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的期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复议中的期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的期间主要有8种:
1.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审查、受理复议申请的期间。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除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3.“7日”的转送期间。
1 县级人民政府转送复议申请的期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知道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时,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政府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负责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2 复议机关对自己无权处理的法律依据的转送审查期间。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而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间。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的期间。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如果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应证据材料,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审查期间。
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这时需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由复议机关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2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3 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60日内处理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其他法律依据的审查则无期限限制。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间。
1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等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行政复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就涉及这个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它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
例如,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补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规定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等。
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必要补充。
若在指定期间内,出现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显有困难,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
因此,指定期间属可变期间。
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不存在指定期间,而全部为法定期间。
另外,法定期间从理论上又可分为不变期间和一般法定期间。
不变期间,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有任何改变的期间,如上诉期间。
一般法定期间,是指法律在明确规定时间限制的同时,又规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改变的期间,例如,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限是三个月,但该审限并非绝对不能改变,若确有特殊情况出现,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行政复议中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间”、“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间”等,应属于一般法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