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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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冲突及对我国河流开发的启示]
国际政治08级
叶健健
2010/6/20
国际河流冲突对我国河流开发的启示
(摘要):国际河流在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法律条文的的限定最终形成最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河流概念。

在现实的国际河流冲突中类型多样,本
文选取了国际法案例中默兹河改道案和多瑙河国际水争端仲裁案为
例,力图为我国图们江流域来发提供在国际合作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借
鉴。

(关键词):国际河流冲突国际法案例图们江
一、国际河流的历史渊源
在《奥本海国际法》的河流目中有这样的描述:对于河流是沿岸国领土这个规则,理论和实践是一致的。

因此,(甲)如果一条河流全部在同一国的疆界内,这条河流就属于该国所专有,河流及其河口的水域是国内水或内水。

这类河流可以被称为国内河流。

(乙)有所谓的界河,那就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界河是它所隔开的各国的领土,一般是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为疆界线。

(丙)有些河流流经几个国家,因为被称为多国河流(或复国河流)。

这种河流是它所流经各国的领土。

(丁)还有一些多国河流,可以从公海上通航至这些河流,因为这些河流尽管是属于各有关国家的领土,但是他们却被称为国际河流,因为各国商船在平时的航行自由是由条约所承担的。

1国际法上并没有一般原则,给予外国公私船舶在国内河流上航行的权利。

在没有给予这种权利的商务或其他条约的情形下,每一个国家可以拒绝外国船舶进入它的国内河流,或者仅在一定条件下准许他们进入。

格劳秀斯认为应该准许无害通过河流的学说并未获得各国实践的承认。

虽然在国内河流、界河、和多国河流上自由航行,没有任何公认的原则,但是争取国际河流上自由航行的运动却在19世纪初就开始了。

在法国革命以前,现在成为多国河流沿岸国,在没有特别条约的情况下,可以完全拒绝外国船舶驶入该河流经其领土的部分,或在任意规定的条件下准许其进入。

例如,斯凯尔特河依照1648年荷兰和西班牙的《蒙斯特合约》第十四条,为荷兰的利益而被完全关闭。

随后1792年法国国民议会作出决定,将斯凯尔特河和默兹河对所有沿岸国家开放。

到了1815年维也纳公约才宣布了不仅沿岸国而且一切国家的商船都可以在欧洲国际河流上自由航行的原则。

同时《维也纳公会规约》约定:“国际河流是指分隔或经过几个国家的可通航的河流”。

这一概念在此后的150多年中基本未变。

对于自由航行的实践直到50余年以后,1868年的《曼海姆公约》在莱茵河确定自由通航制度才实现的。

1934年《国际河流航行规则》对“国际河流”作了重要的概念拓展,将支流包括在国际河流之内,规定“国际河流是指河流的天然可航部分流经或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及具有同样性质的支流。

”由于支流,尤其是界河的支流往往完全在一个国家境内,将支流包括在国际河流的范围内,实质上将条约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国的内河,同国际河流一样实行自由航行。

1966年《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赫尔辛基规则)扩大了国际河流的范围,并表述为“国际流域”,此后,1986年《汉城规则》和《柏林规则》的表述
1王铁崖李适时汤宗舜周仁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8年4月第8页到第9页
与其雷同,并拓展到封闭地下水。

国际流域的概念突破了沿袭百年的国际河流的可航性要求,为国际河流的全面开发和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创造了基础和条件。

2然而因国际流域概念暗含的主权意味不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将其定义为“国际水道”。

这是迄今为止最明确,也是最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河流概念。

国际水道除了国际河流和湖泊以外还包含“水通过其流动的许多不同的组成部分,不管是在地表,还是地下,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层、冰河、水库和运河。

”3即包含了国际河流的主流及其支流、国际湖泊等国际地表水,以及与这些国际地表水相联(通常流向同一终点)的地下水。

二、国际河流利用冲突
国际河流的自然流动性使其开发利用将直接影响流域内各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等各方面的综合利益,其开发要比境内河流的开发复杂得多。

(一)冲突类型
国际河流因为流域跨越不同国家,流域开发中存在着诸多的利益冲突。

一是水域划界争议。

划界不仅是领土问题,因其涉及国家经济利益,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等各种因素。

二是水量分配冲突。

这种冲突由来已久,目前仍然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原因,如阿拉伯各国素以“兄弟”相称,但生命攸关的水资源之争却使他们摩擦不断。

三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冲突。

这方面的冲突存在于航运、农田水利与水产渔业、水电开发、防洪除涝与护岸固土等领域,如因上游国家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输入下游水量减少而引发的争端。

此外,由于开发利用引起的水益分配争议也屡见不鲜。

美国和加拿大对哥伦比亚河的水益分配的争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四是水环境冲突。

这主要体现在水污染和水文过程破坏两方面。

水污染具体包括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的水源污染、流域城镇和厂矿企业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造成的水体污染、船舶运输排放的垃圾污水、油污或运送化学品的船舶倾覆造成的污染、突发事件引起的水污染事故等,如我2005年松花江的污染就影响到邻国俄罗斯。

水文过程的破坏是指上游国家对河流水源区植被的破坏与土壤流失导致下游国家水文过程显著变化所引发的冲突。

(二)国际河流冲突案例
(1)、默兹河改道案4
默兹河源于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最后流入北海。

比利时与荷兰于1863年5月签订了关于建立默兹河改道的系统,以便水流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

到20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的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

1925年两国签订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的条约。

但是荷兰并没有批准。

随后两国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

双方相互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

因荷兰和比利时已经申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理,荷兰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违反1863年条约。

比利时发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

2何艳梅《从基相既念的演变看现代国际水法的特点》,《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第95页。

3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on the Work of its Forty一six Session,UN Doe.A/49/10,Year 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V oln,PartZ(1994),P.200.
4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77页到第80页
在诉讼中,荷兰认为:1比利时无权在马斯特里赫特下游开凿一条利用默兹河水灌溉的运河,因为根据1863年条约第一条,在马斯特里赫特旁建造的进水口是流入其下游各运河的唯一供水口。

由于条约规定该河只有在荷兰境内唯一供水口,荷兰有权控制分流。

2比利时的尼尔哈伦水闸和正在修建的阿尔贝运河都违反了1863年条约。

3比利时无权扩大其境内的运河。

比利时反诉主张:荷兰的伯格哈伦大坝和朱莉安娜运河同样违反1863年条约。

国际常设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对1863年条约进行解释,法院在1937年的判决中以10:3票,驳回了荷兰和比利时的主张。

判定双方都不存在违反条约的事实。

本案围绕一个过时的条约进行解释,虽然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平衡了双方的主张,但实际上是不解决问题的。

1863年条约的精神实质是:条约没有授权荷兰有控制默兹河的权利,也没有排除双方在其管辖的河段进行必要地修浚和改道工程。

只要该工程不影响默兹河的总流量就行了。

由此可以引申出一个处理跨国和刘毅勇问题的原则。

根据罗马法的一句格言:“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害他人的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改变其领土的天然状况知识邻国的天然状况不利。

一国不仅不得阻断或变更从其本国流往邻国的河水的水流,而且同样的,该国对于河流的正常使用既不得引起对邻国的的危害,也不得妨碍邻国在它的部分对河的水流做正当的使用。

5
(2)多瑙河国际水争端仲裁案
多瑙河发源于德国南部高原的黑森林地区,横跨欧洲大陆,全长 2 850 km,流域面积81.7万km2,河口多年平均流量6 400 m3/s,平均年径流量2 020亿m3,是世界上流经国家最多的国际河流。

6长期以来,多瑙河水资源在航运、水电、渔业、灌溉和生态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流域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成立了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和机构,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流域国家已先后在多瑙河上兴建了约40个水电站。

在工程修建过程中产生国家间水利用纠纷并提交本文所讨论国际法庭仲裁的是匈牙利和前捷克斯洛伐克联合投资修建的水电综合体(简称“G-N工程”)。

1977年9月16日匈牙利与前捷克斯洛伐克间签订“关于建设和运行G-N水电综合体”协定。

目标是实现多瑙河“布拉迪斯拉发—布达佩斯”河段水资源的充分利用,推动双方在水资源、水能、航运、农业和其他经济产业方面的发展。

联合投资的成本将通过发电、改善航运和提高沿河两岸的防洪效益来回收。

协定规定两国要确保工程修建后不损害多瑙河河流水质,并承诺在工程修建和运行中履行自然环境保护义务。

该工程影响多瑙河中游河段200 km,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和匈牙利境内分别建设的两个水闸系统,共同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行系统”。

80年代早期,匈牙利科学院认为“G-N工程”将会损害奥地利、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交界处的湿地森林、威胁区域饮水和毁坏多瑙河古老内陆海三角洲湿地保护区生态系统,向政府提出警告。

在环境科学家和匈牙利科学院的联合抗议下,匈牙利在1989年10月27日决定放弃协定工程。

匈牙利政府最终向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递交了“于1992年5月25日终止1977协定”的照会。

在两国不断谈判期间,捷克斯洛伐克一方开始寻求其他工程替代方案,其中之一就是“C方案”———单方面实施捷克斯
5王铁崖李适时汤宗舜周仁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8
年4月第14页
6Joanne L,Susan M.The Danube River Bas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River Basins—Part 2[J]. Natural Resources Journal,1996,12(3):1~23.
洛伐克境内多瑙河分流工程。

该工程实施后,多瑙河80%~90%的水被引入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动力水渠维持其电站发电,造成两国30 km界河边境线产生变化;该河道内的多瑙河天然河道水位大幅下降成为涓涓细流;严重威胁区间内地下水位、饮用水、农业用水、森林、渔业、生物多样性及其生态环境,特别是造成匈牙利境内多瑙河古老内陆海三角洲湿地保护区水源干枯,威胁区内400多种珍稀物种栖息地的生态环境。

两国间的用水矛盾、不合理的水利用产生的重大环境影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1995年6月20日设在海牙的国际仲裁法庭接受了9个代表“国际环境与人权”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的“要求恢复多瑙河生态系统,保护天然环境和反对国家政府不合理行为”的上诉。

本案是国际法庭受理的第一个源于生态问题的案件,国际法庭接受非政府组织的诉状标志着国际法向保护自然环境免受国家政府不负责任行为危害方向发展的第一步。

71997年9月25日国际法庭主要裁决结果:
(1)1977协定仍然有效:匈牙利无权在1989年推迟,并最终终止1977协定工程和相关文件中应履行的国际义务。

匈牙利当时的行为只能被视为不愿履行协定和联合协约计划条款。

(2)斯洛伐克无权实施改变多瑙河自然水流状态而造成环境灾难的C方案:捷克斯洛伐克有权在1991年11月开工建设C方案,但无权在1992年10月将其投入运行,即运行从多瑙河引水工程的部分设施是不合法的。

(3)“要求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保证多瑙河水质不受影响并使自然环境受到保护。

”(4)两国的错误行为都对对方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各国都有赔偿义务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由于双方的错误交织在一起,赔偿问题必须根据1977协定和相关文件进行解决。

国际法庭的裁决结果,说明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两国都在本案诉讼中败诉,双方都必须停止不合法行为,承担各自的国际义务,并应共同努力寻求合理利用多瑙河水资源新方案。

三、启示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争端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使争端得到和平解决,国际法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政治方法,另一种是法律方法。

政治方法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国际委员会进行调查。

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8从国际河流的冲突案中,参与国均有一定的条文来维护自己的立场,因而国际河流的合作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

我国图们江位于吉林省东南边境,是中国与朝鲜的界河, 在珲春市防川处出境流入日本海。

图们江流域总面积为3·32×104km2以上,中国一侧面积为2·26×104km2,干流全长525 km,中朝界河段510 km,防川以下15 km为朝俄界河段。

图们江是中国内陆通向日本海的唯一水上通道,也是中国通往俄罗斯远东沿海乃至美国西海岸的唯一水上通道。

图们江由于下游泥沙沉积已经不利于通航,如何加强合作保护上游水土,如何加强合作进行下游开发,如何使中朝俄使图们江合作达成实质效果,目前是一件亟待解决的事情。

经过多年合作,图们江地区通道虽然已经打通,但却存在着“通而不畅”的问题。

目前中、朝、俄三方的口岸基础设施落后,各方的法律、管理体制有差异,口岸的对接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从而引起通关不便。

这就使得图们江地区的通道往往满足不了通关的需要,人员、物质阻塞现象时有发生,通道的作用尚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7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Press Communique 97/10bis[Z].25 September 1997.。

8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2页到第3页
从国际河流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 “不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合作义务”,“自由航行”原则都能为我国争取在国际河流上争取权利,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在利用共享水资源时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

只有正确认识这部分水资源的有限开发利用权问题,提倡以实现与相关流域国家间的互利互惠为目标的开发方式,才能推动我国参与国际河流的国际区域合作与国际竞争。

可持续发展原则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中一项被认可的原则, 多瑙河国际水争端仲裁案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根据这一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考虑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以及流域内各国的环境标准方面的差异与协调问题。

当然,实现共享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是国家间的相互信任与国际合作。

图们江区域合作在环境领域也存在一定问题。

流域国家间必须对各自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通过协商达到协调和统一,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处理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问题,这是实现国际河流最佳利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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