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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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2、 “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只是就保证的范围而不 是就保证的形式而言,是指其愿承担全部的代为履行和违 约责任,而不是表明其愿负连带责任。
观点3、 “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属于对保证形式约定不 明确,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A市摩托车制造厂 被告:A市外贸进出口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某型号摩托车300辆,单价 6350元,总计货款190、5万元。被告须于同年10 月底前将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发货, 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 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交付20万元定金。同年10月 20日,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声称因资金紧张 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 下,被告正式表示愿自愿放弃20万元定金,作为 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市价跌至6000 元)。被告辩称其已放弃20万元定金,不应再承
合同的担保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的范围
林某拟从某财务公司处借款100万元,请利康酒 店、保利商行二家企业共同作保。在合同书中利康 酒店和保利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林某不能还款, 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 财务公司鉴于林某和保利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 不多,遂直接告利康酒店,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 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利康酒店提出,原告应先找 林某要求其还债,即使林某不能还,也应将保利商 行列为被告,因为利康酒店曾与保利商行达成协议, 若林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书写 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有责任,也仅限于偿还 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保证的方式(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2、保证的范围 3、保证期间
4、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5、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观点1、 原告应首先告林某,在林பைடு நூலகம்不能偿债时,才 能告利康酒店。 观点2、 原告可将林某、利康酒店、保利商行共同列 为被告,请求其负连带责任。 观点3、 原告可以选择林某、利康酒店、保利商行中 的任何一个作为被告,请求其承担代为履行责任。
关于虹光公司违反其与投资公司的协议,未为投资公 司提供反担保一事,法院认为不应影响投资公司作为保证 人的责任。但关于农业银行是否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偿还 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 观点1、“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表明投资公司愿意承担 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可直接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形式
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 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 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上了“如果虹 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话, 并签字盖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同年 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次年5月1日, 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因发 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遂请求投资公 司偿还该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投资公司提出,投 资公司曾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投资公司作保后, 虹光公司应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违 反协议,且以后更名也没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 不承担保证责任。况且,投资公司即使负有责任, 农业银行也应首先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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