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讨论稿(doc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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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讨论稿(doc 26页)
各专业委员会:
现将《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讨论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加删除标记的内容是否需要保留,如需要保留,请加简要说明。
2.对于“减免税额度测算”中有些涉及到行业的具体数据是否准确,请提出修改意见。有些没有列出具体的数据,可否予以添加或说明。
3.对于其它项目,如需补充内容,请言简意赅地增加相应内容。
修改意见请于3月14日(明日;星期二)下班前返回。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秘书处
灯具、热水器、饭煲、发电机、固液分离设备和管件、阀门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农村沼气产品及配套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的单位可采用直接免缴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农村沼气产品及配套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和安装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相对于向城市销售的灶具及配套产品,农村沼气灶具及配套产品的成本与其相差不大,但售价普遍要低10%以上,而费用(主要是运输费用)要高3%左右,目前产品平均利润率为3~4%,一些配套产品还要低于此比例数。同时,由于是新兴的、处于发展阶段的行业,企业生产设备购置、研发等投入较高,负担较重,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农村沼气产业规模较小,相关企业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一旦农村沼气产业发展壮大,将不仅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以上税收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二、农村沼气工程(或“农村沼气工程基础设施”,哪种提法更为准确)
1、列入理由:农村沼气工程是为促进农业、畜牧业生产,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服务的。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国农村沼气发展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以上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农村户用沼气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50m3以下小型沼气工程和50m3及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的企业。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减免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可采用按该企业从事农村沼气工程设施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农村沼气工程属于微利行业,大中型沼
气工程大多属于非标设计,建设周期长,服务对象又是本身利润率很低的畜禽养殖场等单位。经多年大量工程测算,工程纯利润在3%~8%,利润率仅相当于一般工业环保工程的20%~30%,因此建议免除其所得税,使企业能够生存、发展。
条目三、沼气综合利用
1、列入理由:沼气、沼液、沼渣的生产销售是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国农村沼气发展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沼气、沼渣、沼液的生产、销售、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这样将可以加快农村沼气产业的健康发展并推动高效有机肥的应用,为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沼气、沼渣和沼液的生产、销售企业和服务业。
3、优惠对象:从事沼气、沼渣和沼液的生产、销售及推广服务单位。
4、优惠方式:免征其收入所得税。对于专门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免征所得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方式。
对于既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又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可采用按该企业以上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税前扣除相
应收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办法。
5、减免税额度测算:从事以上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的大多属微利或亏损企业。如果免除这部分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目前农村沼气产业规模还很小,相关企业和单位的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例极小;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各种国家优惠和激励政策后,沼气综合利用产品实现大规模推广应用,将有益于带动我国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的发展,这样完全可以弥补由于免除有关企业和单位所得税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条目四、生物质燃料
1、列入理由:生物质燃料转换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生产属新兴产业,在国际上可供直接引进的技术较少,需要进行大量的自主创新研究。同时,也是为农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根据《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文件的要求,建议将生物质燃料的生产、营销、服务等收入纳入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免征其收入所得税。这样可以有效的推动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部分替代传统的化石能源和减少由于过多使用化石能源而对环境带来的污染,为我国的能源安全提供一条新的解决途径。同时,还可以提高农业和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2、关于条目的具体含义、范围:以农作物秸秆、城市生物垃圾、木屑等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的气化燃气、致密成型燃料(颗粒燃料、大块燃料和碳棒燃料等)和液体燃料(生物质柴油、生物质乙醇