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情况实行票决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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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

行情况实行票决的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4.28

【实施日期】200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情况实行票决的试行办法(2009年4月28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的票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和《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的要求,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票决议题的确定和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形成

第二条每年初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党委重要决策、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从中确定若干项工作,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并对“一府两院”执行情况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条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对票决的议题提出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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