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检测化验标准要求。

5.3 验收时段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向审查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如果验收内容涉及农作物质量,需同时考虑农作物成熟时段。

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
绩效情况、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和总结报告、自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

相关审查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应于20日内,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承担项目验收工作。

5.4 验收范围与对象
验收范围与农用地污染土壤调查评价确定的治理修复范围一致,根据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地理坐标等资料,勘察核实修复范围;当修复工程发生变更时,应查阅并核实相关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范围进行调整。

验收对象要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条款。

5.5 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要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条款。

针对土壤修复目标,治理区域内污染物含量应当达到相应规定指标限值;针对农产品质量目标,治理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可食部位中目标污染物含量降低到GB 2762规定的卫生标准以下(含)为目标。

GB 2762 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参照执行其他标准。

评价结果分为两个等级,达标和不达标。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表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效果满足项目目标要求;不通过表示治理效果不满足项目目标要求,应当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提
出验收申请。

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5.6 验收专家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熟悉环境、土壤、生态、土建、工程造价预算等专业技术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环境、土壤、生态专业的专家应由省咨询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其中专家组长应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6验收程序
农用地污染土壤验收工作程序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审查单位委托、文件审核与现场勘查、验收方案制定、修复效果评价、项目决算与审计、验收评估报告编制、工程移交和验收备案九个步骤,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农用地污染土壤验收工作流程
6.1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开展预验收工作。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监测评价结果,在综合分析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效果是否达到项目目标的基础上,梳理技术档案和项目施工管理资料,并编制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编制验收申请报告,向项目审查单位正式提出验收申请。

6.2 项目审查单位委托
在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后,项目审查单位对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明确审核要点及相应要求。

初审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开展项目验收评估任务。

项目审查单位以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机构。

各县(市、区)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验收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6.3文件审核与现场勘查
在验收工作开展之前,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应收集与项目区域特征、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安全利用和修复治理技术方案等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区域自然环境特征: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植被、自然灾害、地质、成土母质等。

(2)农业生产土地利用状况:农作物种类、面积、产量和耕作
制度等。

(3)土壤环境污染状况:污染源种类及分布、污染物种类、灌
溉水污染状况、大气污染状况、农业固体废弃物投入、农业化学物质投入状况和自然污染源分布等。

(4)农作物污染监测资料:农作物污染物背景值、农作物污染
现状等。

(5)农用地污染治理资料: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和修复实
施方案相关文件、治理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及台账记录、治理中所使用的农用地投入品情况、二次污染监测记录、治理项目完成报告等。

(6)其他相关资料和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资源调查
规划、行政区规划图、农作物种植分布图、土壤类型图、高程数据、农用地地理位置示意图、修复范围图、修复措施流程图、修复过程图片和影像资料等。

注:收集资料应尽可能包括空间信息:点位数据应包括空间地理坐标;面源数据应有符合国家坐标系的地理信息系统矢量或栅格数据。

根据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等资料中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现场勘察确定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范围,核实修复范围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要求。

6.4 验收评估方案制定
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在全面了解农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实施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审查单位提出的评估工作安排、重点和要求,
结合项目合同的验收目标,科学、合理、公正地制定详细验收评估工作方案,报项目审查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

6.5修复效果评价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价。

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承担项目验收和效果评估的单位,应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工程设计(环境工程类)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等相关资格;承担环境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对其采样、检测、分析的规范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6.6 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
在验收评估满足项目目标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开展项目竣工决算与财务审计工作,真实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概(预)算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重要经济指标。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建成以后就应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物资,编制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册。

竣工决算报告经过审计后,报项目审查单位审查,并送开户银行审查签证后提出竣工决算报告。

6.7验收评估报告编制
验收评估报告内容应真实、全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农用
地污染土壤前期调查结果概述、钝化修复方案实施情况、环境监理主要结论、验收评估工作程序与方法、资料审核与现场勘察、监测方案、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及结果、修复效果评价、长效性评估计划、验收评估结论和建议。

6.8工程移交
在项目验收评估达标和项目审计通过后,由项目审查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并由验收承担单位起草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和建设地址;
(2)项目概况、概括性地叙述工程建设依据、建设规模、主要工程量、建设总进度等;
(3)工程竣工决算,包括概算批准及执行情况,资金来源、运用等情况,投资效益、固定资产移交情况;
(4)项目验收评估情况,修复效果评价、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检查验收评定情况;
(5)验收意见,对项目建设的总评价、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与解决意见,各项资料、档案的移交意见等;
(6)移交生产日期;
(7)验收专家名单和签字。

项目验收后,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依据。

省生态环境厅依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开展区
域成效评估,将辖区内项目验收情况纳入市环保局重点工作考核。

6.9 验收备案
验收评审会应当邀请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局参加,验收材料及结果向社会公开,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局负责将各项验收材料在验收通过15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后,对文件资料齐全、验收评估报告无不同意见的,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财政局存档。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备案信息在有关网站予以公开。

需要报省生态环境厅或财政厅备案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上报。

附录A(资料性附录)验收资料清单
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说明
2、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地勘报告
4、环评报告
5、预算评审报告及详细资料
6、招、投标文件资料、中标通知书
7、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8、设计、监理、勘测、造价咨询等有关合同及补充协议
9、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洽商纪要等资料
10、施工、安装等有关图纸
11、施工日记、监理日记
12、现场签证、工程变更、技术核定鉴定等资料
13、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14、材料、设备采购的审批文件、发票等资料
15、竣工图
16、工程财务资料或支付工程款账页
17、工程结算详细资料
18、会议、决议、纪要、图片、影像等与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资料
19、效果评估监测(调查)报告
20、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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