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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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修订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与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等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重庆市银行业是指重庆市银行业协会会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或代理银行;本公约所称保险消费者是指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互利原则,充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银行通过认真的尽职调查,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资质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并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合作状况,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网点机构的资格管理。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的授权。
第七条银行应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管理。通过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的银行销售人员,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的银保专管员不得在银行网点从事专管工作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原则上每个公司的专管人员数量不超过1名。
第八条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管理。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
传材料内容。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类似字样。
第九条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理。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代理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存款、基金等产品混同推介,不得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银行应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银行应对要求购买投连险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
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第十一条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操作流程。银行要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统一的操作性强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涵盖代理业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规范银保合作协议,加强销售费用管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投诉主体、客户投诉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等。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代理费用管理,防止商业贿赂风险。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银行代理手续费收入应当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禁止银行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账外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包括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在营业网点明示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之前,必须事前与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建立问题处理应对预案,确保保险公司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确保对客户投诉的保险产品能够通过该
应对预案全面、及时、妥当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重庆市银行业协会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代理银行的意愿和要求,建立行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维护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及时向银行传递国家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对代理银行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银行有权利和义务互相监督履行本公约,有权向重庆市银行业协会反映有关情况,向协会投诉和举报违约行为。任何投诉和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举报单位均应无条件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公约的,重庆市银行业协会将根据相关程序,视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报请重庆银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重庆市银行业协会处理有异议的,可向重庆银监局反映。
第十九条本公约(修订稿)经重庆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公约(修订稿)由重庆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