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专业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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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保持的社会责任与责任追究 二、关于生产建设活动与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 三、如何编好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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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乱采行为处罚:(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 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 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乱伐行为问责:(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 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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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成员七大主要责任
1. 预防和治理的法律义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 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
2. 营造植物保护带责任:(第十八条)在侵蚀沟的沟坡 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二)十二类责任追究规定
1. 对政府及领导不作为行为问责:(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国家在水土流失 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 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2. 对公职人员不作为行为问责:(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 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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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测并报告水土流失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可 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 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 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 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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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 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 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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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乱挖行为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 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 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管护水土保持设施责任:(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 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 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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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的,应当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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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乱垦行为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 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 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5. 弃土弃渣防护责任:(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 所占用的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 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 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 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 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 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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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制度行为处罚:(第五十三条)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种植坡耕地水土保持责任:(第三十七条)在禁止 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 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 者退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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