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项目质量管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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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电厂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应满足的要求有其独特的含义。 这种要求既包括业主的,也包括公众的,即产品对公众的影响。 具体地说,除了要满足经济高效地产生电力,还必须保证安全, 保证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公众的安全,也要保证对环境 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4、核安全在核电厂的质量要求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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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 1、核电工程项目的质量活动由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组成。
2、产品质量是在作业过程中形成的。对作业活动的指挥、监督和控 制是管理活动的基本任务。 3、核电项目质量管理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进行质量 策划,实施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4、质量控制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则致力于提供质量要求 会得到满足的信任。在核电厂质量要求明确以后,在相关组织的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定以后,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是质量活动 的中心环节。 5、质量策划(包括质量计划)以及质量改进本质上是质量控制与质量 保证的策划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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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控制QC、质量保证QA和质量监督QS 在核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三类活动—质量控制(QC)、质 量保证(QA)和质量监督(QS)中,质量控制是直接针对产品 质量的;质量保证则主要是针对过程质量或活动质量的;质量 监督既有针对产品质量的部份,也有针对过程质量与活动质量 的部份,这种双重性与它相对于监督对象的独立性是并存的。 五、作业活动与质量控制 1、 作业活动的承担者是承包商、制造商和施工单位等作业责任单 位,因而质量控制通常是作业责任单位作业活动的组成部份。 2、 总包商或它们委托的监理公司等单位的质量控制是独立于作业 活动的外部控制,不转移作业责任单位承担的质量责任。 3、 作业活动承担者的内部质控与作业活动委托者的外部质控构成 了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 4、 核电工程项目的作业活动包括设计、采购与建造三个主要领域。 不同领域作业活动的任务范围与活动方式完全不同,因而质量 控制的要求与方法有很大差异。 ※ 在《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中明确指出“在完 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 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 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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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AEA GSFra Baidu bibliotekR-3(2006)《设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
国际原子能机构于2006年又对IAEA 50-C-Q(1996) 《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证》行了修订,颁布了 IAEA GS-R-3(2006)《设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 该法规明确了对于建立、执行、评审和持续改进管理 体系的要求,该法规把所有安全、健康、质量、环保、保卫、 经济等归纳为对设施和活动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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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电工程项目质量活动的法定目标和依据 1、一类是国家核安全条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 安全法规汇编》和《核安全导则汇编》,质量管理和 质量保证的GB/T-ISO系列国标使非核安全物项与服务 的质量也得到有效控制 2、一类是适用于核电厂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技术 条件、规范书等技术文件 3、两类文件构成了核电工程项目全部质量活动的法定目 标和依据。它们通过严密的合同关系分解到全体项目 伙伴各自承担的责任中。
一、核电厂的质量要求
1、什么是质量?在《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中没有给 出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于质量的定义是:质量是反映实体(产 品、过程或活动等)满足明确的和隐含的需要的能力特性总和。可 以将“质量”理解为是“物项或活动的本来就有的定性或定量的各 种类别特性满足惯例的或顾客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或期望”。质量 可以用差、好或优秀来修饰。 2、 质量管理中的要素 总结归纳起来,质量管理的要素: a) 人(Man/Manpower):操作者对质量的认识、技术熟练程度、 身体状况等; b) 机器(Machine):机器设备、工夹具的精度和维护保养状况等; c) 材料(Material):材料的成分、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等; d) 方法(Method):这里包括加工工艺、工装选择、操作规程等; e)测量(Measurement):测量时采取的方法是否标准、正确; f) 环境(Enviromen):工作地的温度、湿度、照明和清洁条件等。 1 以上简称5M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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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面:质量保证大纲、培训和资格、不 符合项控制和纠正措施、文件控制和记录等四项 要求; ▲执行方面有活动、设计、采购以及针对验收 的检查和试验四项要求; ▲评审方面有管理部门自我评审和独立评审两 项要求。 由于法规的正文部分文字比较简洁,在附 录中给出与正文部分相对应的十项补充要求。
该法规有14个导则对各种活动提供指导。
第一章 质量保证的发展历史和国外相关质量保证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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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外相关质量保证标准介绍
1.IAEA 50-C–Q(1996)《核电厂和其它核设施的质 量保证》 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6年对50-C-QA《核电厂安 全的质量保证--实施法规》进行了修订,颁布了IAEA 50-C-Q(1996)《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安全的质量保 证》。 该法规把质量保证大纲的功能分为:机构管理功 能、执行功能和评审功能; 提出所有管理层次的管理者应定期对其所负责的 过程进行自我评审,而且将原来的“监查”扩展为 “独立评审”。 该法规在引言中强调了管理者、工作执行者和工 作评审者的责任和要求,然后在管理、执行和评审三 节中分别对管理、执行和评审三大职能提出了十项基 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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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编号
名称
50-SG-Q1 《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 50-SG-Q2 《不符合性控制和纠正措施》 50-SG-Q3 《文件控制和记录》 50-SG-Q4 《验收用的检查和试验》 50-SG-Q5 《质量保证大纲履行情况的评定》 50-SG-Q6 《物项和服务采购的质量保证》 50-SG-Q7 《制造的质量保证》 50-SG-Q8 《科研开发的质量保证》 50-SG-Q9 《选址的质量保证》 50-SG-Q10 《设计的质量保证》 50-SG-QII 《建造的质量保证》 50-SG-Q12 《调试的质量保证》 50-SG-Q13 《运行的质量保证》 50-SG-Q14 《退役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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