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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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税范围

1、问: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我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请问代

收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要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因此对你公司代收的费用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收费用的手续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问:企业自建厂房如何缴纳营业税?我公司新建了一套厂房,其中一部分出售,一部分留作自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你公司的自建厂房自用但不销售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对外销售,要按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还需要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

3、问:支付给境外的软件使用费是否应扣缴营业税?我公司使用的ERP软件是由境外母公司提供的,每年我们要支付一定的软件使用费,请问在支付软件使用费时,需要代扣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也不征收营业税。

4、问:赠送不动产是否要缴纳营业税?我集团将闲置的写字楼无偿划拔给下属一家子公司,请问是否要缴纳的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要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不需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上述行为应缴纳营业税。

5、问:收到的拆迁补偿缴纳营业税吗?市政府对我厂进行拆迁,并补偿1000万元拆迁费。请问这1000万元拆迁费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答:对于拆迁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有自己的规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发[1999]295号)对企业收到补偿款是否征营业税的规定如下: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

(搬)迁的地(路)段,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所得税,《关于企业拆迁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6号)的规定如下: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收入,包括补偿收入及将原有生产经营志所转让他人取得的所有收入,应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可优先用于下列支出:(一)企业搬迁费用支出;(二)停工期间费用支出;(三)拆迁报废固定资产的净损失扣除;(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上述规定扣除后,拆迁收入仍有结余的,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足扣除部分以及超出被拆迁不动产面积部分的重建支出应列入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问:个人转让股权要缴税吗?我准备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股份转让,请问是否要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有股权转让收益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7、问:承包费是否要缴营业税?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由于产能不足,将我公司的一条生产线承包给了其他公司经营,请问收取的承包费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筹划要点提示:实务中如操作上允许,应尽量促成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成立。

8、问:销售房产时代收的费用是否也应并入销售额缴纳营业税?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同时代有关政府部门收取了一些费用,请问代收的这些费用如何纳税?

答:关于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对方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仅从此条例考虑,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应并入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部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代收的各项费用,如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但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并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划要点提示:是否缴纳营业税一要看是否是单独收取,二要看是否因此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计算基数,少缴纳增值税。二者需要综合考虑。

9、问:出借资金收取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因楼盘销售火暴,积存了大量现金,而手头又无新的项目开工,因此将一部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并收取一定的利息,请问这部分利息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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