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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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5则范文)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共)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2008年12月07日案情介绍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007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

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

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

6月20日,A、B 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

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

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

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

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案情分析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银行担保业务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银行担保引发的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降低风险,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银行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但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四、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银行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履行对债务人的审查义务,确保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前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1. 银行担保的法律性质: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降低贷款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银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案例一:民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民事担保合同,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了一笔借款担保。

然而,乙方未按时偿还借款,导致甲方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认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问题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等问题。

一、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规,担保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书面担保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该担保合同存在合法效力。

二、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甲方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乙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作为担保人,可以向乙方索取违约金及其他实际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本案中甲方作为担保人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行政担保案例案情描述:某市政府决定对某企业提供行政担保,担保企业的贷款申请。

然而,担保企业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陷入债务危机,导致担保责任转嫁给政府。

政府被迫承担了巨额债务,面临财政压力。

问题分析:本案中存在行政担保不当使用、风险转移等问题,需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分析。

一、行政担保的合法性行政担保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本案中,政府出于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提供了行政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属于合法行为。

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移问题然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嫁问题也引起了争议。

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后,担保责任仅仅转嫁给了政府,而担保企业并未承担相应责任。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

为确保丙方的权益,乙方要求丙方提供反担保。

双方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合同,约定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甲方败诉,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00万元。

甲方无力支付,法院遂查封了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

二、争议焦点1.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法院是否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三、法律分析1.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担保人提供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作为反担保物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签订反担保合同。

”本案中,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反担保合同有效。

2. 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本案中,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

因此,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占有。

反担保物由反担保人占有的,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为银行存款,由丙方占有,因此法院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是合法的。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反担保合同有效,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法院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

因此,法院判决查封丙方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两个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丙方败诉,查封其提供的反担保物,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反担保合同有效。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出借人:张三借款人:李四担保人:王五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出借人身份:自然人权利:出借资金并要求借款人还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义务: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要求出借资金,保管好借据和担保凭证。

履行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全部或部分借款。

期限: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追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2. 借款人身份:自然人权利:获得出借人的资金支持并将其用于约定的借款目的。

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向出借人提供借据和担保凭证。

履行方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出借人还款。

期限: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时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和利息等费用。

3. 担保人身份:自然人权利:担保履行到约定的担保合同的责任并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义务: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责任,协助借款人还款。

履行方式: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凭证。

期限:根据担保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在借款人违约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代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借款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担保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 还款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款,有权利解除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出借人须按照合同要求出借资金并保管好借据和担保凭证。

2.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有权获得出借人的资金支持,但须按时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凭证,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费用。

3.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应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责任,并协助借款人还款。

担保人需要在借款人违约时承担代偿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借款担保合同经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案例分析:500万元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500万元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1993年2月8日,(本案原告)某市某信用社与(本案被告)某市一有限公司(集体企业)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伍百万元整,借款用途买材料,借款时间1993年2月20日至1993年5月18日。

但就缺一个担保单位提供担保,于是,就想方设法找到了由一家电力企业出资(股东之一)(本案第三人)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提供担保,该合资公司就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加盖了公章,(当时,该公司会计师言明,该公司无能力担保)。

之后,在还款期限内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该合资企业认为借款时间短容易还,以后也未过问此事。

1994年6月,由于该合资公司的外方投资没有到位,合资企业被撤消。

1995年10月11日,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成立担保人的投资人——这家电力企业被列为第三人。

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偿还本息。

此时,第三人才知道其出资成立且已撤消了近一年多的中外合资企业还为其他单位提供过担保。

[案情分析]作为第三人的电力企业在本案中比较被动,但就本案产生的事实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陈述和抗辩:第一,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违反行业规定。

本案中原告发放贷款的数额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即1988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城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一笔大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10%.”经调查被告的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而原告发放贷款的数额是500万元,超出其发放贷款数额的20倍,故原告这种故意严重违反本行业规定超范围发放贷款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第二、从合同——担保合同违法应属无效。

从法庭调查以及当庭质证的情况看,原告规避法律为了给异地发放贷款,而假借被告(本地)名义发放贷款的行为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而第三人的合资公司在原告、被告隐瞒事实真象的情况下为被告提供了担保,其行为违背了第三人的合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担保纠纷的常见案例分析

担保纠纷的常见案例分析
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在借款人违约时,贷 款机构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
争议焦点分析
保证期间问题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在保证期间内,贷款机构未向保证人主张权 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的起算和届满时间点是争议焦点之一。
保证范围问题
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范围的约定往往不够明确,导致争议的产生。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 处理特定类型的担保纠纷时可能需要参照适用。
02
常见担保纠纷类型及 案例
保证担保纠纷
保证人资格问题
涉及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 资格,如国家机关、学校 等公益单位作为保证人的 情况。
保证期间问题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未约 定时,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的起算点和长度。
权。
质物交付与保管问题探讨
质物交付方式
双方应当明确质物的交付方式,如直接交付、指示交付或占 有改定等。本案中,双方约定质物由原告占有和保管,因此 应采用直接交付方式。
质物保管责任
原告作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因保管不善 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原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 也有权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其权益。
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人无法证明其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经依法登记,因此法院无法 支持其诉讼请求。
05
案例分析:质押担保 纠纷
案例背景介绍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 向原告借款并提供质押担保。
质物为被告名下的动产,双方约 定在借款期限内,质物由原告占
有和保管。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010)鲁民四初字第2号原告锐信投资XX,住所地XX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X晓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冰,XX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住所地XX省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X晓然,XX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品义,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XX号8,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被告兖矿集团XX,住所地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耿加怀,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泉,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慎元,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XX号0,兖矿集团XX法律顾问。

原告锐信投资XX(以下简称锐信公司)与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以下简称鲁南化肥厂)、被告兖矿集团XX(以下简称兖矿集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锐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冰、被告鲁南化肥厂的委托代理人X晓然、司品义、兖矿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泉、王慎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信公司诉称,1996年9月18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与枣庄华尔登玻璃工业XX (以下简称华尔登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075万元的借款合同,XX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以上借款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

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于1996年9月28日至2000年7月26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分20次向华尔登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0749万元。

2003年7月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还债,2003年12月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终结。

2004年6月1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依法宣告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破产还债,2004年12月17日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破产终结。

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依法就以上债权分别进行了申报,清偿率为零。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同他人之间的借贷和交易等方面。

在这些经济交往中,担保与反担保问题成为了一大难题,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纠纷。

本文将对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展开分析,探讨相关争议点以及对案件的解决建议。

案例一:甲方借款乙方未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为了保证甲方的利益,找到了丙方作为担保人,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然而,在到期日甲方要求乙方偿还借款的时候,乙方推卸责任,拒绝偿还。

因此,甲方将乙方和丙方一并告上法庭。

首先,我们来分析乙方的责任。

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

由于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其次,我们来研究丙方的责任。

丙方作为担保人,担负着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是返还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

因此,丙方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帮助甲方返还借款。

然而,在此案中,丙方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也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一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解决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法院认定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案例二:甲方不履行反担保责任甲方作为债务人,为了保证债权人乙方的权益,向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即抵押了自己的房产。

然而,在债务到期日,甲方没有按时偿还债务,乙方只能通过抵押房产的方式来追偿。

然而,甲方不同意将抵押房产进行变更登记,导致乙方无法行使抵押权。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甲方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当履行抵押权利人的权利,将抵押房产进行变更登记,使乙方能够行使抵押权。

然而,在此案中,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抵押权利人的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

解决办法: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甲方履行反担保责任,即变更登记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并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房产来实现债权。

在这两个案例中,担保与反担保问题成为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焦点。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在商业交易中,担保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担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其债务,以减轻债权人的风险。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担保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宗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并对案例中的问题和争议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背景XXX公司与YYY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XXX公司担保YYY公司在向ZZZ银行申请贷款时的债务。

根据合同,如果YYY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那么XXX公司将承担责任并承付相应金额。

然而,在贷款期限结束后,YYY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于是,ZZZ银行向XXX公司追究责任并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XXX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并表示合同中存在争议的条款。

问题分析根据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争议问题:1. 合同争议:XXX公司主张在签署合同时,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例如,XXX公司认为合同中的担保金额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承付金额。

2. 借款违约:YYY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这引发了贷款违约的争议。

XXX公司则质疑YYY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例如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 担保责任限制:XXX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的规定,在主债务人违约前,银行无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ZZZ银行主张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即可要求XXX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效力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具有明确性和可实现性。

2. 合同解释: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词义解释、根据习惯解释等。

在本案中,需要确认担保金额的具体解释和明确。

3. 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是一种保证合同。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某市,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

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

3. 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

三、法律解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担保合同有效。

(二)关于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甲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三)关于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抗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抗辩:1. 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2.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导致银行无法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综上所述,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甲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银行提起诉讼或仲裁,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乙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第一篇:担保案例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

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1,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

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

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是以房产提供抵押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抵押权并未成立,债权人乙并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2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的担保活动是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所以担保合同是成立的,但没有生效,丙是保证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根据担保法对于房产抵押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乙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乙可以依法请求丙履行其担保责任。

第二篇:担保纠纷案例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 1、1998年10月20日,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德润公司向银行借款2,770万元。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在商业交易中,担保与反担保是常见的法律概念,用于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和风险的分配。

然而,这两个概念的应用也经常导致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分析两个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的含义和适用。

案例一:公司B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背景:公司B是一家刚刚成立的新公司,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公司B决定向一家银行申请一笔贷款。

为了获得这笔贷款,公司B需要提供担保。

案例描述:公司B找到一家A公司作为其债务人,A公司同意为公司B提供担保信用。

双方达成了一份书面的担保合同。

然而,在贷款还清之前,公司B突然宣布破产,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纠纷分析:在该案例中,担保合同对于贷款的发放起到了关键作用。

公司B违约后,银行寻求A公司的赔偿,因为A公司承担了公司B的债务担保责任。

然而,A公司辩称公司B并未清楚地告知其风险,并且银行也没有充分审查公司B的财务状况。

这引发了一场关于担保责任分配的争议。

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公司B的破产确实发生了,但A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前,并未履行充分的调查义务。

因此,A公司应对银行进行赔偿。

结论:这个案例表明在担保合同中,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应该明确规定,并且双方都需要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案例二:反担保责任纠纷引发的诉讼背景:A公司是一家规模庞大的企业,计划与B公司进行一项大型合作项目,并希望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为了获得贷款,A公司需要提供反担保,即提供可供银行扣押的资产。

案例描述:A公司提供了一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合同中规定在A公司违约时,银行有权扣押该处不动产。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A 公司遭遇了不可预测的经济困境,无法如期履行该合同。

纠纷分析:在该案例中,A公司违约导致银行要求扣押反担保资产。

然而,A公司声称,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银行有权扣押反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银行的权利是主观的,这引发了一场关于反担保责任的法律纠纷。

判决:法院认为,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银行有权扣押反担保。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通过对一宗涉及合同担保和保全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担保和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然而,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拒绝退货和赔偿,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的担保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这表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乙公司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甲公司提供担保。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

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二)合同的保全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乙公司因履行不能而给其造成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对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一)请求对方提供担保;(二)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三)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汽车。

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了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如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融资款项后,汽车销售公司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并取得了汽车的物权。

但汽车销售公司在取得汽车后,并未按约定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融资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并未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故不能认定其已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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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0)鲁民四初字第2号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冰,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山东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品义,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身份证号,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耿加怀,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泉,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慎元,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身份证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公司)与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以下简称鲁南化肥厂)、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锐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冰、被告鲁南化肥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司品义、兖矿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泉、王慎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信公司诉称,1996年9月18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与枣庄华尔登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登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075万元的借款合同,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以上借款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

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于1996年9月28日至2000年7月26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分20次向华尔登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0749万元。

2003年7月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还债,2003年12月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终结。

2004年6月1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依法宣告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破
产还债,2004年12月17日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破产终结。

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依法就以上债权分别进行了申报,清偿率为零。

2008年1月6日,原告依法受让了该债权,受让本金为9476.5万元。

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组建单位为山东鲁南化肥厂,注册资金为6158万元。

其中山东鲁南化肥厂(于1999年11月28日更名为兖矿鲁南化肥厂)出资6127.8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99.5%,出资方式为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化学工业公司破产清算时,经审计,截止到2004年4月19日,该公司的总资产仅为2500.21元,总负债为20135.88万元。

化学工业公司没有实物资产,没有人员,设立后未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财务由鲁南化肥厂负责办理。

鲁南化肥厂未对化学工业公司实际出资,且作为占有化学工业公司99.5%股权的绝对控股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对其进行不正当控制。

在具体经营过程中,鲁南化肥厂与化学工业公司的财产、人员、财务混同。

因鲁南化肥厂对化学工业公司出资不到位及不正当控制,使化学工业公司丧失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鲁南化肥厂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9年10月15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南化肥厂签订《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兼并山东鲁南化肥厂协议书》。

协议约定兖矿集团对山东鲁南化肥厂采取承担债务式整体兼并,即由兖矿集团接受山东鲁南化肥厂的全部资产,同时承担山东鲁南化肥厂的全部债务。

2000年1月28日,山东省国资局发布的鲁国资企字[2000]第6号文件明确批复了兼并事宜。

因此,兖矿集团应根据以上协议和批复对原山东鲁南化肥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锐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鲁南化肥厂偿还锐信公司本金5千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兖矿集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鲁南化肥厂辩称,一、锐信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1、锐信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消灭,其并非适格债权人。

首先,自2004年2月29日滕州法院裁定华尔登公司破产终结之日起,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对华尔登公司10075万元债权已经消灭,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以及《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亦消灭。

自2004年2月29日起,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债权人地位消灭,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对华尔登公司担保责任的法定免除条件成就,担保人无需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其次,即使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对华尔登公司的债权依然合法有效,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枣庄中院(2004)枣民破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化学工业公司的担保债权也因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而消灭。

2004年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向化学工业公司清算组申报的担保债权是不存在的。

因此,锐信公司受让的是早已消灭的债权,其不符合债权人的构成要件,无权据此债权主张权利。

再次,锐信公司作为境外公司,其受让
的债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外管局2007年2月1日联合下发的发改外资[2007]254号文、商务部商资字[2005]37号文的有关规定,锐信公司取得债权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手续,锐信公司都不具备,其依法不具备债权人地位。

最后,化学工业公司经法院2004年6月21日宣告破产,已被注销法人资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人资格已消灭的前提下,注销企业的股东对公司没有出资义务。

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也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管理人来行使权利。

2、锐信公司不具备追究鲁南化肥厂股东责任的资格。

锐信公司在本案中欲追究的是答辩人的股东责任,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在假定锐信公司是合法债权人的前提下,追究股东责任应受《破产法》的调整。

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追偿等相关的诉讼,无论是追究破产债权还是追究股东责任,都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

锐信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锐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定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1、即使主债权未消灭,2004年12月27日,在化学工业公司破产时,担保债权也已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两年法定除斥期间,即使化学工业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合法债权人也应在2006年12月27日前行使权利。

现锐信公司对鲁南化肥厂的起诉已超除斥期间,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锐信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锐信公司及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在媒体上发出的债权催收公告对象为华尔登公司及化学工业公司,该公告对鲁南化肥厂不发生效力。

即使鲁南化肥厂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锐信公司也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即2004年6月11日枣庄中院受理化学工业公司破产申请之日起)向鲁南化肥厂主张权利。

锐信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过此权利,故其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三、鲁南化肥厂作为化学工业公司股东并无过错,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从化学工业公司的清算报告(第4页)、山东旭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破产专项审计报告及破产终结裁定可以看出,鲁南化肥厂出资义务已经完成,对化学工业公司的债务无任何清偿责任。

两公司间不存在人格混同,锐信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锐信公司恶意诉讼,妄图侵吞国有资产,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锐信公司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兖矿集团辩称,其答辩意见与鲁南化肥厂的答辩意见一致。

枣庄中院及滕州市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已说明锐信公司主张的债权及担保债权已经消灭,即使该债权存在也与兖矿集团无关。

锐信公司现要求兖矿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同时,锐信公司的起诉也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综上,应驳回锐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锐信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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